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公告
												 
													
													
												 |  | 
        
          
            | 戴家飞:本院受理吴明霞诉你离婚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横溪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调查通知书的送达公告
 于长雁:根据群众举报,你涉嫌在大连市甘井子红咀子23号楼4单元7层1号存在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改为卫生间和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行为。我局依法启动调查程序,请你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5日内携带身份证、产权证等相关材料到大连市甘井子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周水子执法大队接受调查(地址:大连市甘井子区东纬路110号,电话:86607579),逾期未提供相关审批手续的,我局将依法处理。特此公告。
 大连市甘井子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甘井子区彩虹园25号3单元1层1号业主:根据群众举报,你涉嫌在大连市甘井子区彩虹园25号3单元1层1号存在违法建设行为。我局依法启动调查程序,请你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5日内携带身份证、产权证等相关材料到大连市甘井子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红旗执法大队接受调查(地址:大连市甘井子区张前路18A,电话:84218342),逾期未提供相关审批手续的,我局将依法处理。特此公告。
 大连市甘井子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曹修智:根据群众举报,你涉嫌在大连市甘井子区红南北园2号31层2号存在违法建设行为。我局依法启动调查程序,请你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5日内携带身份证、产权证等相关材料到大连市甘井子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红旗执法大队接受调查(地址:大连市甘井子区张前路18A,电话:84218342),逾期未提供相关审批手续的,我局将依法处理。特此公告。
 大连市甘井子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大连成成物流有限公司:根据群众举报,你涉嫌在大连市甘井子区翠谷山庄47号存在违法建设行为。我局依法启动调查程序,请你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5日内携带身份证、产权证等相关材料到大连市甘井子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红旗执法大队接受调查(地址:大连市甘井子区张前路18A,电话:84218342),逾期未提供相关审批手续的,我局将依法处理。特此公告。
 大连市甘井子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董立福:根据群众举报,你涉嫌在大连市甘井子区红南北园2号1层4号存在违法建设行为。我局依法启动调查程序,请你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5日内携带身份证、产权证等相关材料到大连市甘井子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红旗执法大队接受调查(地址:大连市甘井子区张前路18A,电话:84218342),逾期未提供相关审批手续的,我局将依法处理。特此公告。
 大连市甘井子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大连市甘井子区红南园17号1跃3层1号业主:根据群众举报,你涉嫌在大连市甘井子区红南园17号1跃3层1号北侧擅自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场地的情况。我局依法启动调查程序,请你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5日内携带身份证、产权证等相关材料到大连市甘井子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红旗执法大队接受调查(地址:大连市甘井子区张前路18A,电话:84218342),逾期未提供相关审批手续的,我局将依法处理。特此公告。
 大连市甘井子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甘井子区吉星街50号1单元1层1号业主:根据群众举报,你涉嫌在大连市甘井子区吉星街50号1单元1层1号存在违法建设行为。我局依法启动调查程序,请你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5日内携带身份证、产权证等相关材料到大连市甘井子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红旗执法大队接受调查(地址:大连市甘井子区张前路18A,电话:84218342),逾期未提供相关审批手续的,我局将依法处理。特此公告。
 大连市甘井子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的送达公告
 汪顺健:你于2019年10月25日被发现在大连市甘井子区红南园24号1跃3层2号南侧、北侧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建设建筑物五处(总面积85.26平方米,均为框架结构)。我局已于2021年9月13日向你送达了《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辽(02)(04)综执限拆决字[2021]第04-025号,你在规定限期内未履行该决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发出催告书,请你自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拆除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红南园24号1跃3层2号南侧、北侧的五处违法建筑物,总面积85.26平方米。你可自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或者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特此公告。
 大连市甘井子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郑丽:你于2021年6月21日被发现在大连市甘井子区红南园24号1跃3层3号南侧、北侧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建设构筑物一处、建筑物七处(总面积94.69平方米,均为框架结构)。我局已于2021年9月14日向你送达了《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辽(02)(04)综执限拆决字[2021]第04-028号,你在规定限期内未履行该决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发出催告书,请你自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拆除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红南园24号1跃3层3号南侧、北侧的一处违法构筑物、七处违法建筑物,总面积94.69平方米。你可自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或者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特此公告。
 大连市甘井子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的送达公告
