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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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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赵晨熙
近日,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离婚案件,涉及夫妻双方经营的可以直播卖货的短视频平台账号归属及分割问题冲上了热搜。 近年来,随着短视频日渐火热,一些粉丝流量较大的短视频账号也成为了“活招牌”,凭借直播带货等操作成为“吸金利器”。其中,很多账号都是夫妻双方共同出镜、共同经营,如果离婚,除房产、汽车等常见财产外,短视频平台账号如何进行分割则难以界定。这是数字经济背景下夫妻离婚一个极具代表性的问题。 北京市律协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婚姻继承部主任张荆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当前在婚姻继承类案件中,涉及虚拟财产的情况日渐增多,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对虚拟财产的内涵、范围、评估体系等作出明确界定。 虚拟财产分割日渐增多 方某和廖某于2014年10月结婚,婚后育有一子,随着短视频时代的到来,夫妻二人也开设了一个有关钓鱼的短视频平台账号,通过专心经营粉丝已达10万多人,日常开直播售卖渔具的收益也很可观。 后因夫妻感情破裂,今年3月,方某向临湘市人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在夫妻共同财产中,除一套正在按揭付款的商品房外,夫妻双方主要就该短视频平台账号的归属及运营带来的收益分割存在分歧。 承办法官认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运营短视频平台账号产生的收益属于夫妻间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进行分割。同时,用于商业经营的账号拥有一定的粉丝数量时具有商业价值,具有财产属性。 最终,经临湘市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短视频平台账号由廖某使用和经营,该账号经营的应收货款和现有货款归其所有,双方婚姻期间因共同经营对外所欠货款的债务也由廖某负责偿还;廖某分期向方某支付共同财产补偿款30万元,分期期间如果该短视频账号因不可抗力被封号冻结或不再经营,方某对剩余未支付的部分放弃主张。 “当前离婚案件中涉及此类虚拟财产分割的情况并不鲜见。”张荆表示,在传统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主要涉及房产、汽车、存款等实体财产,但随着网络时代的普及,类似短视频账号、游戏账号、电商平台网店等各类虚拟财产分割也越来越多。 虚拟财产是否可以进行分割?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网络与数据研究中心主任张韬介绍说,在民法典出台前,我国并没有针对虚拟财产的具体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该规定宣示了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意味着合法经营的短视频平台账号、游戏账号等网络虚拟财产,受到法律保护。 “并非所有的网络账号都可以进行分割,其中一个核心点就是要判断其是否具有财产属性。”张荆举例说,比如,很多人都会在短视频平台注册账号,但如果该账号并没有能够给持有者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就很难说其具有财产属性,这类账号的价值性是随着用户的使用、经营,获得网络用户的关注并通过直播带货等形式而日渐显现的,这时账号自身才具有了财产价值。 对于短视频平台账号产生的收益归属问题,张荆认为,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注册并经营的账号,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共同享有其相关财产权益,归夫妻共同所有。 认定虚拟财产价值较难 类似短视频平台账号等虚拟财产往往与账号注册人存在较为密切的联系,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属性,因此,对于这类网络虚拟财产在分割时并不能简单地当作普通财产来进行分割,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 结合自己参与过的一些涉及分割虚拟财产的离婚案件,张荆介绍说,考虑到网络账号与注册人的关联性,司法实践中如果双方没有对此进行约定,大多会判决账号由注册人享有,但注册人一方需要给予另一方相应的折价补偿。个别情况下,注册人如果仅参与了注册账号,并未实际使用或运营该账号,考虑到账号后续运营等因素,也会判定账号由实际使用人享有。 “房产、汽车等实体财产的价值可以通过市场价格等进行认定,但相比之下,如何认定虚拟财产的价值则是一个较大难题。”张荆曾代理过一起离婚案件,其中涉及某直销平台皇冠账号的分割问题,在价值认定上,最终是通过该账号为账号持有者带来的实际收益,测算出了该虚拟财产的具体价值。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可以采取竞价、评估、拍卖等方式处理。张荆认为,依照该司法解释的精神,短视频账号、游戏账号本身的价值确定也可以通过评估机构评估、当事人协商或者是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竞价等方式来确定。 