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6月23日 上一期 下一期
3上一篇  4下一篇  
返回本版列表    点击率:  字体: 放大  默认  缩小  
法治
9 4/9 3 4 5 > >| PDF版
本版面文章
· 建立六大类64条问题整改清单逐条逐项落实
· 财政改革发展扎实推进 中央决算情况总体较好
· 进一步加强审计监督和审计查出问题整改
· 完善疫情下在线体育教学有关规定
· 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实现良好开局
· 全国人大常委会拟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昌平区等农村宅基地
制度改革试点地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
· 冬奥审计发现问题基本整改完毕

全国人大常委会拟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昌平区等农村宅基地
制度改革试点地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

( 2022-06-23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治
  本报讯 记者朱宁宁 《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昌平区等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6月21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
  2015年,全国33个县(市、区)开展了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试点工作于2019年底结束。由于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涉及面广、利益关系复杂,解决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还需要通过深化改革试点,进一步探索可行的改革路径和方法。2020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提出继续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并明确试点涉及突破现行法律的,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允许试点地区在试点期间暂停适用有关法律条款。
  草案规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昌平区等104个县(市、区)和浙江省绍兴市、安徽省滁州市、四川省资阳市等3个设区的市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民法典关于集体所有宅基地的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允许以农民住房财产权(含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上述调整在2024年4月30日前试行。
  草案同时规定,试点地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必须坚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底线。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监督指导和规范管理,完善配套制度和工作措施,并就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报告。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