 李敏:你于2021年8月16日9时50分被发现在大连市甘井子区恩泽北园19号1单元1层2号南侧、北侧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进行建设(2处建筑物、1处构筑物,第一处建筑物面积17.6平方米,材质为断桥铝,第二处建筑物面积11.2平方米,框架、断桥铝,第三处构筑物面积13.65平方米,材质为白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住建部《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建法[2012]99号)的规定,现责令你在本通知书公告送达之日起1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并接受复查。特此公告。
 大连市甘井子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孙英:你于2021年11月3日9时50分被发现在大连市甘井子区前程街30号1单元5层1号东侧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进行建设(1处建筑物,面积12.8平方米,材质为断桥铝)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住建部《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建法[2012]99号)的规定,现责令你在本通知书公告送达之日起1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并接受复查。特此公告。
 大连市甘井子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王福敏:你于2022年4月11日9时40分被发现在大连市甘井子区泊林映山正门西侧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进行建设(1处建筑物,面积32.5平方米,材质为保温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住建部《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建法[2012]99号)的规定,现责令你在本通知书公告送达之日起1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并接受复查。特此公告。
 大连市甘井子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王军:你于2021年3月26日10时20分被发现在大连市甘井子区恩泽南园39号1单元18层1号顶层东侧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进行建设(1处建筑物、面积28.65平方米,框架结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住建部《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建法[2012]99号)的规定,现责令你在本通知书公告送达之日起1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并接受复查。特此公告。
 大连市甘井子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许瑞瑜:你于2022年1月4日9时40分被发现在大连市甘井子区柳韵园52号2单元1层1号南侧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进行建设(1处建筑物,面积50平方米,材质为断桥铝)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住建部《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建法[2012]99号)的规定,现责令你在本通知书公告送达之日起1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并接受复查。特此公告。
 大连市甘井子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周胜利:你于2021年12月2日9时10分被发现在大连市甘井子区红南园18号1跃3层1号南侧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进行建设(1处构筑物(墙),面积42平方米,砖混结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住建部《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建法[2012]99号)的规定,现责令你在本通知书公告送达之日起1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并接受复查。特此公告。
 大连市甘井子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的送达公告
 崔凤玲: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建设建筑物二处(面积共计70平方米,均为框架结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住建部《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建法[2012]99号)的规定,现责令你于收到本公告之日起十日内将此二处违法建筑物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将依法强制拆除。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甘井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甘井子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大连市甘井子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李翠玲: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建设三处建设物的行为(面积37.02平方米、材质均为断桥铝),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住建部《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建法[2012]99号)的规定,现责令你于收到本公告之日起十日内将此违法建筑物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将依法强制拆除。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甘井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甘井子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大连市甘井子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刘慧莲: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所有建筑物二处(面积共计17.9平方米,材质为彩板、断桥铝),且违法状态持续至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住建部《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建法[2012]99号)的规定,现责令你于收到本公告之日起十日内将此二处违法建筑物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将依法强制拆除。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甘井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甘井子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大连市甘井子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  |  
            | 公告专栏 |  
            |  |  
            |  |  
            | 
 |  
            | ( 2022-05-20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  
            |  |  
        
