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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让长护险更好发挥“老有所护”作用
· 全面无烟亟待完善立法

让长护险更好发挥“老有所护”作用

( 2022-06-0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声音
  □ 张智全

  伴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加剧及老年人预期寿命延长,失能老年人的比例逐年增加,许多家庭正面临着照顾失能、半失能人员的现实难题。不久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将稳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确定为今年重点督办的22项人大代表建议。
  第七次人口普查结果显示,我国60岁以上的老龄人口超过2.64亿人,其中失能、半失能者达4000万人以上。如何保障这些特殊人群的养老,显然需要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补位。对此,一些专家和全国人大代表建议通过立法,促使长护险发挥“老有所护”作用,可谓另辟了问题解决的蹊径,值得积极探索。
  长期护理保险,又被称为社保“第六险”,主要是为被保险人在丧失日常生活能力、年老患病或身故时,侧重于提供护理保障和经济补偿的保险制度安排。由于各种原因,我国至今未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致使社会保障体系在制度安排方面长期存在长护险的空白,难以适应人口老龄化所带来的养老护理挑战。
  问题是时代的先声。面对养老难题,2016年6月,人社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选择15个城市和2个重点联系省份,正式开启长护险试点工作。2020年9月,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印发《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对长护险筹资、待遇、管理等问题进行了明确,同时启动了为期两年的扩大试点。截至2021年年底,试点工作已扩大到全国49个城市,基金收支规模接近300亿元,平均支付比例在70%左右,覆盖近1.2亿参保人,长护险确保失能、半失能者“老有所护”的功能逐步显现。
  成绩值得肯定,但问题亦不容忽视。一方面,长护险保障范围的界限仍不清晰,加上缺乏全国统一的标准,致使一些地方的护理项目“主次颠倒”,地区之间护理项目内容差距较大,这都给长护险的可持续发展留下了隐忧。另一方面,资金统筹、待遇支付标准的不规范,也直接影响到我国以居家养老、居家护理为主的养老模式的有效普及。此外,护理服务供给能力建设滞后,护理服务体系建设薄弱,尤其是护理服务人员紧缺已成为当前的突出短板,制约着长护险的行稳致远。
  长护险试点工作中出现这些问题,有经验不足的原因,但也同法律规范的缺失密切相关。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尚未对长护险进行规定,社会保险法中也并未涵盖长护险,这使得长护险在法律定位、实施主体、筹资机制、保障范围、监管责任等方面均无法可依。在笔者看来,这些问题的解决牵一发而动全身,还需要强化顶层制度设计,在立法层面上予以解决。因为法律不只是一种规范,更是一种保障。只有通过立法将近年来长护险试点中的有益经验固化下来,并对试点中的不足进行改进和优化,才能让其实现可持续发展。
  因此,相关职能部门要加速推进长护险的立法步伐,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体系,如此才能让长护险制度更好实现“保障失能人员基本生活权益,提升失能人员生活质量”的初衷,并在实践中释放出确保“老有所护”的满满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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