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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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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拾遗不还导致毁损
有违法理应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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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审判决已经生效
提供新证再审改判

拾遗不还导致毁损
有违法理应予赔偿

( 2022-07-3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律服务·说法
  □ 本报记者  战海峰
  □ 本报通讯员 刘磊 高超

  2021年5月1日下午,尹某某在重庆市垫江县体育场某酒店附近遗失小天才Z6型电话手表一只。手表遗失后,尹某某即向垫江县桂溪派出所报警寻求帮助。同日下午,蒋某某拾得案涉电话手表。
  两天后,蒋某某将该电话手表交予张某某,因该手表被锁定无法使用,两人遂在协商一致后将其丢弃在垃圾桶内。夏某某在清理垃圾时在垃圾桶底部发现该电话手表,在持有两天后再次将其丢弃,现案涉电话手表已经毁损灭失。后因各方当事人未就返还案涉电话手表或折价赔偿达成一致意见,尹某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处理。
  垫江县法院经认为,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诚信原则的具体体现。依据民法典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在拾得遗失物前,法律或道德并未要求他人必须拾得的义务,但在其决定拾得并占有遗失物时,其就选择了承担法律上规定的拾得人应负的妥善保管并返还遗失物的义务,并因此而享有向遗失物权利人主张支付必要费用的权利,此即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本案中,被告张某某、蒋某某拾金而昧,有违法理,并与情理相悖,在张某某、蒋某某未负妥善保管义务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情况下,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张某某、蒋某某向原告进行折价赔偿,夏某某不承担责任。


  法官庭后表示,本案案由虽小,但实际生活中拾得遗失物的行为多有发生,若是处理不当则很可能引发纠纷。本案的判决充分发挥了典型案例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的重要作用,对弘扬拾金不昧的传统美德具有指导性价值,在被告张某某、蒋某某拾金而昧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情况下,判决两人向原告赔偿一应损失,有利于弘扬正气,在全社会形成“路不拾遗”的道德风尚,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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