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地方新闻
|
|
□ 本报记者 王春 □ 本报通讯员 林鑫 潘牧夫 “本以为这么多年过去了可以瞒天过海,没想到这一天还是来了,我不该明知故犯、心存侥幸……”5月7日,在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公开宣告暨县医保局“以案促治”法治宣传活动上,沈某某声泪俱下、忏悔不已。 今年以来,庆元县人民检察院开展涉医保类案件评查“回头看”活动。在评查活动中,检察人员发现,2019年办理的一起诈骗案存在蹊跷。该案中,被告人吴某某利用患者、医院、医保局三方的信息差,在已获得他方赔付的情况下,向医院谎称伤势是自己造成,从而成功实施医保诈骗,一人获得两份“赔偿”。 针对该案中发现的医保治理领域的监管漏洞,县人民检察院立即成立数字化专案小组,并走访县医保局、县人民医院等有关单位,发现信息不对称是行刑衔接过程中的一大医保金监管漏洞,而传统的线索挖掘主要靠群众举报来发现,具有被动性、偶然性、滞后性,导致医保基金严重流失。 庆元县人民检察院立即会同县公安局、县医保局等单位召开跨部门联席会议,建立医保金诈骗类案监督工作协作机制,签订共享数据协议,并通过浙江数据应用平台自主设计开发了“医保金诈骗数字化类案监督模型”。通过该模型,成功碰撞出5条线索,其中一条沈某某的异常报销数据,引起了承办人的注意。 数据显示,2017年5月30日,沈某某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并于6日后产生了一笔就诊于骨科的全额报销费用。依照相关规定,交通事故中被害人的赔偿应由肇事方支付,不能进行医保报销。而该案中沈某某的医保报销时间和事故发生时间如此接近,难道是巧合吗?专案人员立即到县医保局、县人民医院进行走访调查,发现沈某某的诊断记录上有明显虚构事实、隐瞒第三方责任骗取医保金报销的证据,县人民检察院立即将该线索移送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2022年4月20日,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县公安局以沈某某涉嫌诈骗罪移送的案件。起诉意见书上,公安机关以沈某某报销的全部金额认定其犯罪数额。承办人审查案件后,认为在交通事故中,沈某某对其所负责任本应能报销的金额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当予以减除。因该事故发生于2017年,双方当事人自行调解,故交警大队未出具责任认定,且相关视频资料全部灭失,导致事实认定困难重重。 在书面审查已无法取得新进展的情况下,该如何突破审查“瓶颈”呢?承办人员当即决定自行补充侦查刑事辨认笔录,让沈某某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辨认,指认出案发时三方车辆所处位置。接连几天,承办人多次走访现场,在路口蹲守、观察、记录路况,推导出在该路口发生交通事故的所有可能,并多次前往交警大队,与具有丰富经验的交警专家研判案情,对交通事故责任进行补充认定。 同时,重新制作医保局工作人员笔录,详尽了解报销流程,严谨计算沈某某的报销金额。在充分调取相关证据后,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构建清晰的证明体系,共同讨论排除了沈某某在该起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情况,以最有利于行为人的原则认定其责任,纠正了起诉意见书中认定的犯罪金额。 考虑到沈某某积极配合审查、主动退回赃款、主观恶性不大等情形,庆元县人民检察院遵循“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决定对沈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2022年5月7日,庆元县人民检察院联合县公安局、县医保局、被不起诉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举行不起诉公开宣告暨县医保局开展“以案促治”法治宣传活动,并邀请街道辖区内22个行政村的法制员参与旁听。“以前我真不知道刷亲兄弟的医保卡也属于骗保,我得赶紧回去给村民普及普及!”松源街道东门村法制员吴某某称这次宣传活动十分必要。 庆元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丁丰向《法治日报》记者介绍说,希望通过本次公开宣告,让法律意识淡薄的人群充分认识到诈骗医疗保险的严重性,不要再因贪图小利,冲动冒险欺诈骗保,自觉抵制医疗欺诈骗保行为,从而实现预防犯罪的目的。
|
|
庆元县检察院筑牢医保基金安全防线
|
|
|
|
