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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律师众生相

( 2022-04-13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刘峰 周海燕

  现如今,律师是一个令人羡慕和向往的职业,但放在古代,却完全是另一番景象,那时的律师可没有今天这么体面,可以正大光明地登堂入室,在公堂上慷慨陈词。在这里,我们就来看看古代律师的众生相,体会一下他们的酸甜苦辣。
  在《清稗类钞·狱讼》中记载了一个坏律师,人送绰号“破鞋”,可见其口碑之差、人品之烂。“破鞋”办过这样一起案子,有一个不孝子,被父亲告到衙门,说他“忤逆”。按照当时的法律,这是重罪,是要掉脑袋的。不孝子向“破鞋”求救。以下是他们的对话:
  “破鞋”律师:“这回你可惹大麻烦了。根据我们大清的法律,儿子是不能反诉父亲的,所以我也帮不了你!”
  不孝子见状,连忙掏出一包沉甸甸的银子,塞给“破鞋”律师:“这是律师费,请笑纳!”
  “破鞋”律师接过银子,果然眉开眼笑。他思忖片刻,眼珠一转,心里马上有了主意,便问当事人:“你可曾成家?”
  “已有妻室。”
  “那就好办了。来来来,你转过身去,背对着我,把手掌摊开。”
  不孝子不明所以,只好照做。过了一会儿,“破鞋”律师把两张纸条塞到了不孝子的手里,告诉他:“这是我写的两道符,记住,一定不要擅自打开。到了对簿公堂的时候,你什么都不要讲,紧紧攥着这两道符,跪在地上哭就行了。”
  不孝子将信将疑,可事到如今,也没有别的办法,只好信了“破鞋”律师。到了公堂之上,他一句话都不说,紧握双拳,痛哭不已。县官一看,觉得其中必有隐情,喝问:“被告为什么不申辩?你手里是什么东西?呈上来给本官看看。”不孝子仍旧一言不发,接着哭。
  这回县官更加怀疑了,命令衙役:“过去掰开他的手。”
  衙役从不孝子的手中掏出了两个纸团,呈给县官。县官打开一看,脸色骤变,只见一张纸条上写着:“妻有貂蝉之美。”另一张纸条上写着:“父生董卓之心。”县官的想法顺理成章,原来这被告是满腹委屈,可家丑不可外扬,只好借用典故,申明真相。但碍于卑幼不能控告尊长的法律,又不便将诉状交给县官,唯有紧握双拳、当堂痛哭。
  县官的一股怒火直冲脑门,当堂呵斥原告,也就是不孝子的老父:“老而无耻!”就这样,“破鞋”律师的一条“锦囊妙计”,终于让不孝子化险为夷。
  类似的故事还有很多。例如,清人俞蛟著的小说《梦厂杂著》里有这样一则故事。一名屠夫发现自己的妻子红杏出墙,脑门一热,挥刀便砍,结果把自己老婆砍死了,奸夫却趁机逃脱了。按照当时的法律,是允许“杀奸”的,不过是有条件的,也就是捉奸捉双,当场杀死,即“于奸所亲获奸夫奸妇登时杀死”。现在可好,奸夫跑了,杀奸变成了杀人。傻眼的屠夫连忙去向当地一位著名律师求助。
  这位律师索要了高额的律师费之后,举重若轻地对屠夫说:“小事一桩,明天你开门做生意的时候,谁第一个进来,你就一刀将他结果了,把尸体拖进房间,和你老婆的尸首摆在一块儿,制造一个杀奸的现场,不就万事大吉了吗?”
  一句话点醒梦中人,屠夫恍然大悟,连忙赶回家中作准备。第二天,屠夫操刀在手,见有人进门买肉,也不看是谁,一刀劈死。这个倒霉鬼是谁呢?就是那位著名律师的儿子。
  看了这两则故事,相信您对古代律师的形象也大致有个了解。讼师的形象之所以差,就是因为他们利欲熏心,不择手段,为了钱财混淆是非,颠倒黑白,操纵生死,出入人罪。“或据律引例,深文周纳;或上下其手,颠倒黑白;一语足于救人,亦足于杀人”。
  不过,这只是表面原因,更深层的原因还要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去寻找。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价值取向是“无讼”或者“息讼”,诉讼本身是被否定、被排斥的,因为它影响社会和谐、败坏社会风气,让人们变得好斗争胜、唯利是图。这种法律价值观直到今天还发挥着它的影响力,也有一定的合理性。
  孔子曾经做过鲁国的大司寇,也就是首席大法官,他曾说过:“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就是说,审理案子,我跟其他人的做法都差不多。应该让诉讼不发生。以孔子的儒家思想为指导思想的历朝历代,凭入学修养考取功名的各级官员,都以“无讼”为施政目标,想方设法地息讼。既然诉讼是被排斥的,那么在诉讼中为当事人代写诉状、出谋划策的讼师,自然也是备受歧视的。这从文化上、制度上决定了律师的形象和地位。
  古代的法律对律师的行为作出了诸多限制。例如,诉讼的时候当事人必须亲自出庭,禁止委托他人代理。如果当事人是官员或者年老、残疾、病重的人,可以由家人代理,其他人是不能代理的。这就从根本上堵死了律师参与诉讼的途径;禁止“教唆词讼”,只能替别人写诉状,但不能歪曲或夸大事实,篡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否则轻则打屁股,重则判处有期徒刑若干年;也不能写书教别人打官司,一旦抓住,不是判刑就是充军流放。《唐律·斗讼》的规定就非常有代表性:“诸为人作辞牒,加增其状,不如所告者,笞五十。若加增罪重,减诬告一等。”
  既然主流文化和法律对讼师加以排斥,讼师的形象不佳就可以理解了。讼师还有个诨号叫“讼棍”,为什么叫“讼棍”呢?有这样一种解释,有些人要钱不要命,不惜以身试法,教唆词讼,被法官抓到后打了一顿屁股。可是这种人好了伤疤忘了疼,屡教不改,屡打屡犯,他的屁股就像根棍子那样特别扛打,所以斥之为“讼棍”。“讼棍”之所以顽固,屁股之所以扛打,无非是收入可观,所得丰厚。所以,古代的律师尽管风险大且不甚体面,还是有人敢于为之铤而走险。
  (文章节选自刘峰、周海燕《回到古代打官司:中国人的法律智慧》,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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