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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视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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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13日,习近平总书记出席庆祝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30周年大会并发表重要讲话。正值习近平总书记“4·13”重要讲话发表四周年之际,又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公布施行一周年之时,习近平总书记亲赴海南考察,全面深入了解海南自贸港建设工作成效,并就下一步自贸港建设作出部署。 在学习领会基础上,海南将自贸港建设的战略框架总结为“1348”,其中,“一本”指的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海南工作的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三基”则包括《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两份中央文件以及一部国家立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作为我国第一部高水平开放立法,也是第一部单独为特定区域经济建设出台的国家立法,以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相关内容为视角,进一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在海南考察时发表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对于发挥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在海南自贸港建设中的“基础作用”,以法治化方式体现高水平开放的各项制度安排,以法律规则引领规范自贸港建设各项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主动探索创新体现责任担当 习近平总书记在听取海南省委和省政府工作汇报时强调,要有“功成不必在我”的精神境界与“功成必定有我”的历史担当,就是激励海南在自贸港建设中要切实履行责任,真正体现出自贸港建设的“主人翁”精神和时不我待的“历史使命感”,主动对标高水平开放要求,在法律和政策授权内主动探索、勇于创新,开拓自贸港建设新局面。 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海南省应当切实履行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全力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各项工作。因此,积极履行职责使命,主动推进各项工作,既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的必然,也是遵守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所赋予的法定职责的要求。 从自贸港法治建设实践来看,应重视三个方面。一是亟待主动完善海南自由贸易港法配套地方性法规。配套法规体系建设需要进一步主动探索,尽快消除配套规则供给不足这个“最后一公里”的难题。以金融监管为例,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离岸金融相关开放制度,海南需要及时出台配套制度予以明确,对“特定区域”、批准权限、离岸授权机构以及离岸业务“指定账户”等,通过出台海南自贸港离岸金融监管相关法规和实施细则,提供具体的规则指引和操作守则。二是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赋予海南的立法权亟待充分运用。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第十条为海南自贸港设立了特殊立法权限,为配套法律制度建设提供了立法授权。以自贸港国际商事仲裁为例,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第五十四条要求建立多元化商事纠纷解决机制,支持通过仲裁、调解等多种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要以地方立法形式吸纳国际通行的仲裁规则,夯实自贸港高水平开放的基础。三是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框架内的创新探索亟需“容错机制”提供保障。强调责任担当,既要在制度创新探索上敢于担责“加压”,又要对改革创新能够依法免责“减压”。容错机制建设涉及多部门联动,更加需要在地方立法层面形成制度规则,明确试错与犯错的界限,让改革者真正放开手脚实现有为、敢为。 保护特色产业维护粮食安全 习近平总书记在考察调研崖州湾种子实验室时指出,中国人的饭碗要牢牢端在自己手中,就必须把种子牢牢攥在自己手里。 粮食安全是国家战略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海南自由贸易港全面放开投资准入,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生态保护红线、重大公共利益等国家实行准入管理的领域除外。”第三十八条规定,“国家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开放型生态型服务型产业体系,积极发展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热带特色高效农业等重点产业。”以热带农业、新品种培育为特色的海南热带特色高效农业健康有序发展,守牢粮食安全底线,离不开新品种权保护体系构建。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海南自由贸易港内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知识产权,促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管理服务能力提升,建立健全知识产权领域信用分类监管、失信惩戒等机制,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严格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其中,尤其应当重视农业新品种权依法保护,既是海南热带特色产业发展的内在要求,更是维护国家粮食战略安全的重要保障。 