( 2022-05-3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地方新闻 |
|
□ 本报记者 王春 □ 本报通讯员 林鑫 潘牧夫 “本以为这么多年过去了可以瞒天过海,没想到这一天还是来了,我不该明知故犯、心存侥幸……”5月7日,在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公开宣告暨县医保局“以案促治”法治宣传活动上,沈某某声泪俱下、忏悔不已。 今年以来,庆元县人民检察院开展涉医保类案件评查“回头看”活动。在评查活动中,检察人员发现,2019年办理的一起诈骗案存在蹊跷。该案中,被告人吴某某利用患者、医院、医保局三方的信息差,在已获得他方赔付的情况下,向医院谎称伤势是自己造成,从而成功实施医保诈骗,一人获得两份“赔偿”。 针对该案中发现的医保治理领域的监管漏洞,县人民检察院立即成立数字化专案小组,并走访县医保局、县人民医院等有关单位,发现信息不对称是行刑衔接过程中的一大医保金监管漏洞,而传统的线索挖掘主要靠群众举报来发现,具有被动性、偶然性、滞后性,导致医保基金严重流失。 庆元县人民检察院立即会同县公安局、县医保局等单位召开跨部门联席会议,建立医保金诈骗类案监督工作协作机制,签订共享数据协议,并通过浙江数据应用平台自主设计开发了“医保金诈骗数字化类案监督模型”。通过该模型,成功碰撞出5条线索,其中一条沈某某的异常报销数据,引起了承办人的注意。 数据显示,2017年5月30日,沈某某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并于6日后产生了一笔就诊于骨科的全额报销费用。依照相关规定,交通事故中被害人的赔偿应由肇事方支付,不能进行医保报销。而该案中沈某某的医保报销时间和事故发生时间如此接近,难道是巧合吗?专案人员立即到县医保局、县人民医院进行走访调查,发现沈某某的诊断记录上有明显虚构事实、隐瞒第三方责任骗取医保金报销的证据,县人民检察院立即将该线索移送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2022年4月20日,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县公安局以沈某某涉嫌诈骗罪移送的案件。起诉意见书上,公安机关以沈某某报销的全部金额认定其犯罪数额。承办人审查案件后,认为在交通事故中,沈某某对其所负责任本应能报销的金额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当予以减除。因该事故发生于2017年,双方当事人自行调解,故交警大队未出具责任认定,且相关视频资料全部灭失,导致事实认定困难重重。 在书面审查已无法取得新进展的情况下,该如何突破审查“瓶颈”呢?承办人员当即决定自行补充侦查刑事辨认笔录,让沈某某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辨认,指认出案发时三方车辆所处位置。接连几天,承办人多次走访现场,在路口蹲守、观察、记录路况,推导出在该路口发生交通事故的所有可能,并多次前往交警大队,与具有丰富经验的交警专家研判案情,对交通事故责任进行补充认定。 同时,重新制作医保局工作人员笔录,详尽了解报销流程,严谨计算沈某某的报销金额。在充分调取相关证据后,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构建清晰的证明体系,共同讨论排除了沈某某在该起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情况,以最有利于行为人的原则认定其责任,纠正了起诉意见书中认定的犯罪金额。 考虑到沈某某积极配合审查、主动退回赃款、主观恶性不大等情形,庆元县人民检察院遵循“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决定对沈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2022年5月7日,庆元县人民检察院联合县公安局、县医保局、被不起诉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举行不起诉公开宣告暨县医保局开展“以案促治”法治宣传活动,并邀请街道辖区内22个行政村的法制员参与旁听。“以前我真不知道刷亲兄弟的医保卡也属于骗保,我得赶紧回去给村民普及普及!”松源街道东门村法制员吴某某称这次宣传活动十分必要。 庆元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丁丰向《法治日报》记者介绍说,希望通过本次公开宣告,让法律意识淡薄的人群充分认识到诈骗医疗保险的严重性,不要再因贪图小利,冲动冒险欺诈骗保,自觉抵制医疗欺诈骗保行为,从而实现预防犯罪的目的。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