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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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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 2022-04-09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李小来、李荣真:本院受理原告张德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准时开庭,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1188号 夏海峰、唐静:本院受理原告孙力与被告夏海峰、唐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55万元及利息损失。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十五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2年6月1日9时00分在本院西门五楼19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1247号 被告:李茂煌,住安徽省金寨县关庙乡墨园村葛湾组,公民身份号码:342426197905254011:本院受理原告吕灵霞与被告李茂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告李茂煌下落不明,所处地址不详,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诉讼请求为: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由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41440元,并支付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二、由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25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2年6月2日14时30分在本院东门二楼2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审理。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将于2022年5月12日10时至2022年5月13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京东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网址:http://sifa.jd.com/)进行第一次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拍卖标的:位于保定市阳光北大街850号7-2-1602号住宅楼一套。起拍价:73.95479万元,保证金:11万元,增价幅度:0.3万元(或0.3万元的整数倍)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
袁建平、江苏先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红雷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须知、民事裁定书和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乐余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孙红建: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春江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新2828民初2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巴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侯福林:本院审理的原告牛晓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被告返还原告欠款24600元及赔偿金6000元)、证据、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告知书、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十四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裁判。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胡孟孟:本院审理的原告任淑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被告返还原告本金19000元、利息10000元及违约金等)、证据、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告知书、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十四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裁判。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焦艳龙:本院审理的原告陈巧娃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300000元及利息)、证据、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告知书、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十四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裁判。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2022)豫0721民初399号 户航瑜:本院受理原告新乡市隆晟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户航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豫0721民初39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9:30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理。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7511号 刘卯卯:本院受理原告朱海生与被告刘卯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84民初751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由被告刘卯卯归还原告朱海生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21年11月23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1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款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刘卯卯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已预收86元),公告费900元,合计950元,由被告刘卯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6578号 潘国富(住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环翠街道景宁小区20号楼1单元6-2,公民身份号码:522529199603055612):本院受理原告余娇思与被告潘国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潘国富赔偿原告余娇思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17850.6元,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余娇思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4元,公告费1047元,合计1821元,由原告余娇思负担210元,被告潘国富负担1611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523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苏1283民初7359号 高学良:本院受理叶春华与高学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2021)苏1283民初8864号 殷祝军、陕西昕华众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陆军与殷祝军、陕西昕华众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2021)苏1283民初8669号 张亚明:本院受理孙亚琴与张亚明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2021)苏1283民初9412号 殷爱群:本院受理泰兴市中医院与殷爱群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1375号 马国利(公民身份号码:642221198912251815):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唯康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国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39016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及举证权利,本案将定于2022年6月7日8时50分在本院西门一楼26号审判庭开庭审理,由审判员吕华杰独任审判,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黔2322民初548号 余恒:本院受理原告顾文权诉被告你(余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休假日顺延)0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如你逾期未到庭,且无正当理由,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判决。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2022)豫0402民初879号 赵一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诉你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2022)赣0502知民初25号 分宜梓锐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万达儿童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分宜梓锐贸易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传票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京顺卫医罚告[2022]J1-0224号
陈家敏(413026197209099342):
  你涉嫌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于2021年11月27日在地址位于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新顺南大街11号1幢4层402的北京品伊美容中心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活动,违法所得无法确认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作出罚款2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规定,你享有对此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你无进一步陈述、申辩的意见,本机关将调查终结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你有进一步陈述、申辩的意见,请于5日内提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六十四条规定,你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本通知后5日内提出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北京市顺义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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