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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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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行兵:本院受理原告张明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准时开庭,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1419号 上海奉豪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上海贲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和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奉豪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永康崇德学校、第三人丽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贲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追加第三人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诉讼风险提示。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2年6月27日14时20分在本院19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苏0311民初1236号 徐州市兴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希晨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王庆鸟:本院受理的原告乌兰县永达五金机电商行诉被告王庆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2021)青2821民初58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乌兰县吉仁生态农牧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乌兰县茶卡镇茶卡寺民主管理委员会诉被告乌兰县吉仁生态农牧业有限公司牧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2021)青2821民初52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2022)苏1323民初2503号 王俊亮、吉利:本院受理原告赵连青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苏1323民初250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王集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2)苏1323民初739号 唐峰:本院受理原告刘超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1323民初7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1)冀0107民初855号 杨会苹:本院受理原告王建朝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107民初85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2021)豫0402民初3242号 冯春红:本院受理原告柳霞诉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第三人郭承海及你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豫0402民初3242号民事判决书、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焦店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及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对本判决不服的,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2022)苏0311民再2号 王瑜、夏一中、徐州市久隆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审原告杨军与你们及原审被告江苏久隆投资置业集团有限公司铜山分公司、江苏久隆投资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送达后的第3日下午2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号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2)苏1323民初552号 王亚飞、周素梅:本院受理的原告海涛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苏1323民初55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2)苏0311民初758号 徐州金吉鸟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彭方元与你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2)苏0311民初758号民事判决书(裁判主要内容:你公司赔偿原告彭方元784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1737号 彭超雄(住湖南省平江县汉昌街道民建路社区东街140号,公民身份号码430626197801146236):本院受理原告俞苏英与被告彭超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权利义务告知书。原告起诉称: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4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22年6月23日9时00分,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第23审判庭(诉讼服务中心2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苏0312民初3388号 李若男: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郑集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你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依法判决。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贾斌、刘玉萍:本院受理原告倪勇、孟蕾诉你们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苏0582民初134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乐余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2022)苏1283民初2343号 钱明辉:本院受理泰兴市家得佳建材商行与你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诉状副本、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河失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刘欣:本院已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务川仡佬苗族自治县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2年7月27日早上9:00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希望你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否则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刘晓帅:本院受理原告李峰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730民初42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1675号 丁志勇: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康迈纸箱厂(普通合伙)与被告丁志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22年6月14日上午08时50分,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第4号审判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由审判员徐露苗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赵俊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31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刘亿(公民身份号码:422802198103172618):本院受理原告谭立玄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鄂2802民初1070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2022)冀0926执恢12号 耿宝玲、骆俊山、骆玉旺:本院执行你们与李书景为买卖合同纠纷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公告向你送达肃宁县人民法院(2022)冀0926执恢1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冻结裁定书等法律文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以上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限你于送达当日起履行(2018)冀0926民初68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如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惩罚、惩戒措施,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 (2018)浙0327破13号之四 因管理人对温州玲合家具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已分配完毕,最后分配已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本院于2022年4月28日,裁定终结温州玲合家具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儋州市人民检察院公告 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受理儋州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赵明涉嫌诈骗罪一案,因本案被害人众多,为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现将相关诉讼权利义务(相关规定请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六条、第一百零一条)公告通知各被害人(名单附后)。 本案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行使相关诉讼权利时,可以拨打联系电话或以书面形式递交本院。寄地址:海南省儋州市那大镇中兴大街东54号儋州市人民检察院,邮编:571700, 联系人:检察官:莫迪焜。 办公室电话:(0898)23885902。 