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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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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丁国锋 □ 本报通讯员 于广成
近日,由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的走私“洋垃圾”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一审宣判,王某等5人除以走私废物罪被分别判处2年6个月至1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外,还被判决支付对走私的“洋垃圾”无害化处置费用及相关鉴定费用合计人民币30.25万元。 经查,2020年10月,姚某指使马仔联系到王某刚,经王某刚找到了常年在长江上从事货物运输的王某。同年10月23日,王某驾驶船只到外海与走私母船接头,过驳15个集装箱到船上走私入境。 2020年10月26日,盐城海警局在海上巡逻时发现该船,当场查扣15个集装箱,陆续将王某、朱某等人抓获归案。经查,15个集装箱内装有“洋垃圾”429.34吨,主要为旧发动机、旧汽车拆解件、旧摩托车拆解件、旧电子产品等,属于我国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 案发后,幕后主犯姚某及其马仔外逃迟迟不能到案。2021年2月,盐城海警局以涉嫌走私废物犯罪将王某、王某刚等5人移送盐城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该院公益诉讼部门审查认为,被告走私入境的“洋垃圾”存在污染环境的危险,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刑事案件主犯尚未到案并不影响追究王某等5人的民事责任,遂启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程序。 经依法公告后,盐城市检察院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判决5名被告连带支付走私废物的无害化处置费用及鉴定费用合计人民币30.25万元”的诉讼请求。 检察机关起诉认为,涉案废物具有污染环境的危险,必须按照国家法律及相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置,以消除危险。根据“谁侵害、谁担责”“谁损害、谁赔偿”的原则,应当由被告对其违法行为负责,支付对涉案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置的费用。 2022年3月9日,盐城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 “该案一方面通过开展预防性公益诉讼,从前端消除‘洋垃圾’非法入境带来的污染风险,维护环境公共利益;另一方面改变以往由政府对入境‘洋垃圾’进行处置的做法,让违法行为人为违法行为埋单,也维护了国家利益。”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部副主任朱建勇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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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走私“洋垃圾”公益诉讼案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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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4-06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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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丁国锋 □ 本报通讯员 于广成
近日,由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的走私“洋垃圾”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一审宣判,王某等5人除以走私废物罪被分别判处2年6个月至1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外,还被判决支付对走私的“洋垃圾”无害化处置费用及相关鉴定费用合计人民币30.25万元。 经查,2020年10月,姚某指使马仔联系到王某刚,经王某刚找到了常年在长江上从事货物运输的王某。同年10月23日,王某驾驶船只到外海与走私母船接头,过驳15个集装箱到船上走私入境。 2020年10月26日,盐城海警局在海上巡逻时发现该船,当场查扣15个集装箱,陆续将王某、朱某等人抓获归案。经查,15个集装箱内装有“洋垃圾”429.34吨,主要为旧发动机、旧汽车拆解件、旧摩托车拆解件、旧电子产品等,属于我国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 案发后,幕后主犯姚某及其马仔外逃迟迟不能到案。2021年2月,盐城海警局以涉嫌走私废物犯罪将王某、王某刚等5人移送盐城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该院公益诉讼部门审查认为,被告走私入境的“洋垃圾”存在污染环境的危险,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刑事案件主犯尚未到案并不影响追究王某等5人的民事责任,遂启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程序。 经依法公告后,盐城市检察院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判决5名被告连带支付走私废物的无害化处置费用及鉴定费用合计人民币30.25万元”的诉讼请求。 检察机关起诉认为,涉案废物具有污染环境的危险,必须按照国家法律及相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置,以消除危险。根据“谁侵害、谁担责”“谁损害、谁赔偿”的原则,应当由被告对其违法行为负责,支付对涉案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置的费用。 2022年3月9日,盐城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 “该案一方面通过开展预防性公益诉讼,从前端消除‘洋垃圾’非法入境带来的污染风险,维护环境公共利益;另一方面改变以往由政府对入境‘洋垃圾’进行处置的做法,让违法行为人为违法行为埋单,也维护了国家利益。”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部副主任朱建勇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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