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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朱宁宁
6月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对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 委员们认为,制定民事强制执行法非常及时,也非常必要,有利于进一步巩固解决执行难的成果,为从源头上治理执行难问题提供法律保障。草案总结了改革开放以来执行工作特别是“基本解决执行难”攻坚战的有效经验和治理成效,兼顾执行效率和公平正义,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同时,委员们针对草案内容提出了多方面的修改意见。 界定夫妻共有财产享有份额 草案第13章第173条规定了对共同共有财产的执行。分组审议中,多位委员建议增加对夫妻共有财产执行作出析产程序的规定。 王砚蒙委员建议,在涉及执行夫妻共有财产时,夫妻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被执行人及其配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进行析产分割,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对被执行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夫妻一方个人财产进行确认,对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应当根据情况适当照顾被执行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生活需要进行分割,确保被执行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的正当权益。 邓丽委员建议草案在第173条之后增加一条,对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执行设置析产处置程序,对责任财产有一个清晰的认定,明确是夫妻一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有财产。 “认定之后,如果是夫妻共有财产,界定双方享有的财产份额,不宜一刀切分割,并适当照顾被执行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实际生活生产情况,明确其配偶对共有财产至少享有一半份额。”邓丽说。 完善交出未成年子女执行规定 为解决实践争议问题,草案对交出未成年子女的执行进行了明确规定:执行依据确定未成年子女由一方当事人抚养,另一方当事人或者他人拒不交出的,除依据前条规定的方法执行外,人民法院也可以将该子女领交抚养人。但是满8周岁的子女明确表示反对的,不得领交。分组审议中,多位委员针对这一规定提出了完善意见。 “满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抚养权有一定的认知和判断能力,充分尊重未成年子女的主观意志符合公序良俗原则,这也是法律规定的应有之义。但执行中如何保障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值得关注。”刘修文委员说。 他建议对草案还要进行细化。“被执行人不配合与未成年子女不配合的情形很难作出区分,是否需要根据子女的年龄和鉴别能力,判断子女明确表示反对的原因,分析其是否能够独立地作出相关意思表示?如果需要,是否违背审执分离的原则?在满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明确表示反对领交的情况下,是否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有正当理由,从而排除罚款或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如果可以认定,法院是否可以终结执行?对以上问题要予以明确。” 邓丽建议删除“满8周岁的子女明确表示反对的,不得领交”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人民法院在作出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判决时,已经考虑了年满8周岁子女的真实意愿,也就是说所确认的抚养人往往与年满8周岁未成年人的真实意愿是一致的,不会出现子女反对领交的情形。即使已满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改变自己的原本意愿,明确表示愿意与非抚养人一方继续生活,也应该由非抚养人一方提起变更抚养权,而不是不履行生效判决来解决抚养纠纷。”邓丽说。 进一步研究授予律师调查令规定 草案第52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通过网络信息平台无法查询的某项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通过委托律师客观上无法自行调取的,可以委托律师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令。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向其授予调查令。调查令由执行机构负责人签发”。分组审议中,多位委员建议对这一规定进一步研究。 “从法治的角度来讲,颁发令的机构是严格规定的,执行令的机构也是严格规定的。草案第52条第3款规定律师持令调查时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协助,协助的义务在本法中也有相应规定。这种具有强制性的令,交给非行使公共职能的人去做,建议要慎重考虑。如果要规定,就要规定严格的限制条件。”郑淑娜委员建议,改为“本级法院院长批准,执行机构负责人签发”,其他地方也应该进行严格限制。 张勇委员也建议对此作进一步研究。“一是在法律已经授予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权力的情况下,是否有必要再授予律师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权力,需要进一步研究。二是如何避免律师滥用调查令侵犯当事人或其他人合法权益,也需要再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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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进一步完善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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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夫妻共有财产执行析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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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6-25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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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朱宁宁
6月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对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 委员们认为,制定民事强制执行法非常及时,也非常必要,有利于进一步巩固解决执行难的成果,为从源头上治理执行难问题提供法律保障。草案总结了改革开放以来执行工作特别是“基本解决执行难”攻坚战的有效经验和治理成效,兼顾执行效率和公平正义,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同时,委员们针对草案内容提出了多方面的修改意见。 界定夫妻共有财产享有份额 草案第13章第173条规定了对共同共有财产的执行。分组审议中,多位委员建议增加对夫妻共有财产执行作出析产程序的规定。 王砚蒙委员建议,在涉及执行夫妻共有财产时,夫妻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被执行人及其配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进行析产分割,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对被执行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夫妻一方个人财产进行确认,对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应当根据情况适当照顾被执行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生活需要进行分割,确保被执行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的正当权益。 邓丽委员建议草案在第173条之后增加一条,对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执行设置析产处置程序,对责任财产有一个清晰的认定,明确是夫妻一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有财产。 “认定之后,如果是夫妻共有财产,界定双方享有的财产份额,不宜一刀切分割,并适当照顾被执行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实际生活生产情况,明确其配偶对共有财产至少享有一半份额。”邓丽说。 完善交出未成年子女执行规定 为解决实践争议问题,草案对交出未成年子女的执行进行了明确规定:执行依据确定未成年子女由一方当事人抚养,另一方当事人或者他人拒不交出的,除依据前条规定的方法执行外,人民法院也可以将该子女领交抚养人。但是满8周岁的子女明确表示反对的,不得领交。分组审议中,多位委员针对这一规定提出了完善意见。 “满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抚养权有一定的认知和判断能力,充分尊重未成年子女的主观意志符合公序良俗原则,这也是法律规定的应有之义。但执行中如何保障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值得关注。”刘修文委员说。 他建议对草案还要进行细化。“被执行人不配合与未成年子女不配合的情形很难作出区分,是否需要根据子女的年龄和鉴别能力,判断子女明确表示反对的原因,分析其是否能够独立地作出相关意思表示?如果需要,是否违背审执分离的原则?在满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明确表示反对领交的情况下,是否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有正当理由,从而排除罚款或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如果可以认定,法院是否可以终结执行?对以上问题要予以明确。” 邓丽建议删除“满8周岁的子女明确表示反对的,不得领交”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人民法院在作出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判决时,已经考虑了年满8周岁子女的真实意愿,也就是说所确认的抚养人往往与年满8周岁未成年人的真实意愿是一致的,不会出现子女反对领交的情形。即使已满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改变自己的原本意愿,明确表示愿意与非抚养人一方继续生活,也应该由非抚养人一方提起变更抚养权,而不是不履行生效判决来解决抚养纠纷。”邓丽说。 进一步研究授予律师调查令规定 草案第52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通过网络信息平台无法查询的某项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通过委托律师客观上无法自行调取的,可以委托律师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令。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向其授予调查令。调查令由执行机构负责人签发”。分组审议中,多位委员建议对这一规定进一步研究。 “从法治的角度来讲,颁发令的机构是严格规定的,执行令的机构也是严格规定的。草案第52条第3款规定律师持令调查时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协助,协助的义务在本法中也有相应规定。这种具有强制性的令,交给非行使公共职能的人去做,建议要慎重考虑。如果要规定,就要规定严格的限制条件。”郑淑娜委员建议,改为“本级法院院长批准,执行机构负责人签发”,其他地方也应该进行严格限制。 张勇委员也建议对此作进一步研究。“一是在法律已经授予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权力的情况下,是否有必要再授予律师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权力,需要进一步研究。二是如何避免律师滥用调查令侵犯当事人或其他人合法权益,也需要再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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