从自贸港知识产权保护,尤以新品种权保护为例,应当重视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构建新品种权保护一体化机制。在持续推进和完善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的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体系以及崖州湾知识产权特区推行专利、商标、版权、地理标志、植物新品种“五合一”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系的同时,要重视农业新品种权在内的科技创新知识产权保护一体化建设,打通知识产权申请、审查、公证、评估、交易、司法保护的服务管理全流程通道,形成高效一体化保护机制,点对点服务知识产权需求。二是及时修订完善新品种权保护相关法律文件。随着新修订的种子法施行,海南自贸港应当及时吸收采纳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公约1991年文本的主要内容,跟进出台植物新品种管理办法,推动海南在热带植物、农作物和海洋生物新品种方面的探索。 落实特殊政策打造特色园区 习近平总书记在儋州市考察调研时指出,洋浦经济开发区作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先行区、示范区,要总结好海南办经济特区经验,用好“中国洋浦港”船籍港的政策优势,大胆创新、先行先试。 海南自贸港特色园区是自贸港相关产业承接区、高水平开放各项政策措施示范区,也是推动海南自贸港改革创新实验区。海南省立法机关先后出台多项涉及园区管理的地方性法规,通过园区管理切实推进自贸港各项体制创新和产业发展。 建立健全与海南自由贸易港开放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制,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一是明确园区管理局等法定机构的法律属性。园区管理局作为法定机构,属于属地政府派出机构。但从其管理服务的功能来看,又不可避免地参与相关经济活动。要明确其法律属性,以避免参与经济活动过程中被动违法情况的发生,如违反招投标法等规定,行为可能导致法律责任归集于属地政府以及隐性政府补贴等问题。二是消除园区管理与履职上的职能重叠。园区管理局作为法定机构,应当负责承担相关区域内的经济管理、招商引资、产业服务等与经济建设有关的公共职能。上述职能与属地政府在经济管理与社会服务的职能上存在边界不明、职责混同的问题。 因此,在园区管理体制上,可以借鉴国际成熟经验,探索在省一级建立管理局,作为各区域管理局的直接领导机构。园区管理局不再作为所在地政府派出机构,从而更好地发挥经济管理职能,厘清权责边界。在优化园区服务功能方面,可由所在园区管理局统一协调市场监管、税务、土地、海关等开展工作。自贸港特区管理局负责与各部门上级主管单位进行统一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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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海南自由贸易港法为视角深入学习领会 习近平总书记海南考察系列重要讲话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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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改国浩自贸港法律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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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4-26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人大视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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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13日,习近平总书记出席庆祝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30周年大会并发表重要讲话。正值习近平总书记“4·13”重要讲话发表四周年之际,又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公布施行一周年之时,习近平总书记亲赴海南考察,全面深入了解海南自贸港建设工作成效,并就下一步自贸港建设作出部署。 在学习领会基础上,海南将自贸港建设的战略框架总结为“1348”,其中,“一本”指的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海南工作的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三基”则包括《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两份中央文件以及一部国家立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作为我国第一部高水平开放立法,也是第一部单独为特定区域经济建设出台的国家立法,以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相关内容为视角,进一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在海南考察时发表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对于发挥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在海南自贸港建设中的“基础作用”,以法治化方式体现高水平开放的各项制度安排,以法律规则引领规范自贸港建设各项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主动探索创新体现责任担当 习近平总书记在听取海南省委和省政府工作汇报时强调,要有“功成不必在我”的精神境界与“功成必定有我”的历史担当,就是激励海南在自贸港建设中要切实履行责任,真正体现出自贸港建设的“主人翁”精神和时不我待的“历史使命感”,主动对标高水平开放要求,在法律和政策授权内主动探索、勇于创新,开拓自贸港建设新局面。 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海南省应当切实履行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全力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各项工作。