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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同步施行
首设歇业制度降低市场主体维持成本

( 2022-03-04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治政府
  核心阅读
  一直以来,大量企业因注销程序复杂,而搁置办理相关手续。长期积累之后,不仅会占用企业名称等公共资源,还会产生大量异常企业,影响政府部门的宏观决策。因此,让企业“退得容易”成为现阶段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点任务。
  □ 本报记者 万静
  
  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这是我国制定出台的第一部统一规范各类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行政法规,对在我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作出统一规定,为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促进创业创新、维护市场秩序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同日,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也正式实施,旨在进一步细化《条例》的相关规定,使之具有更强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条例》进一步推进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化,压缩登记环节,精简申请材料,优化市场主体登记流程。针对近年来社会高度关注的市场主体“注销难”、虚假登记等问题,《条例》及《实施细则》都提出很多创新性举措。
企业退出更容易
  顺畅的退出机制,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之一。一直以来,大量企业因注销程序复杂,而搁置办理相关手续。长期积累之后,不仅会占用企业名称等公共资源,还会产生大量异常企业,影响政府部门的宏观决策。因此,让企业“退得容易”成为现阶段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点任务。
  为推动解决“注销难”,《条例》明确规定,市场主体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未发生或者已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由全体投资人书面承诺对上述情况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
  市场主体应当将承诺书及注销登记申请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公示期为20日。在公示期内无相关部门、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市场主体可以于公示期届满之日起2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个体工商户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的,无需公示,由登记机关将个体工商户的注销登记申请推送至税务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在10日内没有提出异议的,可以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在登记事项上,《实施细则》针对不同主体类型,全面列举登记事项,并就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主要登记事项的具体内容作了明确要求;进一步优化登记程序,取消受理环节,增加实名验证、电子签名等内容。
  中国人民大学王欣新教授分析指出,简易注销是企业注销便利化的内容之一。将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公告时间缩短一半以上,是本次企业注销便利化改革试点内容的最大亮点。为解决企业反映的“注销难”问题,进一步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近年来市场监管总局做了大量的工作,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工作,聚焦企业注销中的“难点”“痛点”“堵点”,推行“一网”服务、优化普通注销制度、完善简易注销制度等,极大地增强企业办事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促进企业“新陈代谢”。
经营困难可歇业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部分市场主体因受疫情影响,暂时无法开展经营活动,但仍有较强的经营意愿和能力。为降低市场主体维持成本,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条例》借鉴域外相关制度,并结合部分地方前期试点经验,建立市场主体歇业制度,明确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可以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
  对歇业的市场主体,《条例》明确市场主体应当在歇业前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歇业期限、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等信息,终止歇业后,市场主体应当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通过公示加强对歇业企业的社会监督和信用监管。歇业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
  《实施细则》在《条例》的基础上,明确歇业的市场主体应当按时公示年度报告,并要求市场主体办理歇业备案后,自主决定开展或者已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于30日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终止歇业。为确保市场主体履行公示义务,形成制度闭环,《实施细则》规定未按要求公示终止歇业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实施细则》进一步提示,市场主体恢复营业时,登记、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应当及时办理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指出,市场竞争充满不确定性,竞争失败、判断失误等都有可能导致企业经营困难。对于这种情况,企业要么咬牙硬挺;要么破产清算,二者只能选其一。然而市场经济是复杂多变的,导致企业困难的因素中,确有“不可抗力”的因素,比如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这类因素不是企业主观导致的,由此导致破产清算,的确非常可惜。因此《条例》首次引入歇业这个“第三种形态”——“歇业待机”机制,既不清算,又不经营,是一个重要的制度创新。歇业制度可为企业提供规避不可抗力的保障机制,还可以继续保有企业名称、商标、专利等,维持良好的信用记录,节省不少成本。
虚假登记要处罚
  随着近年来商事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登记注册的“门槛”限制越来越宽松,但在市场主体快速发展的同时,市场主体虚假登记,尤其是冒名登记等问题屡见不鲜。虚假登记不仅损害国家税收和国家机关的公信力,还严重侵害个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严重破坏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针对虚假登记、冒名登记造成的巨大社会负面影响问题,《条例》有效回应了社会公众的关切和期待,加大行政处罚力度,明确对提供虚假材料或利用欺诈手段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至100万元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增强了处罚的针对性实效性。
  同时,《条例》规定受虚假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申请。规定登记机关受理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登记情形的,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
  而《实施细则》则更加完善了撤销虚假登记制度。撤销登记和档案管理内容首次写入市场监管总局规章。针对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实施细则》规定,登记机关可依申请或依职权开展调查,规定了受理、公示、中止等程序,增加了撤销登记的可操作性。针对登记管理档案,《实施细则》明确档案包括电子档案和传统载体档案,两种档案具有同等效力,登记机关负责建档立卷、提供档案查询服务,申请查询档案应当提交相关的文件,并规定了档案迁移手续等内容。
  市场监管总局法规司司长许新建说,《条例》出台,在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条件的同时,还注重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未经登记从事经营活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备案等违反登记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力度较大的罚款数额,提高了对违法行为震慑力。
  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对外经济研究所所长刘泉红认为,深化改革创新,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动力之源。市场主体的准入准营和退出机制是否畅通,也是衡量营商环境优劣的一个重要方面,建立便利、高效、有序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降低市场主体退出成本,是创新市场监管的题中应有之义。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就是要把该营造的环境营造好,该制定的规则制定好,着力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让企业和企业家有充分成长和施展才华的空间,最大限度激发市场主体发展的内生动力和创造力,稳定市场预期和信心,着力夯实经济增长的微观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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