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4中缝 巴音桑:本院受理原告吾布力·热西提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准时开庭,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谢玉婷:本院受理原告卢从艺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桂1121民初34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卢从艺与被告谢玉婷离婚;婚生儿子卢辉宇随原告卢从艺生活,从2022年5月起至小孩满18周岁时止,由被告谢玉婷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本案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90元,合计890元,由原告卢从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五将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1244号 被告:涂文见,住湖北省郧西县羊尾镇板桥村6组35号,公民身份号码:420322198507275118: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与被告涂文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由于被告涂文见下落不明,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2)浙0784民初12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涂文见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借款本金36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息(利息以借款本金36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31日起按年利率9%计算至2018年10月31日止,罚息以借款本金36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日起按年利率13.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复息以所欠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3.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由被告涂文见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借款本金2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息(利息以借款本金2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3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2018年10月31日止,罚息以借款本金2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日起按年利率9%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复息以所欠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9%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三、由被告涂文见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000元;上述第一、二、三项判决内容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1960元,共计2010元,由被告涂文见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立案庭209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1243号 被告:李学端,住福建省光泽县司前乡举安村管家32号,公民身份号码:350723199008051712: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与被告李学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由于被告李学端下落不明,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2)浙0784民初12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李学端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借款本金1697.67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息(利息以17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12日起按年利率9%算至2018年11月10日止;2018年11月11日起的罚息以17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5%算至2019年6月2日止,2019年6月3日起的罚息以1697.6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5%算至款清之日止(已支付罚息1.42元);复息以所欠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3.5%算至款清之日止);二、由被告李学端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000元;上述第一、二项判决内容限判决生效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1661元,共计1711元,由被告李学端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立案庭209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浙0482民初1048号 宁波瑞威箱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MA2AGFM91A):本院受理原告平湖市峰云电脑缝纫设备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482民初1048号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2022)浙0482民初384号之一 张玲玲: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平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仓支行诉被告平湖瑞兴置业有限公司及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482民初38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1575号 周春云:本院受理原告张双喜与被告周春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诉讼风险提示。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2年8月1日8时50分在本院19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苏0311民初2270号 李玉华:本院受理周德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答辩)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9:0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0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2)苏0311民初3205号 庄善友:本院受理王培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答辩)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9:0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0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2)苏0311民初2428号 徐州市菲利莱超市有限公司、栖霞市汇联超市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徐州市荣惠纸业有限公司与你们买卖合同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苏0311民初2428号开庭传票、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2)苏0311民初3735号 李斌:本院受理原告蒋龙忠与被告李斌、李伟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2)苏0311民初1668号 李洪杰、许馥荔、营口鑫亿镓汽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徐州徐工物流有限公司泉山分公司诉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答辩)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9:0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2)苏0311民初3443号 王海燕、杨峰:本院受理原告马宁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答辩)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9:0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2)苏0311民初3448号 徐梅:本院受理原告刘兰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答辩)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9:0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2)苏0311民初3628号 马玉胜:本院受理原告高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答辩)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9:0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2)苏0311民初3076号 平昌皊:本院受理原告赵双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2)苏0311民初4119号 李翔:本院受理原告周立显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2)苏0311民初1352号 赵国华、赵辉:本院受理原告刘广仁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苏0311民初13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第十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桑亚双:本院受理的原告尹昌诉你离婚纠纷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如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五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郑福宗: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华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如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五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李国利:本院受理原告刘观兴诉你(2022)黑0225民初1798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13.5万元及逾期利息3万元)、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其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
|
|
人民法院公告
|
|
|
|
( 2022-06-18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
|
1/4中缝 巴音桑:本院受理原告吾布力·热西提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准时开庭,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谢玉婷:本院受理原告卢从艺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桂1121民初34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卢从艺与被告谢玉婷离婚;婚生儿子卢辉宇随原告卢从艺生活,从2022年5月起至小孩满18周岁时止,由被告谢玉婷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本案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90元,合计890元,由原告卢从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五将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1244号 被告:涂文见,住湖北省郧西县羊尾镇板桥村6组35号,公民身份号码:420322198507275118: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与被告涂文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由于被告涂文见下落不明,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2)浙0784民初12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涂文见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借款本金36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息(利息以借款本金36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31日起按年利率9%计算至2018年10月31日止,罚息以借款本金36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日起按年利率13.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复息以所欠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3.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由被告涂文见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借款本金2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息(利息以借款本金2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3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2018年10月31日止,罚息以借款本金2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日起按年利率9%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复息以所欠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9%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三、由被告涂文见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000元;上述第一、二、三项判决内容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1960元,共计2010元,由被告涂文见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立案庭209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1243号 被告:李学端,住福建省光泽县司前乡举安村管家32号,公民身份号码:350723199008051712: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与被告李学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由于被告李学端下落不明,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2)浙0784民初12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李学端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借款本金1697.67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息(利息以17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12日起按年利率9%算至2018年11月10日止;2018年11月11日起的罚息以17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5%算至2019年6月2日止,2019年6月3日起的罚息以1697.6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5%算至款清之日止(已支付罚息1.42元);复息以所欠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3.5%算至款清之日止);二、由被告李学端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000元;上述第一、二项判决内容限判决生效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1661元,共计1711元,由被告李学端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立案庭209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浙0482民初1048号 宁波瑞威箱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MA2AGFM91A):本院受理原告平湖市峰云电脑缝纫设备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482民初1048号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2022)浙0482民初384号之一 张玲玲: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平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仓支行诉被告平湖瑞兴置业有限公司及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482民初38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1575号 周春云:本院受理原告张双喜与被告周春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诉讼风险提示。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2年8月1日8时50分在本院19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苏0311民初2270号 李玉华:本院受理周德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答辩)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9:0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0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2)苏0311民初3205号 庄善友:本院受理王培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答辩)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9:0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0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2)苏0311民初2428号 徐州市菲利莱超市有限公司、栖霞市汇联超市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徐州市荣惠纸业有限公司与你们买卖合同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苏0311民初2428号开庭传票、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2)苏0311民初3735号 李斌:本院受理原告蒋龙忠与被告李斌、李伟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2)苏0311民初1668号 李洪杰、许馥荔、营口鑫亿镓汽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徐州徐工物流有限公司泉山分公司诉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答辩)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9:0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2)苏0311民初3443号 王海燕、杨峰:本院受理原告马宁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答辩)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9:0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2)苏0311民初3448号 徐梅:本院受理原告刘兰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答辩)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9:0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2)苏0311民初3628号 马玉胜:本院受理原告高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答辩)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9:0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2)苏0311民初3076号 平昌皊:本院受理原告赵双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2)苏0311民初4119号 李翔:本院受理原告周立显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2)苏0311民初1352号 赵国华、赵辉:本院受理原告刘广仁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苏0311民初13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第十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桑亚双:本院受理的原告尹昌诉你离婚纠纷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如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五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郑福宗: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华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如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五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李国利:本院受理原告刘观兴诉你(2022)黑0225民初1798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13.5万元及逾期利息3万元)、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其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