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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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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命文物家底基本摸清保护状况持续改善
保护革命文物助力赓续红色基因

( 2022-05-17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治社会
  □ 本报记者  朱宁宁

  一处处旧址遗址,一座座革命博物馆、纪念馆,一件件历史实物……红色资源革命文物在广袤的中华大地上星罗棋布,承载着信仰信念,彰显着初心使命,是我们党艰辛而辉煌奋斗历程的见证,是我们党最宝贵的精神财富,是党史学习教育的重要载体。
  近日,为全面摸清革命文物资源底数和保存状况,切实把革命文物保护好、管理好、运用好,中央宣传部、国家文物局联合印发《关于持续开展革命文物名录公布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进一步强化革命文物保护管理,及时在全国革命文物资源管理平台录入更新数据信息。各部门各地方应落实保护责任,加大综合保障,不断改善革命文物保护状况,全面提升革命文物保护能力。
  应当看到,目前我国的革命文物保护工作稳中有进,工作基础不断夯实。但与此同时,在革命文物的认定标准、认定程序以及保障制度方面仍存在诸多不足。鉴于此,有业内人士呼吁,加强革命文物保护,尽快出台统一专门的立法,对革命文物认定的标准和程序法定化,全面提升我国革命文物保护水平。
革命文物协同保护持续深化
  国家文物局2021年公布的数字显示,目前,全国不可移动革命文物3.6万多处,国有馆藏可移动革命文物超过100万件(套)。中宣部、财政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公布两批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片区分县名单,37个片区覆盖31个省(区、市)268个市1433个县。
  近年来,革命纪念馆渐成体系,革命传统教育呈现大众化、常态化趋势。数字显示,全国文物保护单位革命旧址开放率接近94%,革命博物馆、纪念馆总数超过1600家,“十三五”时期平均每年推出革命文物展览4000余个。红色旅游的规模和热度不断攀升。不少红色旅游目的地成为民众出游的重要选项和网红打卡地,年轻人更是成了红色旅游热的主力军。2019年全国红色旅游人数超过14亿人次,红色旅游收入超过4000亿元。越来越多的革命老区把革命文物资源作为地方发展的金名片,保护革命文物的社会基础更加坚实。
  值得一提的是,目前,我国革命文物工作顶层设计不断完善提升,协同保护持续深化。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首次出台关于实施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的意见,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长城、大运河、长征国家文化公园建设方案,打出政策“组合拳”,确立新时代革命文物工作的任务书和路线图,全面部署新时代革命文物工作。同时,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制定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实施方案,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革命文物工作格局正不断发挥作用。
多省陆续公布革命文物名录
  公布革命文物名录,对于让公众更好学习革命事迹、更好保护革命文物、更好传承革命精神有着重要作用。
  2018年7月,中办、国办正式印发《关于实施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2018—2022年)的意见》,明确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宣传、文物部门要对本地区革命文物进行全面排查,并分批公布全国革命文物名录,建立革命文物大数据库,推进革命文物资源信息开放共享。2020年,国家文物局印发《关于开展革命文物名录公布工作的通知》《关于核定公布革命文物名录的补充通知》,要求各地对不可移动革命文物和国有可移动革命文物进行排查、核定并对外公布。
  据不完全统计,已有黑龙江、海南、山东、陕西等省份公布省级名录。山东青岛、临沂、潍坊,云南永仁,广东东莞等地也陆续公布市、县的革命文物名录。
  加强对革命文物的整体保护,高质量做好革命文物工作,摸清“家底”尤为关键。然而,必须要指出的是,革命文物的认定工作并非易事。
  “革命文物的认定工作,不仅事关革命文物自身的保护,一旦出现错漏,会产生一系列的连锁反应。”文化和旅游部法治专家委员会委员、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文化旅游政策法规中心副主任王天星说。他具体举例说,比如,一些历史上并未发生过重大革命事件的旧址、遗存,如果被错误认定为革命文物就会浪费宝贵的文物保护资金。又如,一些涉及人物身份、地位、职务记载的文献资料如果认定错误,相关当事人的后代就可能以此为由,要求政府对涉及其亲属名誉、形象的一些影视作品、文学作品等进行重新评价、删除、调整等,由此引发纷争。
革命文物认定缺乏统一标准
  实行革命文物定期排查制度是革命文物保护传承的重要基础。摸清、摸准革命文物资源底数和保存现状,建立革命文物大数据库,是基础工作。在王天星看来,目前革命文物的认定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首先,革命文物的认定缺乏统一标准。目前,由于并没有统一的国家层面的认定标准,各地对不同时期的革命文物有不同的认定标准。以认定革命文物的时间节点为例,有的从1919年起算,有的从1921年起算。而对于认定革命文物的截止时间,有的定为1949年,有的则定为1956年,还有的并没有明确的时间限制。
  其次,革命文物的认定缺乏法定程序。我国特殊的国情决定了革命文物的认定必须充分发挥党史、军史研究机构的作用,同时也要尊重当地民众的意见。目前,一些革命文物的认定意见发生分歧时应当以哪个部门、哪个领域的专家意见为准,并没有定论,也未确立当事人的申诉程序。
  此外,有些革命文物尤其是旧址、遗存等会因为自然、人为等原因导致毁损、灭失,还有些旧址、遗存经后续认定,并未发生重大革命事件,但现行法律法规中并没有规定相关的动态调整制度。
  “革命文物的认定必须十分慎重,必须要有统一的法定标准,同时还要遵守法定的程序。这种程序涉及认定主体、认定过程、认定结论的公开、认定结论的申诉等事宜。”鉴于此,王天星建议尽快出台国家层面的统一立法,明确革命文物认定的标准、程序以及相关的完善制度。
完善革命文物保护法律制度
  革命文物是红色文化的重要载体,革命文物保护工作是一项极为细致且浩大的工程。因此,形成从中央到地方的革命文物保护法律制度体系十分必要。
  近些年来,一些地处革命老区、红色资源丰富的地方,在地方法规层面立法作了初步探索,并取得显著效果。目前,除了多个地方出台省级层面的以红色文化保护为主题的地方性立法之外,一些设区的市也出台了专门的地方性法规。这些地方性法规为红色文化资源保护立法提供了鲜活的样本。
  今年全国人大会议期间,多位全国人大代表关注到红色文化立法,并提出了多件相关议案。
  在全国人大代表、上海移动总经理陈力看来,十分有必要通过制定红色文化资源保护法指导各地从“一盘棋”的角度进行综合运用,发挥红色资源最大效益,建议在总结地方实践经验基础上,从法律层面确立红色文化资源的保护制度体系,让区域性、局部性的政策保护成为常态化的制度供给,从而使红色文化资源的传承与创新工作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
  调查和认定是对红色资源进行保护、管理、传承和利用的前置性工作。陈力建议,在红色文化资源保护法中,明确调查与认定的相应标准、方法、程序等,同时结合红色资源保护现状,引导公众的积极参与,借助社会优势力量,拓展红色文化资源利用和保护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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