          
            | 
                
                  
                    | 戴家飞:本院受理吴明霞诉你离婚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横溪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调查通知书的送达公告
 于长雁:根据群众举报,你涉嫌在大连市甘井子红咀子23号楼4单元7层1号存在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改为卫生间和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行为。我局依法启动调查程序,请你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5日内携带身份证、产权证等相关材料到大连市甘井子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周水子执法大队接受调查(地址:大连市甘井子区东纬路110号,电话:86607579),逾期未提供相关审批手续的,我局将依法处理。特此公告。
 大连市甘井子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甘井子区彩虹园25号3单元1层1号业主:根据群众举报,你涉嫌在大连市甘井子区彩虹园25号3单元1层1号存在违法建设行为。我局依法启动调查程序,请你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5日内携带身份证、产权证等相关材料到大连市甘井子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红旗执法大队接受调查(地址:大连市甘井子区张前路18A,电话:84218342),逾期未提供相关审批手续的,我局将依法处理。特此公告。
 大连市甘井子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曹修智:根据群众举报,你涉嫌在大连市甘井子区红南北园2号31层2号存在违法建设行为。我局依法启动调查程序,请你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5日内携带身份证、产权证等相关材料到大连市甘井子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红旗执法大队接受调查(地址:大连市甘井子区张前路18A,电话:84218342),逾期未提供相关审批手续的,我局将依法处理。特此公告。
 大连市甘井子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大连成成物流有限公司:根据群众举报,你涉嫌在大连市甘井子区翠谷山庄47号存在违法建设行为。我局依法启动调查程序,请你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5日内携带身份证、产权证等相关材料到大连市甘井子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红旗执法大队接受调查(地址:大连市甘井子区张前路18A,电话:84218342),逾期未提供相关审批手续的,我局将依法处理。特此公告。
 大连市甘井子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董立福:根据群众举报,你涉嫌在大连市甘井子区红南北园2号1层4号存在违法建设行为。我局依法启动调查程序,请你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5日内携带身份证、产权证等相关材料到大连市甘井子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红旗执法大队接受调查(地址:大连市甘井子区张前路18A,电话:84218342),逾期未提供相关审批手续的,我局将依法处理。特此公告。
 大连市甘井子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大连市甘井子区红南园17号1跃3层1号业主:根据群众举报,你涉嫌在大连市甘井子区红南园17号1跃3层1号北侧擅自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场地的情况。我局依法启动调查程序,请你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5日内携带身份证、产权证等相关材料到大连市甘井子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红旗执法大队接受调查(地址:大连市甘井子区张前路18A,电话:84218342),逾期未提供相关审批手续的,我局将依法处理。特此公告。
 大连市甘井子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甘井子区吉星街50号1单元1层1号业主:根据群众举报,你涉嫌在大连市甘井子区吉星街50号1单元1层1号存在违法建设行为。我局依法启动调查程序,请你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5日内携带身份证、产权证等相关材料到大连市甘井子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红旗执法大队接受调查(地址:大连市甘井子区张前路18A,电话:84218342),逾期未提供相关审批手续的,我局将依法处理。特此公告。
 大连市甘井子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的送达公告
 汪顺健:你于2019年10月25日被发现在大连市甘井子区红南园24号1跃3层2号南侧、北侧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建设建筑物五处(总面积85.26平方米,均为框架结构)。我局已于2021年9月13日向你送达了《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辽(02)(04)综执限拆决字[2021]第04-025号,你在规定限期内未履行该决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发出催告书,请你自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拆除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红南园24号1跃3层2号南侧、北侧的五处违法建筑物,总面积85.26平方米。你可自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或者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特此公告。
 大连市甘井子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郑丽:你于2021年6月21日被发现在大连市甘井子区红南园24号1跃3层3号南侧、北侧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建设构筑物一处、建筑物七处(总面积94.69平方米,均为框架结构)。我局已于2021年9月14日向你送达了《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辽(02)(04)综执限拆决字[2021]第04-028号,你在规定限期内未履行该决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发出催告书,请你自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拆除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红南园24号1跃3层3号南侧、北侧的一处违法构筑物、七处违法建筑物,总面积94.69平方米。你可自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或者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特此公告。
 大连市甘井子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的送达公告
 李敏:你于2021年8月16日9时50分被发现在大连市甘井子区恩泽北园19号1单元1层2号南侧、北侧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进行建设(2处建筑物、1处构筑物,第一处建筑物面积17.6平方米,材质为断桥铝,第二处建筑物面积11.2平方米,框架、断桥铝,第三处构筑物面积13.65平方米,材质为白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住建部《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建法[2012]99号)的规定,现责令你在本通知书公告送达之日起1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并接受复查。特此公告。
 大连市甘井子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孙英:你于2021年11月3日9时50分被发现在大连市甘井子区前程街30号1单元5层1号东侧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进行建设(1处建筑物,面积12.8平方米,材质为断桥铝)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住建部《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建法[2012]99号)的规定,现责令你在本通知书公告送达之日起1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并接受复查。特此公告。
 大连市甘井子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王福敏:你于2022年4月11日9时40分被发现在大连市甘井子区泊林映山正门西侧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进行建设(1处建筑物,面积32.5平方米,材质为保温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住建部《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建法[2012]99号)的规定,现责令你在本通知书公告送达之日起1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并接受复查。特此公告。
 大连市甘井子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王军:你于2021年3月26日10时20分被发现在大连市甘井子区恩泽南园39号1单元18层1号顶层东侧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进行建设(1处建筑物、面积28.65平方米,框架结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住建部《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建法[2012]99号)的规定,现责令你在本通知书公告送达之日起1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并接受复查。特此公告。
 大连市甘井子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许瑞瑜:你于2022年1月4日9时40分被发现在大连市甘井子区柳韵园52号2单元1层1号南侧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进行建设(1处建筑物,面积50平方米,材质为断桥铝)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住建部《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建法[2012]99号)的规定,现责令你在本通知书公告送达之日起1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并接受复查。特此公告。
 大连市甘井子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周胜利:你于2021年12月2日9时10分被发现在大连市甘井子区红南园18号1跃3层1号南侧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进行建设(1处构筑物(墙),面积42平方米,砖混结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住建部《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建法[2012]99号)的规定,现责令你在本通知书公告送达之日起1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并接受复查。特此公告。
 大连市甘井子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的送达公告
 崔凤玲: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建设建筑物二处(面积共计70平方米,均为框架结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住建部《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建法[2012]99号)的规定,现责令你于收到本公告之日起十日内将此二处违法建筑物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将依法强制拆除。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甘井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甘井子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大连市甘井子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李翠玲: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建设三处建设物的行为(面积37.02平方米、材质均为断桥铝),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住建部《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建法[2012]99号)的规定,现责令你于收到本公告之日起十日内将此违法建筑物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将依法强制拆除。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甘井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甘井子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大连市甘井子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刘慧莲: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所有建筑物二处(面积共计17.9平方米,材质为彩板、断桥铝),且违法状态持续至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住建部《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建法[2012]99号)的规定,现责令你于收到本公告之日起十日内将此二处违法建筑物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将依法强制拆除。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甘井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甘井子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大连市甘井子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