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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广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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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大学举办2022年中国军事法学论坛
为战时军事司法制度构建提供理论指导

( 2022-06-29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军事广角
  图为2022年中国军事法学论坛现场。 贾菁 摄
□ 本报记者  廉颖婷
□ 本报通讯员 刘志忠 王登峰
  
  近日,2022年中国军事法学论坛在国防大学政治学院西安校区举办,论坛围绕“战时军事司法制度的理论与实践”主题展开研讨交流。
  为提高战时军事司法质效,发挥战时军事司法服务备战打仗的作用,与会专家学者着眼新时代军事斗争特点,聚焦战时军事司法实践需求,围绕战时军事司法制度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进行了探讨。
深研战时军事司法基础理论
  针对战时军事司法基础理论问题,与会专家学者展开深入研究,旨在为战时军事司法制度的构建提供理论指导和方向指引。
  专家一致认为,战时军事司法的军事秩序维护价值应当优先于军人权利保障价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应受到一定限制;但应当在维护军事秩序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其基本诉讼权利不可被克减,其他权利的克减程度则应受到战争状态实际需要的限制。
  与会专家学者从比较研究的视角,考察了域外主要国家战时军事司法组织制度,并着眼战时军事司法现实需求,提出完善我国战时军事司法组织体制的具体举措。如通过“派驻+巡回”的设置方式,建立具有“伴随式司法保障”能力的军事司法机关,通过选任战时陪审员和临时检察员充实战时军事司法人员队伍,合理调整战时军事司法机关职权配置等。
  战时军事司法管辖具有不同于平时军事司法管辖的显著特征。与会专家学者从管辖空间、管辖对象、管辖犯罪类型和审判管辖分工等方面,对域外国家的战时军事刑事诉讼管辖制度进行了考察,并就完善我国战时军事司法管辖制度提出了对策建议。一是扩充管辖对象,将战俘和敌方投降人员在被我控制期间所实施的犯罪纳入军事司法管辖范围;二是扩大地域管辖,将域外我军事控制区域纳入我战时军事司法管辖范围;三是明确特殊管辖,针对跨域配属执行作战任务、跨域机动执行作战任务部队官兵犯罪,以任务地确定案件管辖机关。
健全战时军事刑法规范体系
  战时军事刑法是刑法的特别法。与会专家学者梳理了我国战时军事刑事实体法的立法缺陷,提出当战时军事刑法条款与刑法条款存在法条竞合关系时,应当在坚持特别法优先的基础上,补充适用重法条。从长远来看,制定独立的军事刑法典、科学完善军事刑法特别条款的设置、突出战时条件下维护军事利益优先,是解决战时军事刑法中法条竞合问题的基本思路。
  随着中外军事合作深入发展,我国参与国际军事交流日益密切,域外刑事管辖权成为学术研究关注的重点。与会专家认为,我国对海外驻军的司法管辖存在专属管辖范围过窄、管辖冲突难以避免、互涉案件无法可依等问题。一方面,有必要健全军事刑事法律体系,完善我国军事刑法域外效力的规则,完成战争犯罪的国内立法转化,以实现对严重国际犯罪的普遍管辖,并通过“伴随式司法保障”实现战中对军事实际控制区域的司法管辖。另一方面,可以通过部队地位协定适当扩大派遣国专属管辖权,明确管辖冲突的解决规则,细化制定互涉案件具体规定,维护我军事利益。
  针对战时缓刑的性质和战时缓刑的适用对象、适用时间、适用条件等问题,与会专家学者进行了深入探讨。有专家认为战时缓刑是特殊的缓刑制度,也有专家认为是特殊的立功制度,多数专家则倾向于战时缓刑是具有前科消灭效果的刑罚执行制度。
  专家一致认为,拘役刑、管制刑不适用战时缓刑制度;“没有现实危险”除了考虑犯罪情节和犯罪人悔罪表现外,还应着重考察在战时状态下适用缓刑不会对军事行动、军事利益构成危害;“确有立功表现”包括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在执行作战等军事任务时表现突出,受到四等战功以上奖励或者授予战时荣誉称号、战时勋章等。
完善战时军事司法程序制度
  战时军事诉讼活动应当从重从快从简,简化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与会专家学者认为,战时军事行动的紧迫性决定了军事司法机关必须加强对战时犯罪的控制措施,迅速侦查案件。一是对于高技术战争条件下发生的刑事案件,必须强化战场时效观念,加快侦查节奏,简化办案程序,缩短办案周期;二是应进一步明确军事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活动的案件范围、介入方式、主要任务等;三是要明确军队保卫部门和军事检察院立案侦查管辖案件的范围,特别是要合理划分军人违反职责罪的立案侦查管辖分工,以实现军事司法资源利用效率最大化。
  关于战时军事刑事审判程序的构建,有专家认为,刑事诉讼法对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审判组织进行了修改,建议修改完善战时军事审判简易程序规定,扩大战时军事审判简易程序适用范围,明确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和合议庭审判的适用条件。有专家建议,构建战时军事审判速裁程序,明确战时速裁程序适用范围、条件和程序,提高战时军事审判效率。
  针对战时被告人叛逃、逃匿、投敌等无法到庭参加诉讼的情形,为防止案件久拖不决,与会专家建议构建战时缺席审判制度,及时惩治犯罪,恢复战时受损的法律关系。在此基础上,专家提出战时刑事诉讼应扩大缺席审判的案件范围,进一步明确战时缺席审判程序的适用条件;同时,应对被告人实行救济保障,最大限度地保障缺席被告人的辩护权,赋予缺席被告人对缺席审判结果一定限度的异议权。
  专家一致认为,为发挥战时缓刑即戴罪立功维护军事利益、提高诉讼效率、激励军心士气的重要作用,应当细化戴罪立功的程序规定,明确戴罪立功的启动程序、审查程序、裁决程序、宣告程序和考察程序。
强化战时军事法律监督
  军事检察机关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战时同样需要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战时,军事检察机关对军事刑事诉讼活动实施监督的内容包括对刑事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和刑罚执行监督。
  与会专家学者探讨了战时军事检察工作融入作战体系、惩治预防犯罪、进行法律监督的特点、规律和方法,认为:一是应当构建战时军事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制度”;二是战时军事检察机关应实现由“区域配置”向“前出伴随”转变,高效精准实时开展法律监督;三是畅通战时监法检保协作渠道,形成以军事检察机关为核心的战时法律监督体系;四是探索战时军事检察公益诉讼程序制度。
  与会专家还建议,为合理配置军事检察资源、提高战时军事法律监督效率,应进一步扩大战时暂缓起诉适用对象范围,明确适用条件,引入指挥员建议权,构建监督考察制度和程序,区分法律后果细化处理机制;完善战时不起诉制度,进一步扩大战时不起诉适用范围,并建立对军事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权的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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