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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视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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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瑞爱代表认为应出台人才发展促进法
发挥人才优势激发创新动力

( 2022-03-15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人大视窗
  □ 本报记者  赵晨熙

  人才是衡量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重要指标,随着时代的发展,人才的重要性在国家战略层面日益凸显。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也提出要加快建设世界重要人才中心和创新高地,完善人才发展体制机制,加大对青年科研人员支持力度,让各类人才潜心钻研、尽展其能。
  作为一名科研人员,全国人大代表、肇庆大华农生物药品有限公司董事长兼首席科学家陈瑞爱一直关注人才发展问题。在今年的全国人大会议上,她领衔提交了关于建议制定人才发展促进法的议案,呼吁尽快从法律和制度层面为人才培育、人才引进、人才流动等提供保障,真正发挥人才的科技生产力,激发创新动力,持续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
地方立法促进人才发展
  “对于我国的人才建设,国家一直高度重视,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人才发展顶层设计和体制机制改革在不断深入推进。”201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在陈瑞爱看来,规划纲要填补了我国中央层面人才发展规划短缺的空白,对于我国的人才队伍管理和建设工作起到了良好的指导作用。
  2016年,中共中央印发的《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明确了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从管理体制、工作机制和组织领导等方面提出改革措施,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国人才工作进一步指明了方向。
  2018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树立了正确的用人导向、激励引导人才职业发展、调动人才创新创业积极性、加快建设人才强国。
  同年,教育部与科技部签署了《科技部 教育部科教协同工作协议(2018—2022年)》,建立科教协同工作机制,研究推动高校科技创新工作,加强新时代科教协同融合。
  2020年召开的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也明确了到2035年我国进入创新型国家前列、建成人才强国的战略目标。
  在顶层设计的基础上,各地也在积极探索以立法促进人才发展,出台符合地方条件和发展需要的人才发展促进政策。
  陈瑞爱举例称,2019年,广东省颁布了《广东省人才发展促进条例》,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建设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形成大科学装置集群,鼓励科研设施和仪器设备等创新资源开放共享;支持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共同建设创新联盟、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孵化基地,共同承担国家重大项目、开展科研攻关、培养科研人才。
  2020年施行的《山东省人才发展促进条例》在“招才引智”“自主培养”“人尽其才”三个层面推动创新,在人才培养、引进、激励等方面都有突破性动作,“高校可按需设岗,直接考核引进人才”“科研机构等单位可自主评职称”等众多新规具有积极意义。
  此外,辽宁省、上海市、深圳市等地也出台了与人才发展相关的制度规范。陈瑞爱认为,这些地方立法和所取得的成果也为国家人才发展促进立法提供了参考。
人才发展缺少相关法律
  事实上,我国关于人才发展的政策法规并不算少,陈瑞爱在调研中发现,仅涉及与人才奖励相关的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就有140多件。
  但在陈瑞爱看来,这些单行法规过于碎片化,会导致出现重复、矛盾、缺位或不合时宜等问题。而关于人才教育、培养、评价、激励、保障以及人才市场等环节的规范很多都是部门规章,甚至只是规范性文件,由于立法层级较低,约束力不强,在实践中也难以获得应有的实施效果。
  此外,陈瑞爱注意到,有些涉及人才发展的内容在立法上还存在滞后性。比如,针对创新创业人才专业技术资格评定的相关规定,目前只有1994年颁布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并不能适应目前各类单位职称制度改革的需求。在互联网时代,网上人才市场发展迅猛,但人才市场涉及的各个环节也缺乏系统合理的法律规范。
  虽然在人才发展方面,我国也在通过修法不断进行完善。比如,在2015年修订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为提高广大科技工作人员创新创造的积极性,对满足有关条件下科研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奖励和报酬标准由原先的20%提高至50%。但陈瑞爱认为,目前最关键的问题就是我国的人才发展法治建设中还缺少一部具有纲领性、指导性和统摄性的基本法律。
  “因此,应尽快制定人才发展促进法,作为我国人才发展立法的龙头,为其他人才发展立法提供方向指引和协调依据。”陈瑞爱说。
完善人才流动机制
  对于如何制定人才发展促进法,陈瑞爱有着自己的思考,她认为这部法律的具体内容可分为总则、分则和附则三个部分。总则部分主要包括立法目的、法律适用范围和主要行政管理体制等。分则部分内容要包括人才培养、人才引进与流动、人才评价、人才激励、人才服务与保障。
  为使人才发展促进法能适应不断发展的社会需要和具有一定的前瞻性,陈瑞爱建议在制定法律时重点注重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要通过立法来体现尊重人才、保护人才、培养人才,突出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同时,要理顺市场机制与优化政府职能的有机结合,法律调整与政策引导的有机结合,法治统一性与规范多样性的有机结合,注重完善人才的程序管理,制定人才长期规划和短期计划。要制定覆盖人才培养、评价、流动、使用、激励和保障等各个环节的人才政策法规,完善人才教育和培养配套。此外,要通过立法来加强人才激励和保障,对各类人才的生活待遇、职称评定、知识产权保护、创业环境、税收等作出具体规定,推进人才引进。
  当今社会,人才流动是一种正常现象,合理的人才流动是科学配置人才的重要手段,也是提高人才使用率的重要方式。因此,陈瑞爱特别指出,要通过立法来打破人才流动的壁垒,建立和完善人才流动机制。比如,在立法中对户籍的变动、档案的调取、社会保障的流动、编制等问题进行规制,对人才的合理流动进行保护,规范人才流动的渠道和方式。同时,应完善人才吸引机制,贯彻支持留学、鼓励回国、来去自由的方针,按照拓宽留学渠道、吸引人才回国、支持创新创业、鼓励为国服务的要求,制定和实施留学人才回归计划,吸引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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