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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 2022-03-04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李孩:本院受理原告李新慧诉被告李孩抚养费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民事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赵俊生:本院受理原告王连生诉被告赵俊生离婚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民事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李汉斌: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人须知、开庭传票等。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9时0分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6444号 胡建初(住湖南省衡南县向阳镇向阳居委会车和塘31号,公民身份号码:430422198005265419):本院受理原告李康伟与被告胡建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胡建初支付原告李康伟货款5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0年12月3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胡建初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104元,公告费1182元,合计2286元,由被告胡建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52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周春霞、潘联明:本院受理原告湖北广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及舒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湖北广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鄂1381民初3417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湖北广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6747号 王林平:本院受理原告王武航诉你、第三人夏明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84民初67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提起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8264号 路正伟:本院受理原告高钰滢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311民初82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2)苏0311民初257号 江苏生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生力玻璃有限公司、徐州天业金属资源有限公司、吕沛华、吕沛林、王念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苏0311民初257号开庭传票、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2)苏0311民初326号 江苏宝丰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徐州冬杭信用管理有限公司与你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2)苏0311民初326号开庭传票、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2)苏0311民初348号 郑振兵、胡顺爱、丁峰: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泉山分公司与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苏0311民初348号开庭传票、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2)苏0311民初372号 郑鹏:本院受理原告方焕清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311民初372号开庭传票、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2)苏0311民初388号 蔡翔:本院受理原告谊度(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311民初388号开庭传票、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2)苏0311民初510号 蒋书芹、江苏国立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靖守田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苏0311民初510号开庭传票、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4147号 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刊登在1-4版中缝的被告杨召海的公告中,其中“拾景海:本院受理你与被告杨召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应更正为“杨召海:本院受理你与原告拾景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特此更正。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7080号 陈伟伟:本院受理原告张丽娜与被告陈伟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311民初708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8457号 于爽:本院受理原告厉洪龙与被告于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311民初845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8502号 覃福昌:本院受理原告高凤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311民初85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第十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许学义:本院受理原告王广旭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准时开庭,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曹吉洪:本院受理王明香、王正玉等人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马德武:本院受理青海门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与祁秀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周春霞、潘联明:本院受理原告湖北广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及彭勇、潘萍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湖北广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鄂1381民初3414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湖北广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3935号 熊春利(住四川省叙永县摩尼镇黑尼村7组110号,公民身份号码:510524199201165485):本院受理原告舒无极与被告熊春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熊春利归还原告舒无极借款392800元并赔偿逾期利息损失(利息损失2021年6月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舒无极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00元,公告费1097元,合计9197元,由被告熊春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52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高晶、孙伟军:本院受理长春市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小额贷款担保办公室诉被告高晶、孙伟军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吉0192民初2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高晶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长春市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小额贷款担保办公室代其偿还的贷款本金149998元及利息(利息以149998元为本金,自2021年10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孙伟军就本判决第一项的贷款本息向原告长春市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小额贷款担保办公室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驳回原告长春市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小额贷款担保办公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53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高晶、孙伟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张东辉、李术娟:本院受理长春市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小额贷款担保办公室诉被告张东辉、李术娟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吉0192民初2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东辉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长春市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小额贷款担保办公室代其偿还的贷款本金179997.82元及利息(利息以179997.82元为本金,自2021年10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李术娟就本判决第一项的贷款本息向原告长春市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小额贷款担保办公室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驳回原告长春市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小额贷款担保办公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84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张东辉、李术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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