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4月15日 上一期 下一期
3上一篇  4下一篇  
返回本版列表    点击率:  字体: 放大  默认  缩小  
公告
9 9/9 8 9 ****处理标记:[Page]时,数据源为空。 **** > >| PDF版
本版面文章
· 人民法院公告
· 人民法院公告
· 公告专栏
· 公告专栏

人民法院公告

( 2022-04-15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1/4中缝
  马学林:本院受理原告郑世彬诉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准时开庭,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2022)浙0482民初681号 刘帅帅(身份证号码:341282199512016811):本院受理原告陆倩雯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及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6月1日上午10时0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判决。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2022)冀0107执113号 刘金利:本院受理的孟会军申请执行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本院作出的(2021)冀0107民初487号民事判决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2022)黔2322民初804号 陈新:本院受理的原告全贵方诉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0时00分(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潘家庄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148号 陈友彪: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与被告陈友彪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784民初14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由被告陈友彪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赔偿款14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0年6月18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以赔偿款14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款项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陈友彪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或价款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950,合计1000元,由被告陈友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153号 舒先菊: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与被告舒先菊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784民初15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由被告舒先菊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赔偿款1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1年6月12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以赔偿款1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款项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舒先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或价款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950元,合计1000元,由被告舒先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80号 遂宁传习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杨柳与被告遂宁传习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遂宁传习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杨柳退还投资款17 88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本金17 880元为基数,从2020年9月1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9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退还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杨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8元,由被告遂宁传习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1549号 被告:孟庆伍,住贵州省织金县化起镇和平村罗一都组,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9610119716;被告:孟庆文,住贵州省织金县化起镇和平村罗一都组,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9406159710: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大乘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孟庆伍、孟庆文追偿权纠纷一案,由于被告孟庆伍、孟庆文下落不明,所处地址不详,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诉讼请求为:一、请求判令被告孟庆伍偿还原告代偿款金额32984元;二、请求判令被告孟庆伍依合同支付利息2887.83元(从垫付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LPR四倍暂计算至2022年1月4日,请求判令至实际履行之日);以上两项共计人民币35871.83元;三、请求判令被告二孟庆文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四、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共同承担。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2年6月14日10时00分在本院东门二楼2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审理。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6694号 何元庆:本院受理原告王倩与被告何元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84民初66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你归还原告借款6万元及利息损失。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1300元及公告费650元由你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1444号 凉山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唐福权:本院受理原告许军卫与被告凉山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唐福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休假日顺延)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青2221民初146号 西安龙发骏翔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祁国峰诉西安龙发骏翔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青2221民初1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遇法定休假日顺延),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2)青2221民初502号 马秀兰:本院受理的马国良诉马秀兰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孔家庄人民法庭不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张国敏:本院受理原告王前堂起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证据副本、合议庭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王集法庭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2)赣0502民初48号 新余市德顺工贸有限公司、新余市剑源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新余市新泰物资有限公司、孙怀莉、李英、刘嘉伟、杨小梅、章玮琳、肖渝英、卢俊、孙怀友、章军华、章伟、杨志勇:本院受理原告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新余市德顺工贸有限公司、新余市剑源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新余市新泰物资有限公司、孙怀莉、李英、刘嘉伟、杨小梅、章玮琳、肖渝英、卢俊、孙怀友、章军华、章伟、杨志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2021)赣0502民初4537号 傅小青:本院受理原告彭永民诉被告邹文兵、第三人傅小青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邹文兵就(2021)赣0502民初4537号判决书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项城市亿嘉置业有限公司:我院受理李建桥与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审理庭已移送鉴定,要求对项城市亿嘉新城东大门物业用房装饰工程建筑面积进行测绘,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通知书,望你在2022年5月20日10时在本院一楼大厅参加摇号确定测绘机构,并于2022年5月23日10时对测绘标的物进行实地勘验测绘,逾期视为放弃参加权利,我室将在你方缺席情况下摇号确定测绘机构并组织勘验测绘,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方承担。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安康市冠品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刘鸿昌:本院受理原告周汉生诉你们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如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五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张彬:原告温丽娟与被告张彬、张婷婷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91民初87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张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支付原告温丽娟代偿款项1,189,88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以1,189,880元为计算基数,从2019年12月13日起按年4.15%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温丽娟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关于延长来宾市铭鑫实业有限公司
重整投资人招募期限的公告

  2022年3月31日,来宾市铭鑫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发布了《来宾市铭鑫实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重整投资人招募公告》(以下简称招募公告),向社会公开招募来宾市铭鑫实业有限公司重整意向投资人。由于原定的招募期间涵盖了清明、三月三两个法定节假日,实质上挤压缩短了重整意向投资人的报名准备时间,致使招募期内,重整投资人招募未成功。为顺利推进本案重整招募工作,给予重整意向投资人合理充裕的应募准备时间,现决定将本次重整投资人的报名截止日期由原定的2022年4月14日延长至2022年4月24日,相应的保证金缴纳时间、尽调时间、《重整投资方案》和《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的提交时间亦由原定的时间分别延长10日,其他的重整投资人招募事宜按照招募公告继续执行。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南宁市良庆区五象大道399号龙光国际2号楼29层;联系人:万星宇15878773469,陆辉15177198585。
来宾市铭鑫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2年4月15日
公 告
  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广播电视集团第一广播发射台迁建工程项目部施工技术联系章,自公告见报之日起,声明作废。印章作废后所产生的一切行为与本公司无关,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特此公告。
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4月15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