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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刑法中单设罪名进行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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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严查利用网络对未成年人性引诱行为 专家建议
在刑法中单设罪名进行严厉打击

( 2022-07-26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人大视窗
  □ 本报记者  蒲晓磊

  7月18日,中央网信办、国务院未保办(民政部)、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联合举行“清朗·2022年暑期未成年人网络环境整治”专项行动启动仪式。
  此次专项行动为期两个月,主要聚焦十个方面整治重点,其中有一个乱象整治引起了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的格外注意——严厉查处利用社交软件、群组、同城频道等,对未成年人进行性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拍摄裸露视频图片、实施网络猥亵等行为。
  “针对未成年人的性引诱,主要是指那些基于性目的引诱未成年人的活动。性引诱与性骚扰不同,在性引诱的过程中,即使父母发现,也很难处理,因为目前我国并没有相关法律对这种引诱的过程及行为予以规制。”佟丽华建议,对刑法及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修改,明确禁止对未成年人进行性引诱,将性引诱未成年人设为一个单独的罪名,进行严厉打击。
网络环境下儿童容易受侵害
  近年来,我国对侵害未成年人的色情问题始终保持高压打击态势。然而,侵害未成年人的色情问题仍会以多种方式,在互联网上一些隐晦的角落里冒出头来。
  近日,有北京消费者反映小天才T1儿童平板电脑应用商店,下载的部分游戏、漫画等App含有色情、血腥、暴力,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法犯罪行为内容问题,7月18日,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天津市消费者协会、河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联合约谈了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
  在佟丽华看来,这一事件也显示了开展专项行动进行整治的必要性,“净化网络空间,给孩子们一个清朗的成长环境,是数字时代的巨大挑战和责任”。
  网络环境下,施害人进行性引诱的行为难度和成本大大降低。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所统计分析的案例研究表明,很多网络性引诱案件的受害人都为3人以上。在互联网环境中,施害人身份具有更强的虚拟性,引诱行为可以一对多,具有超地域性和更强的隐蔽性,儿童在此环境下处于更明显的弱势地位,更容易受到侵害。
  佟丽华认为,随着互联网的发展,针对未成年人的性引诱日益成为一种严重威胁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及安全的行为。在传统时代,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可以教育、帮助孩子提防“陌生人”,以此来有效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但在互联网时代,恋童癖以及一些潜在的违法犯罪分子在线上引诱未成年人,与其建立联系,“陌生人”“犯罪分子”有时就在家中,甚至就在孩子的卧室中,孩子随时面临受到性侵害的风险,但家长几乎很难察觉。
  “这是我们必须意识到的时代变化给孩子们带来的巨大风险。”佟丽华说。
严重伤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近年来,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形成的虚拟空间作为犯罪工具和场所,对被害人进行猥亵,已成为目前性侵犯罪的新形式。
  性引诱与性骚扰不同——性骚扰主要是指成年人之间通过言行在违背对方意愿情况下的“骚扰”行为,但性引诱主要是指成年人针对未成年人、以性活动为目的建立联系的言行。
  “针对未成年人的性引诱,开始的时候并不是直接的性骚扰或者猥亵,而是通过观察了解未成年人的兴趣爱好,满足其需求以赢得未成年人的信任,而后通过赠送礼物、满足需求等方式形成情感依赖,并通过鼓励孩子做一些父母并不同意的事情以在情感上隔离父母与孩子,最后才是加入以性为主题的交往内容。”佟丽华说。
  利用互联网针对未成年人的性引诱行为,会对未成年人造成巨大伤害。
  中国政法大学未成年人事务治理与法律研究基地副主任苑宁宁认为,网络性引诱行为足以对未成年人造成严重的身心伤害,会影响未成年人形成正确的性观念、性知识,这些危害可能会对其终生形成持续性影响。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在对相关案例研究后发现,就对儿童的性引诱而言,无论是线上还是线下实施的,其终极目的都是对儿童实施性虐待或性剥削。而且在有些案件中,对儿童性引诱的过程,也是对儿童实施性虐待或性剥削的过程。性引诱行为会进一步导致线上或线下的性剥削或性虐待行为的发生,例如,通过与儿童建立联系,后对其实施强奸、猥亵等行为,或者控制、强迫儿童参与色情表演、制作、传播以儿童为对象的色情制品。
  北京师范大学未成年人检察研究中心主任宋英辉指出,目前,线上儿童性剥削侵害的对象非常广泛,数量多,而实施这种行为的成本很低,危害性很大。对此,有必要在网络上采取更加主动的防范、制止措施。
明确禁止持有儿童色情制品
  对于利用网络对未成年人进行性引诱的行为,最有效的“防护网”莫过于严密的法律制度。
  在国际社会,越来越多的国家意识到线上儿童性剥削的严重危害并针对以色情为目的的线上儿童性引诱和性剥削行为进行立法。国际失踪和受剥削儿童中心2017年的法律调查表明,至少有63个国家已经对出于色情目的的性引诱进行了立法。
  我国现有法律主要是打击强奸、猥亵等已经对儿童实施了性侵害行为的犯罪。但是,针对未成年人的性引诱是行为犯。应该认识到,性引诱行为本身就足以对儿童的身心健康造成巨大的损伤,如果没有明确规定可以处罚以性活动为目的对儿童的性引诱,会使得性侵害案件无法得到事前遏制,也会由于缺乏震慑力导致不法分子更加肆无忌惮。而且,我国对“持有、浏览”以儿童为对象的色情制品行为的法律规制力度还不够,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儿童性引诱行为及其他严重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禁止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或者持有有关未成年人的淫秽色情物品和网络信息。佟丽华说,这是我国在立法中第一次明确规定禁止“持有”有关未成年人的淫秽色情物品和网络信息,是一大进步,但不足是没有规定罚则,对违法者没有规定如何处罚。
  对此,佟丽华建议,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刑法中增加专门的条款,对“持有、浏览”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色情制品以及性引诱未成年人行为进行打击,“社会正在快速迈入数字时代,网络已经渗透到未成年人生活的方方面面,相关法律要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及时修订和完善,以保障网络时代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漫画/李晓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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