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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玉英:本院受理原告新疆志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准时开庭,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2021)豫0402民初6266号 常国良:原告平顶山建业城市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国良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0402民初62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此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2022)浙0482民初2567号 上海利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MA1HQLMP87):本院受理原告陆姚瑶诉你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及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9月9日上午9时30分(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新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判决。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张贵晶:本院受理原告李宁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审判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张贵晶偿还李宁借款150000元,利息自借条约定归还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算至清偿时止;二、张贵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16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小圩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陈传永、马小梅:本院受理原告蒋承平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审判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陈传永、马小梅偿还蒋承平代其支付的银行贷款本金80000元,利息20000元,并以10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4月22日还贷之日起按月利率千分之7.905支付利息至还清时止;二、诉讼费由陈传永、马小梅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15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小圩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4072号 李朋、卢琴、遂宁市筑响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与被告李朋、卢琴、遂宁市筑响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5208号 杨敏: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与被告杨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5641号 李昌隆:本院受理原告赵伯会与被告李昌隆定金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1036号 郑海华:本院受理原告周虹与被告郑海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郑海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周虹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本金6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3月1日起按年利率14.4%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为1894元,由被告郑海华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吴鑫江:本院受理原告唐志丹诉被告吴鑫江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开发区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邓自廷:本院受理原告崔正富诉邓自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青2222民初2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青海省祁连县人民法院 王宝春、郑春红: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麦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宝春、郑春红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 0108民初122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温县豫福捷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信远融资租赁(浙江)有限公司诉被告杨鹍、訾小利、温县豫福捷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108民初103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南通中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遗失中国建设银行海安支行于2021年4月23日办理的出票人为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江苏华科建材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10月23日、金额为500000元、票号为00100063/23810915的商业承兑汇票一张(背书人海安苏通建筑设备租赁服务站、持票人南通中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至2022年9月25日止的期限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东台市化工原料公司:原告林冬梅与被告东台市化工原料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2)苏0981民初83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被告东台市化工原料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林冬梅偿还借款本金600000元及利息321535.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00元,由被告东台市化工原料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福建省农正雅祺布业有限公司、顾凌:原告福建森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雅祺布业有限公司、杨明松、顾凌、蔡俊生、林少伟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2022)闽0481民初1675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09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马鞍山市宝能住宅科技有限公司:原告马鞍山市恒达轻质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诉你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请求判令被告返还投标保证金10万元,并自2022年3月1日起以10万元为基数按同期LPR利率支付利息至款项还清之日止;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证据材料;应诉、举证、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舒城恒基商贸有限公司、滕安青、舒城恒信建材有限公司:原告马鞍山钢成金属物资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请求判令三被告向原告连带支付货款1207077.67元,并以1207077.6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支付自2021年11月20日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三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及证据材料;应诉、举证、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保全)。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仲裁公告 河北辽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的申请人程素芳(身份证号:441424196904291588)与你、吴占广(身份证号:130622196804015417)之间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保裁字第129号裁决书。自公告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本会地址:保定市北二环大学科技园6A号楼5层东),逾期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保定仲裁委员会 海南北纬十八度果业有限公司:本委已经受理赵明恋、符晓莉、蔡梦如、陈诗传、符东妃与被申请人你公司劳动争议案(东劳人仲案字〔2022〕第82、83、84、129、130号),并定于2022年9月15日9时开庭审理。因无法送达你公司,限你公司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东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楼,电话:0898-25522015)领取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开庭通知书等,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按时出庭,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东方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道歉公告 本人尹树森因法律意识淡薄,在禁渔期内非法捕捞水产品,对渔业资源造成了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特此向公众道歉。 道歉人:尹树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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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7-23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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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玉英:本院受理原告新疆志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准时开庭,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2021)豫0402民初6266号 常国良:原告平顶山建业城市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国良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0402民初62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此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2022)浙0482民初2567号 上海利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MA1HQLMP87):本院受理原告陆姚瑶诉你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及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9月9日上午9时30分(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新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判决。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张贵晶:本院受理原告李宁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审判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张贵晶偿还李宁借款150000元,利息自借条约定归还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算至清偿时止;二、张贵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16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小圩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陈传永、马小梅:本院受理原告蒋承平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审判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陈传永、马小梅偿还蒋承平代其支付的银行贷款本金80000元,利息20000元,并以10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4月22日还贷之日起按月利率千分之7.905支付利息至还清时止;二、诉讼费由陈传永、马小梅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15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小圩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4072号 李朋、卢琴、遂宁市筑响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与被告李朋、卢琴、遂宁市筑响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5208号 杨敏: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与被告杨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5641号 李昌隆:本院受理原告赵伯会与被告李昌隆定金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1036号 郑海华:本院受理原告周虹与被告郑海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郑海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周虹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本金6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3月1日起按年利率14.4%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为1894元,由被告郑海华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吴鑫江:本院受理原告唐志丹诉被告吴鑫江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开发区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邓自廷:本院受理原告崔正富诉邓自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青2222民初2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青海省祁连县人民法院 王宝春、郑春红: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麦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宝春、郑春红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 0108民初122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温县豫福捷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信远融资租赁(浙江)有限公司诉被告杨鹍、訾小利、温县豫福捷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108民初103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南通中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遗失中国建设银行海安支行于2021年4月23日办理的出票人为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江苏华科建材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10月23日、金额为500000元、票号为00100063/23810915的商业承兑汇票一张(背书人海安苏通建筑设备租赁服务站、持票人南通中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至2022年9月25日止的期限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东台市化工原料公司:原告林冬梅与被告东台市化工原料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2)苏0981民初83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被告东台市化工原料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林冬梅偿还借款本金600000元及利息321535.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00元,由被告东台市化工原料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福建省农正雅祺布业有限公司、顾凌:原告福建森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雅祺布业有限公司、杨明松、顾凌、蔡俊生、林少伟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2022)闽0481民初1675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09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马鞍山市宝能住宅科技有限公司:原告马鞍山市恒达轻质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诉你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请求判令被告返还投标保证金10万元,并自2022年3月1日起以10万元为基数按同期LPR利率支付利息至款项还清之日止;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证据材料;应诉、举证、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舒城恒基商贸有限公司、滕安青、舒城恒信建材有限公司:原告马鞍山钢成金属物资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请求判令三被告向原告连带支付货款1207077.67元,并以1207077.6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支付自2021年11月20日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三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及证据材料;应诉、举证、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保全)。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仲裁公告 河北辽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的申请人程素芳(身份证号:441424196904291588)与你、吴占广(身份证号:130622196804015417)之间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保裁字第129号裁决书。自公告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本会地址:保定市北二环大学科技园6A号楼5层东),逾期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保定仲裁委员会 海南北纬十八度果业有限公司:本委已经受理赵明恋、符晓莉、蔡梦如、陈诗传、符东妃与被申请人你公司劳动争议案(东劳人仲案字〔2022〕第82、83、84、129、130号),并定于2022年9月15日9时开庭审理。因无法送达你公司,限你公司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东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楼,电话:0898-25522015)领取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开庭通知书等,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按时出庭,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东方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道歉公告 本人尹树森因法律意识淡薄,在禁渔期内非法捕捞水产品,对渔业资源造成了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特此向公众道歉。 道歉人:尹树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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