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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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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全福:本院受理原告袁平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准时开庭,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2022)冀0107民监2号 杨喜忠:关于原审原告王志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2019)冀0107民初523号民事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107民监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逾期即发生效力。 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2021)浙0482民初3627号 冯祖华(身份证号码:420624198107106111):本院受理原告平湖市恒福旅游用品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482民初3627号判决书。限你自公告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2021)浙0482民初3239号 冯祖华(身份证号码:420624198107106111):本院受理原告嘉兴沙通箱包配件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482民初3239号判决书。限你自公告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2021)浙0482民初3783号 王长新(身份证号码:41092719660906901X):本院受理原告闫乃武与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482民初3783号判决书。限你自公告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汪宗忠:本院受理的原告张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新2828民初1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巴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李维良:本院受理原告徐春华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冀0406民初27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和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2021)鄂0684民初2879号之一 朱红霞、周兴红:本院受理原告刘辉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鄂0684民初287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刘宏奎、陈寒:本院受理原告平顶山市之凡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宏奎、陈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豫0402民初418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李国峰:本院受理原告平顶山安顺康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国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民事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张骋:本院受理原告陈鑫铭诉被告武子桐与第三人张骋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豫0402民初203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刘亿(公民身份号码:422802198103172618):本院受理原告谭立玄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和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毛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本院于2022年2月12日刊登于法治日报公告栏1-4版中缝向被告董向东送达(2021)冀0281民初3056号民事判决书的公告予以撤销。特此声明。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 庞爱平: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百沐禾文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斌、第三人庞爱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吴斌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吴斌的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李静:本院受理的原告尹帅帅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尹帅帅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归还借款75000元。因用尽方式仍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法庭公开进行审理(节假日顺延),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刘芹霞:本院受理(2022)苏0981民初981号原告吴进与被告刘芹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你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王兴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与被告王兴军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981民初53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王兴军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6916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700元,合计750元,由被告王兴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杭晓军、刘艳:本院受理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杭晓军、刘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981民初49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杭晓军、刘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14990元及利息238591.19元(截至2021年8月5日),合计353581.19元,并支付2021年8月5日以后的利息(以本金114990元,自2021年8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2.61%上浮50%计收利息);三、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杭晓军、刘艳抵押的坐落于东台市林城花园7号楼604室的房屋和7幢2-7号车库[房屋所有权证号S0037406、东台市房他证市区字第T0013962号房屋他项权证、东他项(2011)第0726号土地他项权证]在30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有权与被告协议以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上述债权;三、驳回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80元,公告费700元,合计3380元,由被告杭晓军、刘艳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唐佩恒:本院受理于慧德诉你与赵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邓立明、王玉珠:本院受理原告韩义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点在本院综合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 (2022)赣0502民初1305号 江小燕:本院受理原告刘草根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项城市亿嘉置业有限公司(何谊):申请执行人张耀昌与你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未履行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豫16民初6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人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21)豫16执恢125号。现通知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布30日期满后第2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到本院领取房产价值评估报告及拍卖通知书。因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系,特公告向你公司送达通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委托评估报告有异议的,认为财产基本信息错误,超出财产范围或者遗漏财产,评估机构或者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资质,评估程序严重违法的,可以在收到报告后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逾期,本评估报告书即发生效力,并进行司法拍卖程序。联系人:付法官,联系电话:03948158309。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将于2022年4月18日10时至2022年4月19日10时止(拍卖标的物,延时的除外)在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网址:http//sf.taobao.com,户名: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进行拍卖。公告如下:一、拍卖标的:被执行人石亚磊名下位于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纬二路北侧、经二路西侧建业未来城18号楼2单元604号住宅,住宅面积126.1㎡,评估价549500元,二拍起拍价370912.5元,保证金50000元,加价幅度1000元。三、竞买人条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四、拍卖竞价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五、监督电话0394-8173156,联系人朱法官0394-8173063,联系地址: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周商大道川汇区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余双锋(公民身份号码:420921197805014495):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从2020年11月至2021年9月在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采花乡流动行医,为村民向某、殷某等开展镶牙诊疗活动。 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本机关决定予以你:没收器械,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因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五卫医罚〔2021〕3号),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机关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 仲裁公告 嘉兴市迈斯健身有限公司、李琦、王一凡:申请人蔡弘泉、蔡易庭与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证据、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选(指)定仲裁员声明书、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选定仲裁员、举证、答辩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期限届满后,将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2022年6月8日9时在本委第一仲裁厅开庭审理本案。 