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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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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
内蒙古检察公益诉讼护航新时期湿地保护

( 2022-06-09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治
  □ 本报记者 史万森

  湿地被誉为“地球之肾”“物种基因库”。6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施行。这是我国首次专门针对湿地生态系统进行立法保护,开启湿地保护全面进入法治化轨道新篇章。
  内蒙古自治区湿地类型比较齐全,湿地面积在全国居第三位,是我国湿地资源分布最多的省区。《法治日报》记者近日从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了解到,内蒙古检察机关始终牢记习近平总书记的嘱托,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依托生态环境保护的内蒙古检察模式,持续深耕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突出湿地资源系统保护与修复,为新时期湿地保护提供了案例样本与实践经验。
带头办案系统保护
  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提出要注重发挥“源头预防+打击犯罪+生态修复”的检察职能,建立“一体化办案+横向联动+区域协作保护”长效机制,确保湿地资源保护治理取得实效。
  2021年10月,自治区检察院办理了一起自治区河长办移送的黄河岸线王大汉浮桥利用项目破坏南海子湿地生态环境案。
  内蒙古南海子湿地自然保护区属于典型的黄河湿地生态系统,具有丰富的野生动植物资源,是200余种候鸟南北迁徙的重要停歇地。王大汉浮桥于2006年9月建成,2007年10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南海子湿地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后,王大汉浮桥及通往浮桥的引路均被划入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处于核心区内的王大汉浮桥及道路严重破坏了湿地的生态系统,污染了湿地的自然环境。
  2016年至2017年间,中央环保督察组、内蒙古环保督察组多次提出王大汉浮桥路污染问题并要求包头市人民政府整改。2020年,水利部多次督办包头市黄河岸线王大汉浮桥利用项目专项整治工作。2021年10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与包头市人民检察院、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检察院组成联合办案组,通过现场调查发现,穿越南海子湿地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王大汉浮桥仍在运营、浮桥路仍未关闭,现场通行的大型货运车辆络绎不绝,给周边湿地造成严重的煤灰粉尘污染和噪声污染。
  2021年11月2日,自治区检察院向包头市人民政府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统筹相关职能部门,及时关闭王大汉浮桥路并依法拆除王大汉浮桥,及时修复王大汉浮桥及浮桥路侵占的湿地生态环境,及时治理湿地区域的煤灰粉尘污染并恢复湿地的生态功能,并要求其在收到检察建议15日内回复整改情况。
  包头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部署由区政府、市交通、市林草等职能部门组建专门工作组,研究制定浮桥拆迁安置及专项整改方案,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将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久拖14年未拆的违法建筑、浮桥项目予以拆除,目前核心区生态环境正在稳步修复。
重点聚焦“一湖两海”
  对于呼伦湖、乌梁素海、岱海“一湖两海”生态环境治理,习近平总书记非常关心并多次作出重要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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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治区检察院突出机制建设,制定《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为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措施》,将推动“一湖两海”生态环境治理明确列为重点工作。沿线检察机关设立专业机构实施专业化监督,分别在乌梁素海岸边、岱海附近设立生态检察室。
  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马某某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破坏乌梁素海湿地生态环境案,检察机关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让违法行为人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并以增殖放流等方式修复受到损害的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
  呼伦贝尔市检察机关围绕湿地保护办理多起公益诉讼案件。
  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发现非法占用草原1.44万亩、林地7600亩、湿地370亩进行耕种的违法行为,致使罕达盖苏木湿地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遭受破坏,严重威胁中蒙两国边境地区生态环境安全。呼伦贝尔市检察院向旗政府制发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履行监管职责,采取科学专业的措施恢复被违法破坏的草原、林地、湿地资源,实现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效能最大化。
  在鄂温克旗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莫和尔图国家湿地公园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中,检察机关督促多个行政机关联合发力,推动建立湿地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协调机制,实现“当下治”和“长久治”有效结合,守护4万余亩湿地公园生态安全。
注重专项监督引领
  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注重专项监督引领,各级检察机关结合地方特色创新开展湿地保护“小专项”,呼伦贝尔市检察机关连续4年开展“守护绿色呼伦贝尔”专项活动,将专项活动与湿地保护相结合,以点带面,一体推进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公益诉讼检察工作。
  各地注重创新工作模式,善用“磋商+听证+检察建议”,以“面对面、零距离”的案件磋商畅通沟通机制,以听证破解“症结”促公开赢公信,推动行政职能部门认领问题、依法履职,推动构建联动协调机制,推进湿地资源保护,“老大难”问题得到专业化修复、社会化治理。
  各级检察机关充分发挥生态保护合力,调动社会各界力量,齐抓共管,坚持以质量建设年为契机,常态化开展公益诉讼案件质量“回头看”,确保生态恢复效果落到实处,为湿地资源保护提供检察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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