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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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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惩经济犯罪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最高检公安部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修订后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二)答记者问

( 2022-04-30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政法
  □ 本报记者 张昊 董凡超

  4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修订后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立案追诉标准(二)》),自5月15日起施行。为便于执法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有关部门负责人接受了采访,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着力强化实践性和可操作性
  记者:请介绍一下修订后的《立案追诉标准(二)》有哪些突出的亮点。
  答:《立案追诉标准(二)》紧密结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经验,积极回应新时代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提出的更高要求,为大局服务,以执法、司法工作高质量发展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亮点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是突出的政治性。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公安工作的意见》,主动立足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聚焦“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找准公安、检察工作的着力点。《立案追诉标准(二)》坚持从严惩治非法集资、洗钱、证券、涉税犯罪,防范资本无序扩张,切实维护金融安全,以更实举措服务保障经济社会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
  二是鲜活的时代性。依法平等保护各类企业合法权益,完善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法治环境。《刑法修正案(十一)》加大力度惩治民营企业内部发生的侵害民营企业财产的犯罪,进一步提高和调整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挪用资金罪的刑罚配置。为此,《立案追诉标准(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5种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立案追诉标准,采用与受贿罪等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相同的入罪标准,对国企民企、内资外资、中小微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予以同等司法保护,充分体现和落实产权平等保护的时代精神。
  三是鲜明的法治性和实践性。全面梳理吸收刑法修正案、立法解释、相关行政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制定修改精神,对立案追诉标准予以系统修改完善,根据实际情况上调或降低相关数额数量标准,增加补充手段、情节、后果等多元标准,进一步明确相关罪状含义,明晰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界限。同时,坚持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积极回应公安、检察机关执法司法实践中遇到的突出问题,修改完善骗取贷款、虚开发票、金融诈骗等实践中常见多发犯罪的立案追诉标准,着力强化实践性和可操作性。
立足能动履职深化源头治理
  记者:请介绍一下近年来检察机关惩治经济犯罪工作情况。
  答:近年来,检察机关全面履行维护经济安全、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政治责任、法治责任、检察责任。2019年初,最高检内设机构改革,设立专门负责经济犯罪检察工作的部门,以专门机构、专业队伍,全面推进经济犯罪检察工作发力提速。2021年9月,为落实中办、国办《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成立了最高检派驻中国证监会检察室,加强执法司法协作与制约,强化对办案的指导。2019年至2021年,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40.68万余人,同比上升29.78%。检察机关围绕金融证券、企业权益、市场环境、税收秩序等重点领域,一方面,适用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加大惩处力度;另一方面,立足办案能动履职,深化源头治理,各项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一是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依法惩治金融犯罪,2019年至2021年起诉金融犯罪12万余人。积极参与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联合公安部持续挂牌督办36起非法集资重大案件。积极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依法严惩金融放贷领域黑恶犯罪。加大追诉洗钱犯罪力度,2021年起诉洗钱罪982件,是2019年的10倍,最高检会同人民银行发布6件反洗钱典型案例。针对办案中发现的金融监管漏洞,最高检制发“三号检察建议”,促进源头治理。开设“金融检察微课堂”等预防专栏,加强金融法治宣传,提升公众防范金融犯罪意识。
  二是严惩证券犯罪,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持续加大证券犯罪办案力度,2021年起诉229人,是2018年的1.8倍,成功指控康美药业、康得新、北八道等财务造假、操纵证券市场重大案件,最高检会同证监会发布12件典型案例。联合证监会、公安部开展打击证券违法专项执法行动,集中督办财务造假、操纵市场等19起重大案件。
  三是依法保护企业权益,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聚焦破坏市场秩序、侵犯企业权益突出问题,依法严惩合同诈骗、强迫交易、非法传销等犯罪,2019年至2021年共起诉破坏公司企业管理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案件14.3万余人。在疫情冲击和经济承压背景下,认真落实“六稳”“六保”要求,加强民营经济司法保护,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司法政策,助力稳就业、保市场主体。会同公安部开展涉企“挂案”专项清理,共清理“挂案”6000余件,让企业卸下包袱轻装上阵。
  四是依法惩治走私涉税犯罪,维护税收秩序和国门安全。聚焦空壳公司、职业团伙、暴力虚开等重点领域,依法从严打击涉税犯罪,2019年至2021年起诉危害税收征管犯罪3.6万余人,最高检会同国税总局等建立“六部门常态化打击虚开骗税工作机制”,强化执法司法协作,维护税收征管秩序。加大走私犯罪惩治力度,积极参与“国门利剑”“蓝天”等专项行动,从严从快打击走私武器弹药、冻品、成品油等犯罪,共起诉走私犯罪2.1万余人。积极参与打击粤港澳海上跨境走私专项行动,坚决遏制非设关地走私犯罪高发态势。
  下一步,检察机关将认真贯彻执行修订后的《立案追诉标准(二)》,综合运用打击、治理、预防等手段,为保持平稳健康的经济环境贡献力量。
从严惩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
  记者:去年中办、国办印发《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此次修订是如何落实《意见》精神的。
  答:中办、国办意见明确要求,贯彻实施《刑法修正案(十一)》,同步修改有关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为此,《立案追诉标准(二)》贯彻“坚持零容忍要求、坚持法治原则、坚持统筹协调、坚持底线思维”的工作原则,对相关证券期货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进行全面系统修改,引领和促进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资本市场违法犯罪法律责任制度体系更加完善。此次修改体现了从严惩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的政策导向:
  一是补充完善欺诈发行证券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等8个罪名犯罪手段、情节、后果等立案追诉标准,严密刑事法网。
  二是加大投资者保护力度,对欺诈发行证券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等5个罪名增加造成投资者损失、诱导投资者交易等情节,并平衡各罪名间数额标准等。
  三是压实保荐人等中介机构“看门人”职责,完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立案追诉标准。
  本报北京4月29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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