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2年5月9日 附被害人名单:刘谭、周晓烨、蒋崇林、白雪梅、陈涛、姜梦杰、刘丙尧、徐巧佑、鲁龙飞、余莉莉、藏攀、薛慧茹、张世燊、邓一念、孙建宇、刘泽、吴周、陈玉晶、余乐、郭海燕、温啸、程伟凯、张明龙、李宗润、赵曼宇、郭佳琪、王海涛、黄硕、马小龙、罗云鹏、安亚龙、金晶、姜曼、冯雨、甄国良、彭海涛、鲍云丰、杜金泽、孙丽红、胡丹娜、晁学运、陈亮、董乐乐、宋元明、陈娇珍、胡辉、苏禹、赵明浩、马明清、谢金松、程思源、陈明真、潘慧敏、田泽定、葛锐、杨文、李佳、储杰、吴依依、李华华、张玉琳、林敏波、莫本盛、胡律行、邹康典、黄国鹏、于鑫雨、洪保博、鲍晓虎、张超、王涵、程亚运、陈文清、刘荆端、张池程、郭艳楠、郭龙宇、康龙伟、董莹、秦康伟、穆浩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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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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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5-09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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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行兵:本院受理原告张明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准时开庭,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1419号 上海奉豪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上海贲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和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奉豪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永康崇德学校、第三人丽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贲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追加第三人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诉讼风险提示。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2年6月27日14时20分在本院19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苏0311民初1236号 徐州市兴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希晨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王庆鸟:本院受理的原告乌兰县永达五金机电商行诉被告王庆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2021)青2821民初58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乌兰县吉仁生态农牧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乌兰县茶卡镇茶卡寺民主管理委员会诉被告乌兰县吉仁生态农牧业有限公司牧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2021)青2821民初52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2022)苏1323民初2503号 王俊亮、吉利:本院受理原告赵连青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苏1323民初250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王集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2)苏1323民初739号 唐峰:本院受理原告刘超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1323民初7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1)冀0107民初855号 杨会苹:本院受理原告王建朝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107民初85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2021)豫0402民初3242号 冯春红:本院受理原告柳霞诉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第三人郭承海及你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豫0402民初3242号民事判决书、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焦店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及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对本判决不服的,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2022)苏0311民再2号 王瑜、夏一中、徐州市久隆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审原告杨军与你们及原审被告江苏久隆投资置业集团有限公司铜山分公司、江苏久隆投资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送达后的第3日下午2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号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2)苏1323民初552号 王亚飞、周素梅:本院受理的原告海涛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苏1323民初55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2)苏0311民初758号 徐州金吉鸟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彭方元与你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2)苏0311民初758号民事判决书(裁判主要内容:你公司赔偿原告彭方元784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1737号 彭超雄(住湖南省平江县汉昌街道民建路社区东街140号,公民身份号码430626197801146236):本院受理原告俞苏英与被告彭超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权利义务告知书。原告起诉称: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4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22年6月23日9时00分,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第23审判庭(诉讼服务中心2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苏0312民初3388号 李若男: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郑集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你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依法判决。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贾斌、刘玉萍:本院受理原告倪勇、孟蕾诉你们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苏0582民初134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乐余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2022)苏1283民初2343号 钱明辉:本院受理泰兴市家得佳建材商行与你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诉状副本、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河失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刘欣:本院已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务川仡佬苗族自治县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2年7月27日早上9:00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希望你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否则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刘晓帅:本院受理原告李峰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730民初42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1675号 丁志勇: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康迈纸箱厂(普通合伙)与被告丁志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22年6月14日上午08时50分,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第4号审判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由审判员徐露苗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赵俊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31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刘亿(公民身份号码:422802198103172618):本院受理原告谭立玄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鄂2802民初1070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2022)冀0926执恢12号 耿宝玲、骆俊山、骆玉旺:本院执行你们与李书景为买卖合同纠纷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公告向你送达肃宁县人民法院(2022)冀0926执恢1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冻结裁定书等法律文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以上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限你于送达当日起履行(2018)冀0926民初68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如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惩罚、惩戒措施,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 (2018)浙0327破13号之四 因管理人对温州玲合家具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已分配完毕,最后分配已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本院于2022年4月28日,裁定终结温州玲合家具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儋州市人民检察院公告 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受理儋州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赵明涉嫌诈骗罪一案,因本案被害人众多,为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现将相关诉讼权利义务(相关规定请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六条、第一百零一条)公告通知各被害人(名单附后)。 本案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行使相关诉讼权利时,可以拨打联系电话或以书面形式递交本院。寄地址:海南省儋州市那大镇中兴大街东54号儋州市人民检察院,邮编:571700, 联系人:检察官:莫迪焜。 办公室电话:(0898)23885902。 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2年5月9日 附被害人名单:刘谭、周晓烨、蒋崇林、白雪梅、陈涛、姜梦杰、刘丙尧、徐巧佑、鲁龙飞、余莉莉、藏攀、薛慧茹、张世燊、邓一念、孙建宇、刘泽、吴周、陈玉晶、余乐、郭海燕、温啸、程伟凯、张明龙、李宗润、赵曼宇、郭佳琪、王海涛、黄硕、马小龙、罗云鹏、安亚龙、金晶、姜曼、冯雨、甄国良、彭海涛、鲍云丰、杜金泽、孙丽红、胡丹娜、晁学运、陈亮、董乐乐、宋元明、陈娇珍、胡辉、苏禹、赵明浩、马明清、谢金松、程思源、陈明真、潘慧敏、田泽定、葛锐、杨文、李佳、储杰、吴依依、李华华、张玉琳、林敏波、莫本盛、胡律行、邹康典、黄国鹏、于鑫雨、洪保博、鲍晓虎、张超、王涵、程亚运、陈文清、刘荆端、张池程、郭艳楠、郭龙宇、康龙伟、董莹、秦康伟、穆浩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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