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治经纬
|
|
□ 本报记者 文丽娟
因后脑部常有钝痛之感,在广东江门工作的王琳前往当地一家三甲医院做了脑部CT、核磁共振、彩色多普勒超声等一系列检查,由于治疗效果甚微,她又赶赴北京一家三甲医院做进一步诊断。本以为拿着上一家医院的检查报告来北京后就不用再重复做同类检查了,但王琳被告知,该医院无法接收和认可上一家医院作出的检查结果,需要重新检查化验。 王琳的经历并非个例。医疗机构之间互不认可检查检验结果,患者需重复检查检验的情况时有发生。早在2018年,由《中国公共卫生》杂志发表的一篇《影像学重复医疗检查现状及对策分析》中指出,影像学重复医疗检查发生率为41.82%。 这个困扰患者已久、群众反映强烈的“老大难”问题,如今有了实质性的解决方案。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多个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明确医疗机构应按照相关原则,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 多位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的专家认为,检查检验是医疗服务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实现不同医疗机构间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有助于提高医疗资源的利用率,降低医疗费用,提高诊疗效率,改善群众就医体验,但在落地过程中,也可能存在产生误诊、医患纠纷等问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多种因素致互认难 酝酿多年终于落地 在一片叫好声中,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终于落地了。 本次实施的《管理办法》对有关部门的职责进行划分,明确提出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保障质量安全为底线,以质量控制合格为前提,以降低患者负担为导向,以满足诊疗需求为根本,以接诊医师判断为标准”的原则,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 根据《管理办法》,检查结果是指通过超声、X线、核磁共振成像、电生理、核医学等手段对人体进行检查,所得到的图像或数据信息;检验结果是指对来自人体的材料进行生物学、微生物学、免疫学、化学、血液免疫学、血液学、生物物理学、细胞学等检验所得到的数据信息。检查检验结果不包括医师出具的诊断结论。 针对互认的范围,《管理办法》明确,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在不影响疾病诊疗的前提下,对标有全国或本机构所在地区互认标识的检查检验结果予以互认。鼓励医务人员结合临床实际,在不影响疾病诊疗的前提下,对其他检查检验结果予以互认。 事实上,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在我国已经酝酿多年。从2006年起,原卫生部等机构就多次发文强调要加强医院内检验结果互认。记者梳理发现,目前北京、天津、河北、山东、江苏、云南、河南等地已先行一步开展省内检查结果互认工作。 医疗检查检验结果互认为什么这么难? 温霞在湖南株洲一家医院工作多年,据她观察,以前检查检验结果不互认的情况大致有三种:一种发生在省、市级医院之间,针对疑难症、危重症的诊断,受不同医院间诊疗能力及急诊、急救服务中的病情限制,检查检验结果难以互认;另一种发生在跨地域的医院之间,目前跨地域就医的患者越来越多,很多情况下不能实现检查检验报告单“单随人走”;还有一种发生在不同类别的医院之间,很多地方都有中医院、西医院、专科医院或综合医院,这些医院都开设了检查检验业务,极有可能在数据结果互认的“最后一公里”卡壳。 降低费用提高效率 减轻群众就医负担 此次《管理办法》实施后,将打破这些壁垒,打通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的“最后一公里”。 中国卫生法学会常务理事、北京华卫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邓利强认为,《管理办法》的实施具有积极的正面影响,体现了医疗质量控制的应有之意。“检查检验结果互认,这意味着当一个实验室能有资格出具检验检测报告、能有资格做影像学检查时,那么它的质量控制应该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许实验室所在的医院级别较低,解读检查检验结果和综合判断病情的水平比不上更高级别的医院,但基础信息只要得到批准了,其检查检验结果就是客观的。” 北京宣言律师事务所律师杜秀军则从整个医疗系统着眼,深入分析了《管理办法》实施带来的影响。 