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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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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吴晓锋 近日,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自身职能职责和渝东南发展状况,立足辖区两级法院工作实际,起草制定了《关于为渝东南稳住经济大盘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十八条措施》(以下简称《措施》),为渝东南稳住经济大盘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为建设武陵山区城镇群、推动文旅融合发展贡献司法智慧和力量。 据重庆四中院相关负责人介绍,《措施》分为三个部分,共18条。一是创新管理监督、服务发展大局的4项行政性管理措施。如实行“两级三层”更紧密联系制度,对企业开展常态化、个性化的法律培训与咨询,有针对性地提供精准司法服务和保障;组建招商引资支持团队,为政府招商引资工作提供法律支持;加强重点案件监督管理,将涉招商引资案件、涉企业案件纳入“典型案件”台账,加强院庭长对该类案件的审判管理监督。 二是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增量的7项司法性政策措施。如通过招商引资签订的投资合同,因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变化等政策性因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应充分考虑行政机关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或公共利益的需要以及投资方合法权益,依法支持解除合同,“以裁促断”助“好聚好散”;坚决遏制恶意索赔,保障企业、商家正常生产经营。审慎采取查扣冻措施,查封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的厂房、机器设备等生产性资料的,优先采取“活封”措施,允许企业继续使用或者利用该财产进行融资;健全企业信用修复机制,企业失信信息符合法定屏蔽条件的,应当及时采取屏蔽措施。对已经执结的案件要及时为被执行企业发送结案通知书。组织开展涉企业高管、股东的失信人员名单专项清理活动,认真进行甄别,符合条件的应及时撤销或者屏蔽。 三是解决企业困难、保护市场存量的7项司法性政策措施。如严格区分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的界限,防止将民事纠纷按犯罪处理。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确保准确适用法律。在常态化疫情防控背景下,对受疫情影响发生运输路线变更、装卸作业受限并导致迟延交付等情形,可依法免除承运人相应责任;通过拍卖、变卖、以物抵债等执行方式变动执行财产物权时,应当对执行财产予以实际交付;降低中小微企业诉讼成本,将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案件纳入快立快审快执“绿色通道”。 “我们的十八条措施都是干货。”重庆四中院有关负责人表示,法院在起草制定《措施》时,坚持问题导向,开展了广泛的调研,收集到很多具体的问题。在调研中法院发现,很多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对纠纷处理效率的要求有时候高过了纠纷处理结果。针对这个问题,《措施》第4条明确规定,对涉企业的案件,要加强网上办案流程监督管理,原则上不允许延长、扣除审限,通过缩短办案周期,“用时间”为企业纾困“换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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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住渝东南经济大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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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四中院十八条措施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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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6-28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地方新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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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吴晓锋 近日,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自身职能职责和渝东南发展状况,立足辖区两级法院工作实际,起草制定了《关于为渝东南稳住经济大盘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十八条措施》(以下简称《措施》),为渝东南稳住经济大盘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为建设武陵山区城镇群、推动文旅融合发展贡献司法智慧和力量。 据重庆四中院相关负责人介绍,《措施》分为三个部分,共18条。一是创新管理监督、服务发展大局的4项行政性管理措施。如实行“两级三层”更紧密联系制度,对企业开展常态化、个性化的法律培训与咨询,有针对性地提供精准司法服务和保障;组建招商引资支持团队,为政府招商引资工作提供法律支持;加强重点案件监督管理,将涉招商引资案件、涉企业案件纳入“典型案件”台账,加强院庭长对该类案件的审判管理监督。 二是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增量的7项司法性政策措施。如通过招商引资签订的投资合同,因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变化等政策性因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应充分考虑行政机关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或公共利益的需要以及投资方合法权益,依法支持解除合同,“以裁促断”助“好聚好散”;坚决遏制恶意索赔,保障企业、商家正常生产经营。审慎采取查扣冻措施,查封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的厂房、机器设备等生产性资料的,优先采取“活封”措施,允许企业继续使用或者利用该财产进行融资;健全企业信用修复机制,企业失信信息符合法定屏蔽条件的,应当及时采取屏蔽措施。对已经执结的案件要及时为被执行企业发送结案通知书。组织开展涉企业高管、股东的失信人员名单专项清理活动,认真进行甄别,符合条件的应及时撤销或者屏蔽。 三是解决企业困难、保护市场存量的7项司法性政策措施。如严格区分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的界限,防止将民事纠纷按犯罪处理。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确保准确适用法律。在常态化疫情防控背景下,对受疫情影响发生运输路线变更、装卸作业受限并导致迟延交付等情形,可依法免除承运人相应责任;通过拍卖、变卖、以物抵债等执行方式变动执行财产物权时,应当对执行财产予以实际交付;降低中小微企业诉讼成本,将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案件纳入快立快审快执“绿色通道”。 “我们的十八条措施都是干货。”重庆四中院有关负责人表示,法院在起草制定《措施》时,坚持问题导向,开展了广泛的调研,收集到很多具体的问题。在调研中法院发现,很多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对纠纷处理效率的要求有时候高过了纠纷处理结果。针对这个问题,《措施》第4条明确规定,对涉企业的案件,要加强网上办案流程监督管理,原则上不允许延长、扣除审限,通过缩短办案周期,“用时间”为企业纾困“换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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