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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 2022-03-06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许学义:本院受理原告刘文婵、周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准时开庭,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本院于2021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湖南省金海科技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灭失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2年3月2日作出判决:一、宣告申请人湖南省金海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3130005230388925,出票日期为2021年4月9日,到期日为2021年10月9日。票面金额为10万元整,出票人为聊城市昌吾机械厂,出票行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收款人为泰安市诚泰空调有限公司,后经背书转让至茌平晶达木业有限公司、湖南省金海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湖南省金海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2022)黔2322民初232号
秦义:本院受理原告郑伦与被告秦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0时30分(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潘家庄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2022)黔2322民初95号
秦义:本院受理原告卢胜与被告秦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0时00分(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潘家庄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2022)黔2322民初834号、835号、836号
郭洪江:本院受理的原告桂宝英、胡秀、撒玉婵诉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三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0时00分(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潘家庄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张六法:本院受理徐志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依照规定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323民初372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徐志要求判令徐志与张六法离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送达之日起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4月2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本案。如你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2021)苏0312民初11236号
河南维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苏三岭:本院受理原告王广太诉被告河南维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苏三岭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312民初112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郑集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2民初11243号
苏三岭:本院受理原告王广太诉被告苏三岭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312民初112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郑集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1889号
杨海涛:本院受理原告王超伯诉被告杨海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杨海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王超伯支付所欠劳务费6 9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6 9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1月2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款项给付之日止,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为标准予以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款项,上述利息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王超伯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杨海涛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1206号
黄连强、张云建、雷成凤、四川省寰泰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伍永秀诉被告黄连强、张云建、雷成凤、四川省寰泰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乔世朝:本院审理(2022)苏0311民初685号原告刘莹与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决你支付股票损失156910元及利息)、参加诉讼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并定于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8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4014号
邰继军、刘岗:本院受理原告刘龙河与邰继军、刘岗、江苏天道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311民初40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经过60日内来本院第十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柴志杰:本院受理原告江苏踏雪乌雅汽车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20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怀来县沙城镇府前街)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
刘云花:本院受理原告陈军诉被告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云0921民初725号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法院
冯世忠:本院受理原告陈义贵诉被告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三个规定告知书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4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法院
杨太香:本院受理原告窦世昌诉被告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三个规定告知书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法院
玛图散:本院受理原告何家龙被告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9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0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法院
宣东妹:本院受理原告吴绍君被告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9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0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法院
于最双:本院受理原告杨建芝诉被告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云0921民初151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7186号
被告:余洪书,男,1960年10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919601020501X),布依族,住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六马镇许埋村一组:原告杨小调与被告周小木、余小棒、余洪书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784民初71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由被告余小棒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杨小调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及后续治疗费合计118803.55元;二、由被告周小木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杨小调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及后续治疗费合计29700.8元;三、被告余小棒、周小木互负连带责任;四、由被告余洪书对被告余小棒应负的上述民事赔偿承担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杨小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29元,由原告杨小调负担1309元,由被告周小木、余小棒、余洪书负担420元。请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石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未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提起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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