在电子商务领域人士赵占领看来,在分割网络账号等虚拟财产前,还需要注意明晰网络平台方的相关条款,是否对账号进行了限制,比如有些账号不能买卖,平台方始终保留所有权,只是让用户拥有使用权,这意味着有些网络账号用户处分的只是使用权以及由该账号延伸的经济价值。 虚拟财产保护尚需细化 事实上,虚拟财产问题不仅出现在婚姻案件中,很多遗产继承类案件中同样涉及虚拟财产。比如,早在2017年,浙江宁波一名男子就因继承了父亲的《魔兽世界》网游账号而引发关注。 在张韬看来,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参与到短视频创作中并将游戏作为娱乐的主要方式,由此带来的网络虚拟财产保护问题需要更明确的法律规则。尽管民法典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法律保护范畴,但只是原则性规定,相关规定尚需进一步细化,包括明确虚拟财产的保护范围,确定权利所有人、权利范围、权利的行使及侵权保护等内容。 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游劝荣曾在全国人大会议期间参加审议时认为,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体现了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是我国法治建设和财产权制度的一大进步。但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不能仅在总则中作原则性规定,应当在分则中有所体现,比如在继承编中作出相应的规定,明确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等可以作为遗产进行继承。 当前,涉及到的虚拟财产种类众多,哪些真正具有财产属性,可以进行分割或继承,尚需通过法律完善来进行明晰,对虚拟财产的定义、内涵和范围等作出进一步的界定。 “针对虚拟财产的价值认定,目前缺乏客观有效的评估体系。”张荆建议,除了完善相关法律外,也应在实操层面出台更为细致的规则,比如,通过出台相关司法解释,结合不同虚拟财产的自身特点来对其价值认定、评估体系、可分割或继承的虚拟财产类型等内容进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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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网络虚拟财产在离婚继承纠纷中日渐增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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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财产保护范围价值评估亟待明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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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7-05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治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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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赵晨熙
近日,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离婚案件,涉及夫妻双方经营的可以直播卖货的短视频平台账号归属及分割问题冲上了热搜。 近年来,随着短视频日渐火热,一些粉丝流量较大的短视频账号也成为了“活招牌”,凭借直播带货等操作成为“吸金利器”。其中,很多账号都是夫妻双方共同出镜、共同经营,如果离婚,除房产、汽车等常见财产外,短视频平台账号如何进行分割则难以界定。这是数字经济背景下夫妻离婚一个极具代表性的问题。 北京市律协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婚姻继承部主任张荆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当前在婚姻继承类案件中,涉及虚拟财产的情况日渐增多,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对虚拟财产的内涵、范围、评估体系等作出明确界定。 虚拟财产分割日渐增多 方某和廖某于2014年10月结婚,婚后育有一子,随着短视频时代的到来,夫妻二人也开设了一个有关钓鱼的短视频平台账号,通过专心经营粉丝已达10万多人,日常开直播售卖渔具的收益也很可观。 后因夫妻感情破裂,今年3月,方某向临湘市人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在夫妻共同财产中,除一套正在按揭付款的商品房外,夫妻双方主要就该短视频平台账号的归属及运营带来的收益分割存在分歧。 承办法官认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运营短视频平台账号产生的收益属于夫妻间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进行分割。同时,用于商业经营的账号拥有一定的粉丝数量时具有商业价值,具有财产属性。 