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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 2022-05-10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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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修旺:本院受理原告新疆新投绿环种植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准时开庭,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李家荣:本院受理原告王喜云诉被告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三个规定告知书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法院
湖北启翼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朱家全、顾典启诉被告你公司、夏道红、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北工程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审理终结。现夏道红不服我院(2021)云0921民初1719号民事裁定书提出上诉,你作为本案被告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云0921民初1719号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若提出答辩意见,可直接交于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法院
樊佳红:本院受理原告罗郭华诉被告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三个规定告知书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勐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法院
云南拓路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国会诉被告你公司、云南交投集团云岭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三个规定告知书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7905号 上海贲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马山宝与被告上海贲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永康崇德学校与第三人丽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一、被告上海贲然公司支付工程款1647126.79元(暂计)及违约金;二、被告永康崇德学校在欠付被告上海贲然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责任,并支付违约金。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人员组成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十五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2年6月27日9时00分在本院西门五楼19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3222号 何文光:本院受理原告吴乐天与被告何文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398号 张冲富(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东山镇撒基格村委会撒基格村132号):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与被告张冲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784民初398号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或在线提交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遂宁红旗连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了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与被告遂宁爱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遂宁红旗连锁有限公司、张建东、张雷、郑艳、邓玉兰、田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903民初78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遂宁市爱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借款本金13 200 000元及截至2020年4月12日的利息244 272.7元、复利2 955.29元、罚息24 185.42元及自2020年4月1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公司类贷款调整还本计划协议》的约定计算的利息、复利、罚息,若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则上述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对已经支付的利息,从支付之日予以品迭;二、被告遂宁市爱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违约金1 320 000元;三、如被告遂宁市爱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不能按期履行第一、二项给付义务,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有权对被告遂宁红旗连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遂宁市开发区明月路现代不夜城的26间营业用房(详见抵押物清单)在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四、被告遂宁红旗连锁有限公司、张建东、张雷、郑艳、邓玉兰、田甜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遂宁红旗连锁有限公司、张建东、张雷、郑艳、邓玉兰、田甜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遂宁市爱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李丙章:本院受理原告鲁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审判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被告李丙章偿还原告鲁那借款30000元整;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李丙章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15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小圩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2022)冀0107民初114号 马彦生、张明秀:本院受理原告高国惠诉马彦生、张明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2)冀0107民初11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2021)黔2322民初4166号 王登鹏:本院受理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与王登鹏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黔2322民初4166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1695号 黄光华(公民身份号码342423198302127393):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灵影抛光材料店与被告黄光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告知书、缴款通知书、诉讼费结算通知书,该判决书判决:由被告黄光华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永康市灵影抛光材料店货款人民币5805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自2020年2月14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货款5805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如被告黄光华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黄光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2119号 谢东华(公民身份号码:53012719890814107X):本院受理原告李金禄与被告谢东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所欠货款4100元及利息(自2017年1月1日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2、本案所需的全部费用由被告支付。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及举证权利,本案将定于2022年7月14日8时50分在本院西门一楼26号审判庭开庭审理,由审判员吕华杰独任审判,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关立臻:本院受理原告郑院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豫0721民初174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豫0721民初1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
(2022)冀0102民特21号 本院于2022年4月2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张志霞申请宣告张志勇死亡一案。申请人张志霞称,其弟张志勇于2005年失踪,至今下落不明已满四年。经查,张志勇,男,1969年12月30日出生,籍贯河南省温县,原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胜利北街300号3-1-202。2017年4月21日,张志勇户籍被注销,注销原因为失踪。下落不明人张志勇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张志勇将被宣告死亡。凡知悉下落不明人张志勇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张志勇情况,向本院报告。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本院根据安徽海泰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泰置业”)与安徽浩研养老服务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研养老”)的申请,于2022年4月12日决定准许海泰置业与浩研养老合并预重整,并指定安徽深蓝(芜湖)律师事务所为预重整临时管理人。海泰置业与浩研养老的债权人应在2022年5月10日至2022年6月9日期间向临时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等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预重整期间海泰置业与浩研养老的债权人不得向人民法院申请对海泰置业与浩研养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本院定于2022年6月21日15时线上召开第一次临时债权人会议。因新冠疫情防控要求,本次临时债权人会议采取线上视频会议方式。具体方式和事项由临时管理人另行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第一次临时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和律师执业证;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及相关手续。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和律师执业证。
  特别说明:
  1、目前对海泰置业与浩研养老进行的是“预重整”,是否受理海泰置业与浩研养老破产重整将在预重整工作完成后由本院依法裁定。所以海泰置业与浩研养老能否依法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存在不确定性。
  2.如本院依法裁定受理海泰置业与浩研养老破产重整申请的,在海泰置业与浩研养老预重整阶段申报的债权人无需再另行申报债权,临时管理人和临时债权人会议对债权债务法律关系成立与否、债权性质、债权本金、计息等计算方式的审查、核查意见等与重整程序具有同等效力。
  3.本院受理海泰置业与浩研养老破产申请后,对于申报债权所涉及的利息,临时管理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编制债权表提交债务人、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人对海泰置业与浩研养老享有的债权金额及债权性质最终以本院裁定确认为准。
  4.预重整期间债务人和部分债权人、出资人已经达成的有关协议或者预重整程序中已经拟定的预重整方案与重整程序中制作的重整计划草案内容一致的,有关债权人、出资人对该协议或方案的同意视为对该重整计划草案表决的同意。但下列情形除外:(1)重整计划草案对协议或方案内容进行了修改并对有关权利人产生不利影响,或者与有关权利人重大利益相关的,受到实质性影响的权利人有权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重整计划草案重新进行表决。(2)协议达成或方案表决前债务人隐瞒重要信息、披露虚假信息,以及协议达成或方案表决后出现重大变化的,受到实质性影响的权利人有权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重整计划草案重新进行表决。
  5、预重整临时管理人联系方式
  办公地址: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越秀路银湖波尔卡SOHO 9号楼9层 临时管理人办公室,邮编:241000。
  联系人:王律师
  联系电话:0553-5962972、19334129776
  电子邮箱:haitai_2022@126.com
  微信公众号:海泰置业预重整
  特此公告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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