嘉兴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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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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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10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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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全福:本院受理原告袁平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准时开庭,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2022)冀0107民监2号 杨喜忠:关于原审原告王志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2019)冀0107民初523号民事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107民监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逾期即发生效力。 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2021)浙0482民初3627号 冯祖华(身份证号码:420624198107106111):本院受理原告平湖市恒福旅游用品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482民初3627号判决书。限你自公告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2021)浙0482民初3239号 冯祖华(身份证号码:420624198107106111):本院受理原告嘉兴沙通箱包配件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482民初3239号判决书。限你自公告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2021)浙0482民初3783号 王长新(身份证号码:41092719660906901X):本院受理原告闫乃武与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482民初3783号判决书。限你自公告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汪宗忠:本院受理的原告张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新2828民初1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巴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李维良:本院受理原告徐春华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冀0406民初27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和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2021)鄂0684民初2879号之一 朱红霞、周兴红:本院受理原告刘辉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鄂0684民初287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刘宏奎、陈寒:本院受理原告平顶山市之凡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宏奎、陈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豫0402民初418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李国峰:本院受理原告平顶山安顺康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国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民事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张骋:本院受理原告陈鑫铭诉被告武子桐与第三人张骋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豫0402民初203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刘亿(公民身份号码:422802198103172618):本院受理原告谭立玄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和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毛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本院于2022年2月12日刊登于法治日报公告栏1-4版中缝向被告董向东送达(2021)冀0281民初3056号民事判决书的公告予以撤销。特此声明。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 庞爱平: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百沐禾文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斌、第三人庞爱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吴斌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吴斌的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李静:本院受理的原告尹帅帅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尹帅帅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归还借款75000元。因用尽方式仍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法庭公开进行审理(节假日顺延),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刘芹霞:本院受理(2022)苏0981民初981号原告吴进与被告刘芹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你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王兴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与被告王兴军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981民初53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王兴军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6916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700元,合计750元,由被告王兴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杭晓军、刘艳:本院受理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杭晓军、刘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981民初49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杭晓军、刘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14990元及利息238591.19元(截至2021年8月5日),合计353581.19元,并支付2021年8月5日以后的利息(以本金114990元,自2021年8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2.61%上浮50%计收利息);三、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杭晓军、刘艳抵押的坐落于东台市林城花园7号楼604室的房屋和7幢2-7号车库[房屋所有权证号S0037406、东台市房他证市区字第T0013962号房屋他项权证、东他项(2011)第0726号土地他项权证]在30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有权与被告协议以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上述债权;三、驳回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80元,公告费700元,合计3380元,由被告杭晓军、刘艳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唐佩恒:本院受理于慧德诉你与赵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邓立明、王玉珠:本院受理原告韩义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点在本院综合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 (2022)赣0502民初1305号 江小燕:本院受理原告刘草根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项城市亿嘉置业有限公司(何谊):申请执行人张耀昌与你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未履行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豫16民初6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人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21)豫16执恢125号。现通知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布30日期满后第2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到本院领取房产价值评估报告及拍卖通知书。因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系,特公告向你公司送达通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委托评估报告有异议的,认为财产基本信息错误,超出财产范围或者遗漏财产,评估机构或者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资质,评估程序严重违法的,可以在收到报告后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逾期,本评估报告书即发生效力,并进行司法拍卖程序。联系人:付法官,联系电话:03948158309。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将于2022年4月18日10时至2022年4月19日10时止(拍卖标的物,延时的除外)在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网址:http//sf.taobao.com,户名: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进行拍卖。公告如下:一、拍卖标的:被执行人石亚磊名下位于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纬二路北侧、经二路西侧建业未来城18号楼2单元604号住宅,住宅面积126.1㎡,评估价549500元,二拍起拍价370912.5元,保证金50000元,加价幅度1000元。三、竞买人条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四、拍卖竞价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五、监督电话0394-8173156,联系人朱法官0394-8173063,联系地址: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周商大道川汇区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余双锋(公民身份号码:420921197805014495):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从2020年11月至2021年9月在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采花乡流动行医,为村民向某、殷某等开展镶牙诊疗活动。 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本机关决定予以你:没收器械,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因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五卫医罚〔2021〕3号),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机关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 仲裁公告 嘉兴市迈斯健身有限公司、李琦、王一凡:申请人蔡弘泉、蔡易庭与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证据、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选(指)定仲裁员声明书、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选定仲裁员、举证、答辩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期限届满后,将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2022年6月8日9时在本委第一仲裁厅开庭审理本案。 嘉兴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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