最终,经临湘市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短视频平台账号由廖某使用和经营,该账号经营的应收货款和现有货款归其所有,双方婚姻期间因共同经营对外所欠货款的债务也由廖某负责偿还;廖某分期向方某支付共同财产补偿款30万元,分期期间如果该短视频账号因不可抗力被封号冻结或不再经营,方某对剩余未支付的部分放弃主张。 “当前离婚案件中涉及此类虚拟财产分割的情况并不鲜见。”张荆表示,在传统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主要涉及房产、汽车、存款等实体财产,但随着网络时代的普及,类似短视频账号、游戏账号、电商平台网店等各类虚拟财产分割也越来越多。 虚拟财产是否可以进行分割?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网络与数据研究中心主任张韬介绍说,在民法典出台前,我国并没有针对虚拟财产的具体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该规定宣示了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意味着合法经营的短视频平台账号、游戏账号等网络虚拟财产,受到法律保护。 “并非所有的网络账号都可以进行分割,其中一个核心点就是要判断其是否具有财产属性。”张荆举例说,比如,很多人都会在短视频平台注册账号,但如果该账号并没有能够给持有者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就很难说其具有财产属性,这类账号的价值性是随着用户的使用、经营,获得网络用户的关注并通过直播带货等形式而日渐显现的,这时账号自身才具有了财产价值。 对于短视频平台账号产生的收益归属问题,张荆认为,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注册并经营的账号,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共同享有其相关财产权益,归夫妻共同所有。 认定虚拟财产价值较难 类似短视频平台账号等虚拟财产往往与账号注册人存在较为密切的联系,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属性,因此,对于这类网络虚拟财产在分割时并不能简单地当作普通财产来进行分割,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 结合自己参与过的一些涉及分割虚拟财产的离婚案件,张荆介绍说,考虑到网络账号与注册人的关联性,司法实践中如果双方没有对此进行约定,大多会判决账号由注册人享有,但注册人一方需要给予另一方相应的折价补偿。个别情况下,注册人如果仅参与了注册账号,并未实际使用或运营该账号,考虑到账号后续运营等因素,也会判定账号由实际使用人享有。 “房产、汽车等实体财产的价值可以通过市场价格等进行认定,但相比之下,如何认定虚拟财产的价值则是一个较大难题。”张荆曾代理过一起离婚案件,其中涉及某直销平台皇冠账号的分割问题,在价值认定上,最终是通过该账号为账号持有者带来的实际收益,测算出了该虚拟财产的具体价值。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可以采取竞价、评估、拍卖等方式处理。张荆认为,依照该司法解释的精神,短视频账号、游戏账号本身的价值确定也可以通过评估机构评估、当事人协商或者是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竞价等方式来确定。 在电子商务领域人士赵占领看来,在分割网络账号等虚拟财产前,还需要注意明晰网络平台方的相关条款,是否对账号进行了限制,比如有些账号不能买卖,平台方始终保留所有权,只是让用户拥有使用权,这意味着有些网络账号用户处分的只是使用权以及由该账号延伸的经济价值。 虚拟财产保护尚需细化 事实上,虚拟财产问题不仅出现在婚姻案件中,很多遗产继承类案件中同样涉及虚拟财产。比如,早在2017年,浙江宁波一名男子就因继承了父亲的《魔兽世界》网游账号而引发关注。 在张韬看来,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参与到短视频创作中并将游戏作为娱乐的主要方式,由此带来的网络虚拟财产保护问题需要更明确的法律规则。尽管民法典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法律保护范畴,但只是原则性规定,相关规定尚需进一步细化,包括明确虚拟财产的保护范围,确定权利所有人、权利范围、权利的行使及侵权保护等内容。 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游劝荣曾在全国人大会议期间参加审议时认为,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体现了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是我国法治建设和财产权制度的一大进步。但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不能仅在总则中作原则性规定,应当在分则中有所体现,比如在继承编中作出相应的规定,明确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等可以作为遗产进行继承。 当前,涉及到的虚拟财产种类众多,哪些真正具有财产属性,可以进行分割或继承,尚需通过法律完善来进行明晰,对虚拟财产的定义、内涵和范围等作出进一步的界定。 “针对虚拟财产的价值认定,目前缺乏客观有效的评估体系。”张荆建议,除了完善相关法律外,也应在实操层面出台更为细致的规则,比如,通过出台相关司法解释,结合不同虚拟财产的自身特点来对其价值认定、评估体系、可分割或继承的虚拟财产类型等内容进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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