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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 2022-06-08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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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784民初7042号 刘梅(住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树林彝族苗族乡管坝村上坝组99号,公民身份号:530628200005171546):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与被告刘梅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84民初70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刘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保险理赔款228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20年4月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0元,公告费1265元,由被告刘梅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205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6604号 钱常丽(住贵州省剑河县久仰乡久吉一村九组,公民身份号码:522322198309064227):原告柴睛朗与被告钱常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84民初66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钱常丽归还原告柴晴朗借款150000元并赔偿逾期还款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21年10月9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公告费1158元,由被告钱常丽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205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1941号 被告:翟育欢,住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上坊乡南源村39号,公民身份号码:362331197605101012: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与被告翟育欢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由于被告翟育欢下落不明,所处地址不详,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支付的保险理赔款15700元及利息(利息按赔偿之日2021年12月2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2年7月28日10时00分在本院东门二楼2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审理。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冀0107民初340号 董树泽:本院受理原告陈晓恩起诉你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邓自廷:本院受理原告马孝平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青2222民初9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海省祁连县人民法院
邓自廷:本院受理原告刘鑫诉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青2222民初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海省祁连县人民法院
王有珠:本院受理的原告申连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2022)青2821民初2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乌兰县汇杞种植专业合作社:本院受理的原告乌兰县希里沟镇北庄村村民委员会诉你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2021)青2821民初59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赵振贵:本院受理的原告孙魁兴诉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2022)青2821民初10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黄庭喜:本院受理原告廖仁国诉你、赵松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硕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准时开庭,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张强:本院受理孝感住房公积金中心大悟办事处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孝感住房公积金中心大悟办事处申请执行(2020)鄂0922民初396号民事判决书,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公告期满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
冉小东:本院已受理贵州务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2年8月18日早上9:00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希望你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否则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7830号 朱灵慧、俞乾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金网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永康分公司与被告朱灵慧、俞乾华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784民初7830号民事判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王振超:本院受理原告陈姣姣与被告王振超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休假日顺延)在本院31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2022)黔2322民初173号 贵州黄蜀葵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先合诉你和王官伦定金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0时00分(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潘家庄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2022)黔2322民初1113号 杨宇:本院受理的原告王荣洪诉被告杨宇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及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审理。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古丽罕·吐尔逊:本院受理的原告吐达南木·喀依木与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新2828民初2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巴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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