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3月23日 上一期 下一期
3上一篇  4下一篇  
返回本版列表    点击率:  字体: 放大  默认  缩小  
公告
13 13/13 12 13 ****处理标记:[Page]时,数据源为空。 **** > >| PDF版
本版面文章
· 人民法院公告
· 人民法院公告
· 人民法院公告
· 人民法院公告
· 人民法院公告
· 公告专栏

人民法院公告

( 2022-03-23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唐建、盛云:本院受理原告苟迪勇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准时开庭,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庄顶:本院受理原告刘中华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证据副本、合议庭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王集法庭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庄咸超:本院受理原告刘中华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证据副本、合议庭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王集法庭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766号 深圳市惠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禾花社区平吉大道北159号恒路E时代大厦1619A2,法定代表人:陈君敏):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首程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惠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等法律文书。原告诉称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70820元,并支付逾期违约金(违约金以7082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日起按照日千分之一计算全部款项清偿之日)。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损失6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22年5月16日下午14:00,开庭地点在诉讼服务中心二楼第21审判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579号 陕西聚鲸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凯迪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聚鲸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35250元及损失(自2019年12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逾期罚息利率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及举证权利,本案将定于2022年5月23日13时50分在本院东门三楼4号审判庭开庭审理,由审判员吕华杰独任审判,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庞小广:本院受理原告解跃辉与你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冀0730民初393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来我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
摆世勇: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德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新2828民初1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巴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郑磊:本院受理李建生申请执行你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冀0121执60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纳入失信告知书、执行裁定书(冻结理财类保险产品),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的执行裁定书(扣划理财类保险产品)、失信决定书即行随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第34日开始计算公告期限,再经过30日视为送达。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1030号 严乐华、金华市创星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方跃健诉被告胡文虎、金灵慧、金华市创星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严乐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要求:判令被告一、二、三返还原告货款176250元,并支付利息暂算为3873元;判令被告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22年5月5日下午14:00,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第4审判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本案由审判员徐露苗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乌兰县吉仁生态农牧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张玲诉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人员组成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青海乾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奎诉被告青海乾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2021)青2821民初43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乌兰县吉仁生态农牧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国军诉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人员组成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旦增珍拉:本院受理原告付明岳诉被告旦增珍拉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传票、举证通知书及应诉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张武孙:本院受理原告李永林诉张武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鉴定意见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张建平: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县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2021)青2821民初39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祁金山:本院受理的原告巴托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2021)青2821民初47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祁金山:本院受理的原告巴托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2021)青2821民初48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王彦财:本院受理的原告马有梅、李花、李涛诉你法定继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转换程序裁定书、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合议庭人员组成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陈友平:本院受理原告陈俊诉被告方冬生、陈友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2632民初6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956号 被告:唐斌斌,住广西兴安县崔家乡田心村委会东流自然村20号,公民身份号码:450325199007081818:本院受理原告施高峰与被告唐斌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被告唐斌斌下落不明,所处地址不详,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诉讼请求为:1、由被告支付原告本金30000元及其自2020年10月27日起至款清之日止80000元本金的全国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2年5月25日10时00分在本院东门二楼2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审理。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146号 邓声杰:本院受理原告陈新步与被告邓声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784民初14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由被告邓声杰归还原告陈新步借款本金5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2年1月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借款本金5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款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邓声杰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邓声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