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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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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4-24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律服务·说法
  □ 本报记者  王春
□ 本报通讯员 吴梦毅 俞瑜

  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的吴先生经营着一家橡胶厂。2019年,齐某来到厂里应聘电焊工,按计件结算工资。吴先生想与齐某签订劳动合同,可齐某却以“先做一段时间试试,看报酬情况再决定是否长做”为由多次推辞签订劳动合同。
  入职后的齐某工作表现积极,每逢节假日总是主动要求加班。然而,2020年底,吴先生接到齐某的辞职来电,而齐某辞职的理由竟是厂里不跟他签订劳动合同。
  随后,吴先生收到了三门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齐某申请劳动仲裁的通知。吴先生这才意识到齐某不愿意签劳动合同是另有所图。由于齐某对仲裁委的裁决结果不服,遂诉至三门县人民法院,要求橡胶厂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及漏算的劳动报酬、高温津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等总计14万余元。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齐某在2016年到2020年期间,分别在上海、苏州等地打过数起同类型的官司,其行为可能属于典型的“劳动碰瓷”,法院认为齐某并非善意利用法律条文谋取合法利益。同时,橡胶厂已举证证明其不存在不与齐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故意。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齐某要求被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对漏算的劳动报酬、高温津贴、合理的法定节假日、休假日加班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等1.5万元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法官庭后表示,“劳动碰瓷”的手段多样,但“碰瓷者”屡屡得手的主要原因还是企业合同订立程序不规范,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依法合规管理经营才是防范“劳动碰瓷”的根本手段。若遇到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类似情况,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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