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6月01日 上一期 下一期
3上一篇  4下一篇  
返回本版列表    点击率:  字体: 放大  默认  缩小  
要闻
13 2/13 1 2 3 > >| PDF版
本版面文章
· 携手构建更加紧密的命运共同体
· 围绕提高仲裁公信力等目标进行修订
· 秉承宋庆龄先生“永远和党在一起”的信念
为促进海内外中华儿女大团结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 “中国梦要靠你们来实现”
· 奋力书写黑土地高质量发展新答卷
· 携手落实“两法” 共护祖国未来

全国政协召开“仲裁法的修订”双周协商座谈会 与会人员建议
围绕提高仲裁公信力等目标进行修订

( 2022-06-0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要闻
  □ 本报记者 蒲晓磊
  
  5月30日,十三届全国政协第63次双周协商座谈会在京召开,围绕“仲裁法的修订”协商议政。
  10位政协委员和专家学者在会上作协商发言时认为,现行仲裁法施行20多年来,在解决民商事纠纷、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也要看到,还存在仲裁机构性质定位不明确、与国际仲裁规则衔接不充分、受案范围较窄等问题,亟须修改完善。
  2021年7月30日,司法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日前公布的全国人大常委会2022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将修改仲裁法列入预备审议项目。
  与会人员在发言时建议,围绕提高仲裁公信力、增强我国仲裁国际竞争力、促进仲裁作用更好发挥等目标对仲裁法进行修订,使其更好适应形势发展和仲裁实践的需要。
多举措提高仲裁公信力
  为筹办好“仲裁法的修订”双周协商座谈会,全国政协日前专门对北京、上海、深圳等地开展视频调研。调研发现,仲裁公信力与社会预期不相适应的问题较为突出。
  全国政协委员、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徐立全建议,在修法时要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意思自治,明确仲裁机构性质定位,健全内部治理机制,提升仲裁行业自治水平,减少行政隶属和介入。理顺仲裁机构与仲裁庭、仲裁员关系,提高仲裁员能力素质,保障仲裁庭独立公正作出裁决。
  全国政协委员、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玉生指出,在司法实践中,我国司法对仲裁的态度一贯都是支持为主、适度监督。目前,征求意见稿对仲裁与司法的关系处理,仍存在对仲裁协议效力的重复审查等不足。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司法支持与监督仲裁的基本原则,但还需要在具体制度上落实。为合理界定仲裁与司法的关系,建议明确司法支持仲裁的具体制度,坚持司法对仲裁的适度监督。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曹义孙指出,仲裁机构性质定位问题在仲裁事业改革发展中居于核心地位,是提高仲裁公信力的关键因素。因此,仲裁法的修订应当以民法典为基础,紧扣民法典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仲裁机构作为非营利性法人的具体类型。同时,将我国仲裁机构明确为民法典规定的“社会服务机构”,创建更加有利于仲裁事业改革发展的制度环境。
  全国政协常委、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协副主席刘慕仁指出,仲裁机构和仲裁员的公信力直接影响仲裁的公信力。仲裁法的修订应当加强对仲裁机构和仲裁员的监督,建立起有效的约束机制,从制度上促进仲裁公平公正,才能更好发挥仲裁作用,提高仲裁公信力。具体而言,要强化仲裁员披露义务,完善仲裁员准入和退出管理,加强行业监督。
提升国际竞争力影响力
  对于我国仲裁国际竞争力与对外经贸发展的需求不相适应这一问题,与会人员在发言时建议,要支持国际一流仲裁中心建设,提升我国仲裁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
  中国政法大学仲裁研究院副院长兼秘书长姜丽丽认为,现行仲裁法总体上建立起了现代仲裁制度,但是与国际通行仲裁规则的对接不够充分。对此,建议在修法时明确涉外仲裁适用标准、规范对仲裁的承认与执行、确立仲裁庭的程序主导权、概括可仲裁权利及其界限、增加保障仲裁法实施的原则性规定,从而更好对接国际规则。
  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市政协原副主席姜平说,近年来,北京、上海、深圳等地积极建设国际仲裁中心已初见成效,但与国际知名仲裁中心相比仍有较大差距。
  姜平认为,对照国际仲裁中心较为公认的完善的法律制度、优秀的人才队伍、有国际竞争力的仲裁机构、吸引较多的国际仲裁案件等标准,还有很多工作要做,建议在立法层面作出回应,进一步借鉴国际通行规则,进一步推动机构改革发展,进一步开放国内仲裁市场,打造高素质国际化仲裁人才队伍。
  在座谈会之前,全国政协委员、李伟斌律师行首席合伙人李伟斌对香港、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做了一些调研,结合调研情况,建议在修法时明确仲裁机构非营利性法人性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快市场化运行。同时,在仲裁员选任方面作更加多元化的制度设计。
  李伟斌还建议有关部门考虑粤港澳大湾区的独特性,进一步鼓励和支持大湾区仲裁机构加强合作,在跨境商事仲裁规则衔接、机制对接方面加强实践和制度创新探索,为仲裁解决跨境商事纠纷、提高中国仲裁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创造条件、积累经验。
促进仲裁作用更好发挥
  在座谈会上,一些委员提出适度扩大仲裁受案范围、发挥我国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优势等建议,促进仲裁更好发挥作用。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科研局管理三级职员王子豪注意到,仲裁受案范围问题在此次修法中受到广泛关注,事关仲裁法的总体定位。对此,他建议在传统商事仲裁基础上,将国际投资、知识产权、体育、反垄断等不同于传统商事纠纷的争议,以当事人有权处分为原则,以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为保留,纳入仲裁法调整范围。对不宜由仲裁法调整的争议,规定由知识产权法、体育法、反垄断法等进行调整。
  全国政协委员、司法部原副部长刘振宇建议,从分类设置仲裁程序、完善仲裁司法审查、规范临时仲裁三个方面,完善仲裁程序,提高仲裁效率。
  刘振宇说,国际投资、知识产权、反垄断、体育等新型纠纷与传统商事纠纷有着不同特点,不能完全适用传统商事仲裁程序,需要分类设置仲裁程序。对此,建议仲裁法对商事仲裁普遍适用的程序作一般性规定,对国际投资、知识产权、反垄断、体育等特定领域需要适用的特别仲裁程序作出原则性规定,或者授权仲裁机构在仲裁规则中予以规定。
  作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工程建设领域的仲裁员,全国政协委员、天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部教授张水波在实践中发现,仲裁员执业能力不足导致造价鉴定被滥用的现象比较普遍,资源浪费严重。对此,建议从完善仲裁员任职资格,增加仲裁员履职绩效评价制度,要求仲裁机构对独任仲裁员、首席仲裁员、涉外仲裁员建立单独名册,制定统一的仲裁员职业道德规范等方面,加强对仲裁员执业能力建设的要求。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