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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 2022-06-13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吾买尔江·吐尔地:本院受理原告布阿依先木·买买沙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准时开庭,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2022)苏0311民初2561号 陈艳:本院受理原告孔德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2)苏0311民初470号 祁大勇、刘朝霞:本院受理原告周福平与你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2022)苏0311民初47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2)苏0311民初1749号 庄冬、泉山区强牌陶瓷经营部:本院受理原告花香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苏0311民初1749号开庭传票、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2)苏0311民初3695号 黄骋:本院受理原告周国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9533号 王昕:本院受理原告张解慈与被告王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311民初953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2)苏1283民初3526号 李秋明:本院受理原告新浦化学(泰兴)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10时在本院20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2021)苏1283民初10735号 陈永华:本院受理原告金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1283民初1073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阮氏钗(NGUYEN THI THOA):本院受理原告贾俊勇诉阮氏钗(NGUYEN THI THOA)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因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的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康庄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阮虹珊(NGUYEN HONG SANG):本院受理原告孔凡兵诉阮虹珊(NGUYEN HONG SANG)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因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的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康庄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张印兴:本院受理的原告同仁市曲库乎乡古德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张印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青2321民初2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青海省同仁市人民法院
邓自廷:本院受理原告丁玉贵诉邓自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青2222民初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青海省祁连县人民法院
(2022)苏0311民初3065号 王海燕:本院受理原告黄翔、张杰与被告王海燕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311民初3065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6万元车位款并支付利息;2、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险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提交的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2)豫0402民初758号 卜瑞红:本院受理原告河南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诉卜瑞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葛亮:本院受理原告裴绪西与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证据副本、合议庭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王集法庭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吴建军:本院受理原告李真诉被告吴建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民事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7966号 蒋明:本院受理原告遂宁通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蒋明修理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蒋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遂宁通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修理费38 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8 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26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3.85%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5元,由被告蒋明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高佑勤:本院受理的原告路长镇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新2828民初3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巴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马学林:本院受理的原告郑世彬与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新2828民初3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巴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巨占义:本院受理李金春、李文才诉青海长业交通建设有限公司、许正成、巨占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青石嘴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223号 舒文琼:本院受理原告田建华与被告龙明现、舒文琼、龙毅、龙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龙明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田建华借款本金600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标准为:以借款本金6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从2018年10月19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2020年8月20日起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2022年1月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2、驳回原告田建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910元,由原告田建华负担1704元,被告龙明现负担9206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皖0223破2号 本院根据王伟松的申请于2022年5月30日裁定受理芜湖苏嘉线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2年5月30日指定安徽有为律师事务所为芜湖苏嘉线缆有限公司管理人。芜湖苏嘉线缆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2年7月15日前,向芜湖苏嘉线缆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南陵县市民服务中心二楼2012办公室旁边;邮政编码:242400;联系电话:胡海惠18325316387、马靖宇13865281242)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芜湖苏嘉线缆有限公司(债务人名称)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芜湖苏嘉线缆有限公司(债务人名称)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2年7月19日9时在(南陵县人民法院5号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特此公告
南陵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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