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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切实守牢耕地保护红线
· 图说世象
· 物业强制“刷脸”败诉的警示意义
· 编者按:
· 让人民更好地共享文化遗产
· 用法治助力国家文化公园建设
· 补强自然遗产保护法治短板

用法治助力国家文化公园建设

( 2022-06-08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声音
  □ 周刚志

  文化是一个民族的血脉,也是一个国家人民的精神家园。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同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展示中华民族的独特精神标识,更好构筑中国精神、中国价值、中国力量,是实现文化强国的需要,也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需要。
  2017年初,中办、国办明确提出要规划建设一批国家文化公园,使之成为中华文化重要标识。然则,如何通过国家文化公园建设展示中华民族的独特精神标识,更好地构筑中国精神、中国价值、中国力量?2019年中办、国办印发的《长城、大运河、长征国家文化公园建设方案》明确指出,国家文化公园属于重大文化工程与公共文化载体,同时规定了国家文化公园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与主要任务、保障措施等内容,提出要推动保护传承利用协调推进理念入法入规。
  当前,我国已经明确要建设五大国家文化公园:作为中华民族“母亲河”的黄河与长江,作为中国古代伟大工程的大运河与长城,以及生动反映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的人民军队革命风范、集中展示中华民族自强不息的民族品格、体现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的长征国家文化公园。可以说,五大国家文化公园作为跨省区的特殊文化线路,拥有非常丰富的文化和自然遗产资源,承载着塑造国家文化标识、促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等重要功能,负有培育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乡村振兴等重要使命。
  国家文化公园作为我国提出的重大文化工程与文化遗产载体,也深刻体现了世界范围内文化遗产理念与功能的转型。自19世纪末期以后,在工业化、全球化等潮流驱动下,文化遗产存续遭遇空前未有之危机,遗产保护成为时代潮流。然而,欧美诸国在历经一百多年的遗产保护实践之后,到20世纪晚期已经形成遗产爆炸或者遗产过量的格局。当今时代,文化遗产的重要价值已经不止于考古等历史价值,更在于塑造历史记忆,“让历史在今天与未来仍具生命力”。文化遗产作为塑造民族(国家)共同体意识的政治、文化、经济等多层价值备受瞩目。
  为了适应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的需要,我国文化遗产法制的理念也正在由发掘抢救为主走向保护利用兼顾,由单体传承保护转向区域整体保护。譬如,我国文物保护法主要是区分不可移动文物、馆藏文物、民间收藏文物等不同类别加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则是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促进非遗传承。但是,2018年文化和旅游部发布的《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则提出要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区域性整体保护。在这一转型过程中,引人关注的便是我国提出的国家文化公园理念及相关建设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依据国家文化公园建设的相关规划,当前我国国家文化公园的建设主要是对公园区域内的文化遗产进行有效管控保护,同时积极实施主题展示,促进文旅融合和数字再现等重点基础工程建设。2021年8月,国家文化公园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分别印发长城、大运河与长征等三大“国家文化公园建设的保护规划”,各省市以此为基础分别制定和实施“分段规划”,国家文化公园建设工作正在进入规划实施的关键时期。黄河、长江国家文化公园建设亦于2021年、2022年正式启动,相关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正在积极推进中。
  但是,我国国家文化公园建设涉及文化和旅游、文物、发展与改革、自然资源、城乡建设等多个部门的职权,更涉及区域内各级政府在文化遗产保护、开发和利用等方面的行政协作。依据2016年《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全国性大通道”“全国性战略性自然资源使用和保护”等基本公共服务应当确定或上划为中央的财政事权,需要积极配合推动制订或修改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关于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规定。国家文化公园建设的诸多事项多属于中央事权,尤其需要积极推进国家专门立法。因此,我国需要积极推进国家文化公园相关立法,使之与我国原有的文化遗产立法之间形成良性互动、协调运转的关系。
(作者系湖南师范大学特聘教授,文化和旅游部法治专家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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