他认为,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新政释放了中央决定解决现阶段看病难、看病贵等难题的决心,重复检查、天价医疗费的情况将被政府监督。检查检验费用是医疗费用中相当大的一部分,医疗机构间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可以提高医疗资源的利用率,降低医疗费用,提高诊疗效率,进一步改善患者就医体验。 不过《管理办法》实施后,也会对特定群体产生一些直接影响。“比如医生群体。首先,在检查检验收费与医生薪酬挂钩的医院,医生的收入会降低;其次,与出具检查检验结果的上一家医院沟通时,可能存在沟通不便、工作量增加等情况;另外,医生判断是否信任之前的结果和是否需再次检查检验的责任更重。”杜秀军说。 温霞对此也有同感:“互认过程还存在法律责任鉴定的问题,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就意味着临床医生要拿着非本院的检查报告为患者作出相应诊断,一旦不慎作出错误判断,就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在杜秀军看来,《管理办法》实施后还会给医院带来一定影响,比如一些医院整体收入会降低,并且决定是否再次检查检验和因信任之前结果产生医疗事故的责任也会更重。 “但不管如何,《管理办法》实施,利远大于弊。”邓利强说。 现实难题不容忽视 多措并举推动共赢 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可能带来医生责任加重、产生误诊和医疗纠纷等情况,也是《管理办法》具体落地时面临的一些难题。 正是鉴于这种情况,《管理办法》对检查检验结果互认保留了空间,其第十九条规定有六种情形,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可以对相关项目进行重新检查。这为医生重新检查提供了依据,给予了医生一定的自主权。 杜秀军也看到了这个制度留出的空间。“《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虽然给出了可以重新检查的六种情况,但文字比较概括笼统,医院几乎可以援引各种情况为重新检查辩护,而且第十九条第(六)款还留出了‘其他情形确需复查的’的空间,所以建立明确具体的判断规则仍然任重道远。” 正因此,他认为在具体落地实施时,医生和患者出现争议的裁决就显得非常重要。具体落实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最大难题就是明确医生与患者出现争议情况下的裁决机构、裁决人员和裁决规则,并对如何确定医生决定重新检查的合理合法性进行明确指引,否则《管理办法》就可能流于文字表面,无法在现实医疗体系中发挥作用。 杜秀军进一步建议,要加强对各级医院检查检验设备、人员的监督管理,尽可能保证检查检验结果的统一,同时要给予医生是否信任检查结果和是否应重新检查检验一定的自主权,并建立对自主权是否正确行使合法、合理、合情的判断规则。 对此,邓利强很赞同: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的质量控制是整个制度落地的基础,这就要求基层医疗机构必须开展项目质量控制,达到应有标准。 王琳也期待着,政策落地、常效形成、各方共赢,“老百姓最希望的就是便利,真正少花冤枉钱”。 (文中王琳 温霞均为化名)
|
|
医疗检查结果互认还需攻克几道难题
|
专家解读医疗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新政
|
|
|
( 2022-03-02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治经纬 |
|
□ 本报记者 文丽娟
因后脑部常有钝痛之感,在广东江门工作的王琳前往当地一家三甲医院做了脑部CT、核磁共振、彩色多普勒超声等一系列检查,由于治疗效果甚微,她又赶赴北京一家三甲医院做进一步诊断。本以为拿着上一家医院的检查报告来北京后就不用再重复做同类检查了,但王琳被告知,该医院无法接收和认可上一家医院作出的检查结果,需要重新检查化验。 王琳的经历并非个例。医疗机构之间互不认可检查检验结果,患者需重复检查检验的情况时有发生。早在2018年,由《中国公共卫生》杂志发表的一篇《影像学重复医疗检查现状及对策分析》中指出,影像学重复医疗检查发生率为41.82%。 这个困扰患者已久、群众反映强烈的“老大难”问题,如今有了实质性的解决方案。