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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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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浙0482民初940号 汪可亮(身份证号码:340222********6013):本院受理原告叶良华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482民初940号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5191号 熊兴华、文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诉被告熊兴华、文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5066号 刘丽、彭馨: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遂州支行诉被告刘丽、彭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5199号 杨万林: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诉被告杨万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5229号 刘长春: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诉被告刘长春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3212号 雷文龙:本院受理原告陈兴、李晓波诉被告雷文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雷文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兴、李晓波人工工资10 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 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11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341号 王代华:本院受理原告上海至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代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1.被告王代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上海至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未付月供55 696元;2.被告王代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上海至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34 810元为基数,从2021年8月2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四倍计算。3.被告王代华到期不履行上述第一至第二项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的,原告上海至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可就2016款悦纳1.4L手动炫酷版GLS汽车(车牌号川JGX850、发动机号JF002179、车架号LBEYCACB4JS120531)的变卖、拍卖、折价所得价款优先用于清偿上述第一至第二项判决确定的款项;4.驳回原告上海至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337号 向冬梅:本院受理原告上海至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向冬梅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1.原告上海至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向冬梅2019年9月27日签订的《上海至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汽车融资租赁合同》于2021年9月18日解除;2.被告向冬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上海至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到期未付月供87 024.96元;3.被告向冬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上海至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87 024.96元为基数,从2021年9月1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四倍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4.2017款全新胜达2.0T自动两驱智能型7座汽车(车牌号云A2J2L7、发动机号GA907816、车架号LBEDMBKD7GZ208462)的所有权归原告上海至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所有;5.驳回原告上海至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494号 陆兵:本院受理原告陈胤周与被告陆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陆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胤周借款本金550 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分别为:以借款本金200 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1月3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2022年1月(立案之日)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以借款本金100 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3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2022年1月(立案之日)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以借款本金150 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3月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2022年1月(立案之日)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以借款本金100 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5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2022年1月(立案之日)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前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陈胤周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为9 300元、公告费345元,共计9 645元,由被告陆兵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武氏四(VO THI TU):本院受理原告王呈林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1523民初6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2924号 李文涛:原告王俊浩与被告李文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请求判令被告李文涛归还原告王俊浩借款人民币150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及举证权利,本案将定于2022年9月1日8时50分在本院25号审判庭开庭审理,由审判员林贤一人独任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2396号 广安远成智慧物流城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周超、郭建根与被告李显云、雷利、四川浩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安远成智慧物流城有限公司、远成集团遂宁西部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关于新冠疫情防控的告知书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5531号 徐正建:本院受理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正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吕章柱:本院审理的原告陈现诉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本院(2022)豫0326民初19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7月12日本报所刊本院发布的原告吉林元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盛艳芳、吉林省蚁巢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向被告盛艳芳、吉林省蚁巢物流运输有限公司送达(2022)吉0192民初1401号民事起诉状的公告,内容有误。该公告中的开庭地点“第二法庭”应修改为“第一法庭”。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长春市新宏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长春市金泽物流有限公司诉你单位与吉林省博盛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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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7-14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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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浙0482民初940号 汪可亮(身份证号码:340222********6013):本院受理原告叶良华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482民初940号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5191号 熊兴华、文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诉被告熊兴华、文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5066号 刘丽、彭馨: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遂州支行诉被告刘丽、彭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5199号 杨万林: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诉被告杨万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5229号 刘长春: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诉被告刘长春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3212号 雷文龙:本院受理原告陈兴、李晓波诉被告雷文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雷文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兴、李晓波人工工资10 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 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11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341号 王代华:本院受理原告上海至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代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1.被告王代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上海至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未付月供55 696元;2.被告王代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上海至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34 810元为基数,从2021年8月2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四倍计算。3.被告王代华到期不履行上述第一至第二项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的,原告上海至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可就2016款悦纳1.4L手动炫酷版GLS汽车(车牌号川JGX850、发动机号JF002179、车架号LBEYCACB4JS120531)的变卖、拍卖、折价所得价款优先用于清偿上述第一至第二项判决确定的款项;4.驳回原告上海至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337号 向冬梅:本院受理原告上海至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向冬梅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1.原告上海至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向冬梅2019年9月27日签订的《上海至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汽车融资租赁合同》于2021年9月18日解除;2.被告向冬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上海至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到期未付月供87 024.96元;3.被告向冬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上海至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87 024.96元为基数,从2021年9月1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四倍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4.2017款全新胜达2.0T自动两驱智能型7座汽车(车牌号云A2J2L7、发动机号GA907816、车架号LBEDMBKD7GZ208462)的所有权归原告上海至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所有;5.驳回原告上海至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494号 陆兵:本院受理原告陈胤周与被告陆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陆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胤周借款本金550 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分别为:以借款本金200 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1月3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2022年1月(立案之日)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以借款本金100 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3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2022年1月(立案之日)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以借款本金150 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3月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2022年1月(立案之日)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以借款本金100 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5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2022年1月(立案之日)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前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陈胤周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为9 300元、公告费345元,共计9 645元,由被告陆兵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武氏四(VO THI TU):本院受理原告王呈林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1523民初6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2924号 李文涛:原告王俊浩与被告李文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请求判令被告李文涛归还原告王俊浩借款人民币150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及举证权利,本案将定于2022年9月1日8时50分在本院25号审判庭开庭审理,由审判员林贤一人独任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2396号 广安远成智慧物流城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周超、郭建根与被告李显云、雷利、四川浩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安远成智慧物流城有限公司、远成集团遂宁西部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关于新冠疫情防控的告知书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5531号 徐正建:本院受理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正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吕章柱:本院审理的原告陈现诉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本院(2022)豫0326民初19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7月12日本报所刊本院发布的原告吉林元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盛艳芳、吉林省蚁巢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向被告盛艳芳、吉林省蚁巢物流运输有限公司送达(2022)吉0192民初1401号民事起诉状的公告,内容有误。该公告中的开庭地点“第二法庭”应修改为“第一法庭”。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长春市新宏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长春市金泽物流有限公司诉你单位与吉林省博盛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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