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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6-0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2022)浙0482民初229号
翁林木(身份证号码:320524196304027457):本院受理原告沈其方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482民初229号判决书。限你自公告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徐玉林:本院受理温州市瓯海南白象盛鑫建筑设备租赁经营部诉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院领取相关材料,如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7月14日9时30分在本院丰乐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将依法缺席审理。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859号
被告:赵真平,住江西省上饶市石人乡毛宅村余宅59号,公民身份号码:362321198107196831:原告饶清华与被告赵真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2)浙0784民初8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由被告赵真平支付原告饶清华工资24885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21年5月2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6元,公告费1229元,合计1665元,由被告赵真平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20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郭茂华(公民身份号码:422802197407250027):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川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鄂2802民初1015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叶荣霞(公民身份号码:522628198608076820):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川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鄂2802民初1015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2022)苏0311民初566号 冯仰林(冯林):原告宋怀荣与被告冯仰林(冯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311民初5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履约金50000元及利息)。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2)苏0311民初761号 许雪:本院受理原告王昊与被告许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2)苏0311民初761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许雪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昊中介费21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1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1月8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二、被告许雪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昊诉讼费用162.5元、律师费2500元;三、驳回原告王昊的其他诉讼请求。请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第十四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等,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上海刚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伟与被告泗阳华瑞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周来星及你公司新增资本认购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2)豫0402民初7号 王培成:本院受理原告陈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豫0402民初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2021)豫0402民初4541号 邱辉峰:本院受理原告丁玮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豫0402民初45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仲裁公告
汪能华:申请人嘉兴市南湖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补充证据、出庭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期限届满后,将于2022年8月3日9时在本委第一仲裁厅开庭审理本案。
嘉兴仲裁委员会
邯郸市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的邯郸市正隆干混砂浆有限公司与你(公司)之间的(2021)邯仲案字第0471号的买卖合同纠纷仲裁案,现已由本会主任根据《邯郸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的规定指定独任仲裁员宋梅红,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组庭、开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开庭时间为公告期满后第7日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会第一仲裁厅开庭审理。如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仲裁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并裁决。领取裁决书的时间为开庭后第20日至30日,逾期视为送达。(地址:邯郸市丛台东路298号科技中心12楼,邮编056107,电话0310-3113610)
邯郸仲裁委员会
聂磊(身份证号:132428198110260213):本会受理申请人刘晓冬(身份证号:110107197410270319)与你之间的合同纠纷一案(【2021】保裁字第114号),现依法向你送达补充证据副本及开庭通知书,自公告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满后,本案将于2022年8月9日9时在本会第二仲裁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决。
保定仲裁委员会
李玥佳:本会受理的广州市金诺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你借款合同争议一案[案号(2022)苏仲裁字第0031号],由本会主任指定彭进峰仲裁员,定于2022年7月12日13时30分在本会第二仲裁厅开庭审理。现向你公告送达组庭通知书、开庭通知,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苏州市苏州大道西9号中海财富中心西塔807室)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仲裁庭将于2022年7月26日作出裁决,限你自裁决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苏州仲裁委员会
陈凤梅:本会受理的广州市金诺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你借款合同争议一案[案号(2022)苏仲裁字第0080号],由本会主任指定彭进峰仲裁员,定于2022年7月12日14时30分在本会第二仲裁厅开庭审理。现向你公告送达组庭通知书、开庭通知,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苏州市苏州大道西9号中海财富中心西塔807室)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仲裁庭将于2022年7月26日作出裁决,限你自裁决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苏州仲裁委员会
安徽省金大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的申请人王金虎与你公司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淮仲裁字[2021]238号裁决书。请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前往本会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淮南仲裁委员会
淮南市腾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的申请人郑柱与你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由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未选定仲裁员并未共同选定首席仲裁员,2022年5月24日由本会主任指定仲裁员胡继忠、王亮、曹睿组成仲裁庭,胡继忠为首席仲裁员,审理本案。并定于2022年8月18日15时在本会开庭审理。请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前往本会领取组庭通知书、开庭通知书各一份,逾期视为送达。
淮南仲裁委员会
武汉市也火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受理吴琛诉你方劳动争议案件,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武劳人仲东办案字〔2022〕2824号应申请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定于2022年7月22日9时10分在武汉市高新大道777号光谷公共服务中心1号楼3楼3067室劳动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将依法缺席裁决。领取裁决书的期限为闭庭后30日内,逾期不领视为送达。
武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武汉管虎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受理彭敏仪诉你方劳动争议案件,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武劳人仲东办案字〔2022〕2626号应申请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定于2022年7月22日10时30分在武汉市高新大道777号光谷公共服务中心1号楼3楼3067室劳动仲裁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将依法缺席裁决。领取裁决书的期限为闭庭后30日内,逾期不领视为送达。
武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海南倍而快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受理张有昊与海南掌上能量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澄劳人仲案字〔2022〕第62号),现依法追加你司为第三人,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证据材料、应诉及开庭通知书,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并定于2022年7月4日15时在澄迈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五楼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如不按时出庭,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请庭后30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澄迈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苏宇:本会于2022年4月20日受理的申请人湖北大地市政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你方居间合同争议案[(2022)武仲(受)字第000001044号],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组庭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仲裁员选定书和答辩书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7日和10日内,开庭时间为公告期满后第30日上午9: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会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武汉市仲裁委员会
道歉声明
  本人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特公开道歉并永久删除保存在微信、网盘等存储介质内的公民个人信息。
道歉人:郭利
  本人张明军于2019年5月28日至30日间与他人一起驾驶浮子筏至N31 °39.290ˊ E121°54.792ˊ附近海域,使用多锚单片张网在休渔期进行非法捕捞作业,以上行为破坏了海洋渔业资源,影响了该区域内渔业繁育和生存环境,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法院判决我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赔偿国家生态环境损失人民币4563.83元。现我已认识到犯罪行为的严重性,特刊登此声明对我的行为表示最诚挚的歉意。
道歉人:张明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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