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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信息提起执行异议不可为

( 2022-07-24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生活
  □ 本报记者 徐伟伦 本报见习记者 白楚玄 本报通讯员 申艺丹
  
  “法官,我已经将15万元转到法院指定账户……”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办案法官收到了执行异议案外人苗某打来的电话。执行异议程序不收费用,也很少直接涉及案款支付,为何苗某付出如此“代价”呢?
  原来,苗某认为案外人执行异议程序可以阻断执行程序,考虑到执行异议程序不收费,就冒用多名案外人的身份信息,向律师事务所提交其伪造签名和手印的授权委托手续和异议申请书,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其中一起执行异议案件中的案外人白某已去世,另外两起执行异议案件中的案外人刘某、乔某均表示对申请执行异议一事不知情,也没有出具过任何委托手续。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二庭在审查某关联案的案外人申请执行异议案中,发现了苗某虚构执行异议的行为。在案外人执行异议听证程序中,苗某当庭承认提出虚假案外人异议的事实。听证结束后,他表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危害性,并向法院递交了《具结悔过书》。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苗某采取伪造异议申请人签名及手印的方式,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执行异议纠纷,妨碍人民法院正常审理、执行案件,其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应当依法对其进行处罚。鉴于苗某已向法院递交《具结悔过书》,认识到了自己虚假诉讼行为的严重性,并真诚悔过,故法院视具体情节及悔过态度酌情确定对苗某的处罚措施。
  最终,北京二中院决定对苗某涉及的三起虚假执行异议案件,每起罚款5万元,共15万元。
  法官庭后表示,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程序进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独立的实体权利,要求排除人民法院对特定标的的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中明确,人民法院在执行异议、复议、参与分配等程序中,应当加大对虚假诉讼的查处力度,对可能发生虚假诉讼的情形应当重点审查。
  “执行异议程序中不收诉费,但绝不能因此成为滥提执行异议、虚假诉讼、恶意拖延执行的借口,那些妄图通过钻空子的诉讼参与人将付出法律代价。”法官提醒,该案是因身份信息被冒用引发的虚假案件,日常生活中市民要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件,不要将身份证件、证件复印件随意出租或出借他人,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时注明用途,当个人信息被泄露或违法使用后,要寻求司法救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同时,律师事务所在签订法律服务协议时,应当对委托人身份及委托材料真实性尽到审慎核查义务,相关机构应强化监管责任,对涉及虚假诉讼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进行惩戒,协调配合形成合力,防范虚假诉讼行为出现,助力诚信法治环境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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