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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第三方机制促进企业合规发展

( 2022-06-29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声音
  □ 李奋飞

  6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财政部等13部门召开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工作推进会,共同总结企业合规第三方机制工作运行一年来的实践经验,研讨企业合规路径。当天,13部门还共同启动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信息化服务平台,从而让“企业合规”“第三方机制”等近年来的法律“网红”词汇再次进入人们的视野。
  然而,对于究竟什么是“合规”,不要说普通的公众,即使是不少法律人,也存在模糊的认识。有人甚至认为,“合规”与守法没有什么差别。但实际上,合规是专属于企业的词汇,是指企业为防范外部的法律风险而建立的内部管理体系。不过,域外国家合规制度发展的经验表明,如果没有针对合规的刑事司法激励机制,企业就没有强大的动力去推行和改进合规计划。
  在服务“六稳六保”、优化营商环境、加强民营企业司法保护的背景下,我国自2020年3月开启了一场由检察机关主导的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这项已经推向全国的改革举措,在借鉴域外审前转处程序运转经验的基础上,创造性地提出了一种通过释放现有检察权能所蕴含的从宽处理空间,来激励涉案企业进行合规整改。这种处理企业犯罪案件的新思路,既能避免起诉定罪给企业贴上“犯罪标签”所引发的“水波效应”,也比单一的经济类制裁措施更有助于预防同类犯罪的再次发生。
  但是,有效的合规整改离不开科学、合理的合规监管。为了促进“严管”制度化,避免“厚爱”被滥用,2021年6月,最高检等9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从而形成了我国合规监管制度的基本框架。具体而言,在适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案件中,由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员组成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开展合规监管工作,对涉案企业合规整改进行指导、监督、评估、验收等,相关结论和建议供办案检察官参考。根据官方披露,企业合规第三方机制运行一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理涉企业合规案件1777件,其中适用第三方机制的案件1197件,占全部合规案件的67.36%。可以说,第三方机制的建立和运行,已成为涉案企业有效合规整改的基本保证。2022年4月,全国工商联、最高检等9部门联合发布了《涉案企业合规建设、评估和审查办法(试行)》,为第三方组织评估企业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提供了初步标准,也为检察机关、第三方机制管委会评价第三方组织履职情况提供了初步依据。这甚至可以被看作是我国第三方监督评估活动开启标准化和规范化进程的重要标志。
  此次启动的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信息化服务平台,又为第三方监管工作的便利化和公开化提供了技术保障:在便利化方面,平台设有第三方机制业务办理系统,供企业合规参与各方登录办理手续、提交文件,为复杂的多方工作提供高效协作条件;在公开化方面,平台整合各地第三方机制的运行规范,公开各地专业人员名录库名单,为公众监督第三方组织人员的选任和管理提供条件。未来,如果能就合规验收听证环节设置信息公开,特别是在那些不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中引入合规验收的信息公开,那么不仅能更好地发挥公众的监督作用,提高合规整改和合规监管的工作质量,也能更好地发挥教育和警示作用。
  此外,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第三方监管制度进行优化:首先,应对第三方监管人的薪酬管理予以规范。只有确定恰当的薪酬标准和支付路径,才能保障第三方组织吸纳真正懂合规的专业人才,也才能确保企业经济利益不因第三方机制的运行而遭受损害。其次,应适当限缩第三方监管人的适用范围,尤其是在企业仅涉案而不涉罪的案件中尽量避免适用,在小微企业涉嫌常见犯罪的案件中审慎适用,以免造成多方资源浪费。再次,应明确第三方监管人的产生方式,可以借鉴域外国家的做法,采取检察官提名或涉案企业提名,由另一方在提名人选中选出。充分尊重企业在监管人选任过程中的意见,有助于实现企业和第三方监管人的有机配合,从而降低监管工作的难度。最后,应明确第三方监管人的督导权限,使其可以查阅案件卷宗材料、参加与企业经营管理有关的会议等,以便对合规整改进行实质性督导,确保合规整改实现有效预防同类违法犯罪的预期目标。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企业合规检察研究基地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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