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3月19日 上一期 下一期
3上一篇  4下一篇  
返回本版列表    点击率:  字体: 放大  默认  缩小  
公告
5 5/5 4 5 ****处理标记:[Page]时,数据源为空。 **** > >| PDF版
本版面文章
· 人民法院公告
· 人民法院公告

人民法院公告

( 2022-03-19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2/3中缝
  唐建、盛云:本院受理原告吴景伟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准时开庭,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赵永刚:本院受理的原告孙宗山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新2828民初1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巴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刘安全:本院受理的原告程桂香诉你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新2828民初1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巴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2021)豫0402民初6455号 赵伟峰:本院受理原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马达吾代:本院受理的原告马国宝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因无法通过其它方式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青2221民初169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1)青2221民初1668号 高生福:本院受理的马明玉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无法通过其它方式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青2221民初166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石云:本院受理赵元禄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彭有龙:本院受理原告冶金梅与被告彭有龙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1日(2022年4月29日9时00分),在本院孔家庄法庭不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马福成: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延洪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因无法通过其它方式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青2221民初158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850号 洪将(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盐源乡盐源村民委员会湾子组19号,公民身份号码532128199508165358):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与被告洪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权利义务告知书。原告起诉称: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499.80元及利息、罚息、复息(利息以25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从2017年10月31日起算至2018年2月2日止,以2499.8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3日起按年利率9%算至2018年10月31日止,扣除已支付利息81.75元,罚息以2499. 8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日起按年利率13.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扣除已支付罚息30.54元,复息以所欠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3. 5%算至款清之日止)。2、由被告洪将承担原告因本案实现债权而支出律师代理费1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22年5月10日14时20分,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第23审判庭(诉讼服务中心2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7080号 无锡英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会岸路90号-18207);徐刚(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插花镇兰楼村徐老庄7号,公民身份号码341203198509011577);武保成(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插花镇兰楼村徐老庄7号,公民身份号码342121195405204213):本院受理原告金华市一驰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英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徐刚、武保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无锡英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金华市--驰新能源有限公司货款169765元及违约金33953元;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二、由被告徐刚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56元,公告费1190元,合计5546元,由被告无锡英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由被告徐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20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豫0402民初1321号 贾文峰:本院受理原告耿小霞诉被告徐继从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0402民初132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2228号 六安市平安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新安镇强盛物流园3号楼202室)、上饶市宏伟物流有限公司(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中山西路91号2-502):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与被告管家忠、六安市平安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上饶市宏伟物流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管家忠赔偿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640000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00元,公告费1584元,合计11784元,由被告管家忠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523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7981号 杭州三春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彭芳与杭州三春服饰有限公司、天成润华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311民初79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杭州三春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彭芳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63396.85元、逾期上房违约金为23053元,并退还面积差额款29548.82元。二、驳回原告彭芳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冀0107民初719号 栾建辉、高雪莉:本院受理原告河北华诚股权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栾建辉、高雪莉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冀0107民初719号民事上诉状,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
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王士伟:本院受理原告王萌诉被告河南水木清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王士伟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李爱英:本院受理了张志勇诉李爱英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务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在遂宁市船山区法院开发区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赣0502民初7417号 刘宏波:本院已受理原告李小保与被告刘宏波、刘宏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赣0502民初741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2022)赣0502民初478号 李磊、谭丽:本院受理原告胡清华与被告李磊、谭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0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2022)赣0502民初665号 刘冬生:本院受理原告何东生与被告刘冬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