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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确开展司法监督工作方式

内蒙古人大常委会出台决定
明确开展司法监督工作方式

( 2022-07-05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人大视窗
  本报讯 记者史万森 内蒙古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近日表决通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司法监督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了常委会监督司法机关履行职责的几种情形、开展司法监督工作的方式以及司法机关应当向常委会报告的重大事项等内容,将在建立监督长效机制中发挥重要作用。
  《决定》明确要求,常委会开展司法监督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实行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支持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国家统一,确保法律法规得到有效实施,并将行使司法监督职权的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常委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司法监督职权,依法决定司法监督的重大事项;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处理司法监督重要日常工作,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司法监督工作。
  《决定》明确了常委会应对司法机关全面履行审判、检察、公安、司法行政等法定职责的情况,贯彻落实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和其他重大改革部署情况,实施司法过错责任追究情况,办理有关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情况等九类情况实施监督。明确常委会应当通过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组织执法检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开展法官检察官履职评议、开展联合调研及类案专题调研、提出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等方式开展司法监督工作。同时,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可以从社会普遍关注的司法工作热点、难点问题,人大代表对司法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组成人员对司法工作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等途径发现的问题中提出监督议题,经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开展深入细致、解剖麻雀式调查研究。
  《决定》还明确规定,司法机关在发生重大司法过错事件被追究或者所办理的司法案件被确认承担国家赔偿责任、检察机关发现应当由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重大违宪违法事项、常委会任命的司法工作人员因严重违纪违法或者犯罪被追究等重大事项,十五日内应向常委会报告。
  此外,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司法问题,人大代表可以向司法机关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也可以建议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采取多种方式开展监督。司法机关对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认真研究,及时答复办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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