因此,积极履行职责使命,主动推进各项工作,既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的必然,也是遵守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所赋予的法定职责的要求。 从自贸港法治建设实践来看,应重视三个方面。一是亟待主动完善海南自由贸易港法配套地方性法规。配套法规体系建设需要进一步主动探索,尽快消除配套规则供给不足这个“最后一公里”的难题。以金融监管为例,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离岸金融相关开放制度,海南需要及时出台配套制度予以明确,对“特定区域”、批准权限、离岸授权机构以及离岸业务“指定账户”等,通过出台海南自贸港离岸金融监管相关法规和实施细则,提供具体的规则指引和操作守则。二是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赋予海南的立法权亟待充分运用。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第十条为海南自贸港设立了特殊立法权限,为配套法律制度建设提供了立法授权。以自贸港国际商事仲裁为例,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第五十四条要求建立多元化商事纠纷解决机制,支持通过仲裁、调解等多种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要以地方立法形式吸纳国际通行的仲裁规则,夯实自贸港高水平开放的基础。三是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框架内的创新探索亟需“容错机制”提供保障。强调责任担当,既要在制度创新探索上敢于担责“加压”,又要对改革创新能够依法免责“减压”。容错机制建设涉及多部门联动,更加需要在地方立法层面形成制度规则,明确试错与犯错的界限,让改革者真正放开手脚实现有为、敢为。 保护特色产业维护粮食安全 习近平总书记在考察调研崖州湾种子实验室时指出,中国人的饭碗要牢牢端在自己手中,就必须把种子牢牢攥在自己手里。 粮食安全是国家战略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海南自由贸易港全面放开投资准入,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生态保护红线、重大公共利益等国家实行准入管理的领域除外。”第三十八条规定,“国家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开放型生态型服务型产业体系,积极发展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热带特色高效农业等重点产业。”以热带农业、新品种培育为特色的海南热带特色高效农业健康有序发展,守牢粮食安全底线,离不开新品种权保护体系构建。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海南自由贸易港内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知识产权,促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管理服务能力提升,建立健全知识产权领域信用分类监管、失信惩戒等机制,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严格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其中,尤其应当重视农业新品种权依法保护,既是海南热带特色产业发展的内在要求,更是维护国家粮食战略安全的重要保障。 从自贸港知识产权保护,尤以新品种权保护为例,应当重视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构建新品种权保护一体化机制。在持续推进和完善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的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体系以及崖州湾知识产权特区推行专利、商标、版权、地理标志、植物新品种“五合一”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系的同时,要重视农业新品种权在内的科技创新知识产权保护一体化建设,打通知识产权申请、审查、公证、评估、交易、司法保护的服务管理全流程通道,形成高效一体化保护机制,点对点服务知识产权需求。二是及时修订完善新品种权保护相关法律文件。随着新修订的种子法施行,海南自贸港应当及时吸收采纳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公约1991年文本的主要内容,跟进出台植物新品种管理办法,推动海南在热带植物、农作物和海洋生物新品种方面的探索。 落实特殊政策打造特色园区 习近平总书记在儋州市考察调研时指出,洋浦经济开发区作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先行区、示范区,要总结好海南办经济特区经验,用好“中国洋浦港”船籍港的政策优势,大胆创新、先行先试。 海南自贸港特色园区是自贸港相关产业承接区、高水平开放各项政策措施示范区,也是推动海南自贸港改革创新实验区。海南省立法机关先后出台多项涉及园区管理的地方性法规,通过园区管理切实推进自贸港各项体制创新和产业发展。 建立健全与海南自由贸易港开放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制,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一是明确园区管理局等法定机构的法律属性。园区管理局作为法定机构,属于属地政府派出机构。但从其管理服务的功能来看,又不可避免地参与相关经济活动。要明确其法律属性,以避免参与经济活动过程中被动违法情况的发生,如违反招投标法等规定,行为可能导致法律责任归集于属地政府以及隐性政府补贴等问题。二是消除园区管理与履职上的职能重叠。园区管理局作为法定机构,应当负责承担相关区域内的经济管理、招商引资、产业服务等与经济建设有关的公共职能。上述职能与属地政府在经济管理与社会服务的职能上存在边界不明、职责混同的问题。 因此,在园区管理体制上,可以借鉴国际成熟经验,探索在省一级建立管理局,作为各区域管理局的直接领导机构。园区管理局不再作为所在地政府派出机构,从而更好地发挥经济管理职能,厘清权责边界。在优化园区服务功能方面,可由所在园区管理局统一协调市场监管、税务、土地、海关等开展工作。自贸港特区管理局负责与各部门上级主管单位进行统一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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