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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7-19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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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灵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黄洪彬、杨泽华诉被告四川灵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蒋敬勇、王绍云生命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开发区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林刚:本院受理了原告张坤与你民间借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0903民初13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林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坤借款本金471 6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本金20 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3日起,以本金180 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4日起;以本金200 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30日起,均按照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以本金716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4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按照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张坤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 374元,由被告林刚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张亚丽:本院受理的(2022)冀0922执520号王秀艳申请执行张亚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2021)冀0922民初24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冀0922执52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执行裁定书、结案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
飨自然(湖北)绿色食品有限公司、谢剑宏:本院受理东莞市感恩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鄂1381民初126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
李家荣:本院受理原告王喜云诉被告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云0921民初34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法院
宣东妹:原告吴绍君诉被告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云0921民初7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9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法院
云南拓路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原告张国会诉被告你公司、云南交投集团云岭建设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云0921民初45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法院
玛图散:原告何家龙诉被告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云0921民初184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9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法院
(2022)皖1021民初1158号
张亚芬:本院对朱宏辉诉你债务加入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1021民初11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我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
王述德:本院受理原告展玉全诉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青2222民初1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八份,上诉于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海省祁连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1931号 永康市阿平注塑加工厂,(住所地永康市经济开发区子政路148号1楼西侧第1-2间,责任人:王清平);王清平,(住贵州省兴仁县潘家庄镇下溪村黑岩组0号,公民身份号码:5223221987****2017):本院受理原告周锋与被告永康市阿平注塑加工厂、王清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第四百条、第五百九十五条、第五百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永康市阿平注塑加工厂、王清平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周锋货款1503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1年12月1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由被告永康市阿平注塑加工厂、王清平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周锋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代理费6000元;三、驳回原告周锋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26元,公告费1468元,合计4894元;由被告永康市阿平注塑加工厂、王清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52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本院于2022年6月18日刊登于1-4版的被告为周春云的公告中,其中“本案定于2022年8月1日8时50分在本院19号审判庭开庭审理。”,应更正为“本案定于2022年8月3日8时50分在本院17号审判庭开庭审理”,特此更正。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5461号 邹金华、郑建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与被告邹金华、郑建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84民初546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一、由被告邹金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保险理赔款人民币174400元。二、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支付原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保险理赔款人民币20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邹金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28元、公告费1600元,合计4528元,由被告邹金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5306号 未琼芳:本院受理原告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未琼芳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7860号 赫旭:本院受理原告朱俊杰与被告广州基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赫旭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84民初7860号民事判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永康市人民法院521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沙道成:本院受理原告李昌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22民初429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5173号
贺学忠:本院受理原告向宴斌诉被告贺学忠定金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5527号
居敏东:本院受理原告柴文友诉被告居敏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张瑞宝:本院受理原告易商新程(江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鲁1722民初261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浮龙湖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
黄献振:本院受理原告孙臣臣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鲁1722民初255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浮龙湖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
提存公告
张小雨:债务人周雁已于2022年7月7日将应给付你的陆万元整(60000元)房租提存于成安县公证处,请你于2022年8月1日之前,持本通知书、身份证明到成安县公证处领取。成安县公证处地址:成安县成安镇瑞华路111号。
河北省成安县公证处
遗失声明
  北京欣风景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不慎遗失苏地54号地块二标段园林工程项目章一枚,自公告见报之日起,声明作废。
北京欣风景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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