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多个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明确医疗机构应按照相关原则,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 多位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的专家认为,检查检验是医疗服务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实现不同医疗机构间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有助于提高医疗资源的利用率,降低医疗费用,提高诊疗效率,改善群众就医体验,但在落地过程中,也可能存在产生误诊、医患纠纷等问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多种因素致互认难 酝酿多年终于落地 在一片叫好声中,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终于落地了。 本次实施的《管理办法》对有关部门的职责进行划分,明确提出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保障质量安全为底线,以质量控制合格为前提,以降低患者负担为导向,以满足诊疗需求为根本,以接诊医师判断为标准”的原则,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 根据《管理办法》,检查结果是指通过超声、X线、核磁共振成像、电生理、核医学等手段对人体进行检查,所得到的图像或数据信息;检验结果是指对来自人体的材料进行生物学、微生物学、免疫学、化学、血液免疫学、血液学、生物物理学、细胞学等检验所得到的数据信息。检查检验结果不包括医师出具的诊断结论。 针对互认的范围,《管理办法》明确,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在不影响疾病诊疗的前提下,对标有全国或本机构所在地区互认标识的检查检验结果予以互认。鼓励医务人员结合临床实际,在不影响疾病诊疗的前提下,对其他检查检验结果予以互认。 事实上,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在我国已经酝酿多年。从2006年起,原卫生部等机构就多次发文强调要加强医院内检验结果互认。记者梳理发现,目前北京、天津、河北、山东、江苏、云南、河南等地已先行一步开展省内检查结果互认工作。 医疗检查检验结果互认为什么这么难? 温霞在湖南株洲一家医院工作多年,据她观察,以前检查检验结果不互认的情况大致有三种:一种发生在省、市级医院之间,针对疑难症、危重症的诊断,受不同医院间诊疗能力及急诊、急救服务中的病情限制,检查检验结果难以互认;另一种发生在跨地域的医院之间,目前跨地域就医的患者越来越多,很多情况下不能实现检查检验报告单“单随人走”;还有一种发生在不同类别的医院之间,很多地方都有中医院、西医院、专科医院或综合医院,这些医院都开设了检查检验业务,极有可能在数据结果互认的“最后一公里”卡壳。 降低费用提高效率 减轻群众就医负担 此次《管理办法》实施后,将打破这些壁垒,打通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的“最后一公里”。 中国卫生法学会常务理事、北京华卫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邓利强认为,《管理办法》的实施具有积极的正面影响,体现了医疗质量控制的应有之意。“检查检验结果互认,这意味着当一个实验室能有资格出具检验检测报告、能有资格做影像学检查时,那么它的质量控制应该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许实验室所在的医院级别较低,解读检查检验结果和综合判断病情的水平比不上更高级别的医院,但基础信息只要得到批准了,其检查检验结果就是客观的。” 北京宣言律师事务所律师杜秀军则从整个医疗系统着眼,深入分析了《管理办法》实施带来的影响。 他认为,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新政释放了中央决定解决现阶段看病难、看病贵等难题的决心,重复检查、天价医疗费的情况将被政府监督。检查检验费用是医疗费用中相当大的一部分,医疗机构间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可以提高医疗资源的利用率,降低医疗费用,提高诊疗效率,进一步改善患者就医体验。 不过《管理办法》实施后,也会对特定群体产生一些直接影响。“比如医生群体。首先,在检查检验收费与医生薪酬挂钩的医院,医生的收入会降低;其次,与出具检查检验结果的上一家医院沟通时,可能存在沟通不便、工作量增加等情况;另外,医生判断是否信任之前的结果和是否需再次检查检验的责任更重。”杜秀军说。 温霞对此也有同感:“互认过程还存在法律责任鉴定的问题,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就意味着临床医生要拿着非本院的检查报告为患者作出相应诊断,一旦不慎作出错误判断,就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在杜秀军看来,《管理办法》实施后还会给医院带来一定影响,比如一些医院整体收入会降低,并且决定是否再次检查检验和因信任之前结果产生医疗事故的责任也会更重。 “但不管如何,《管理办法》实施,利远大于弊。”邓利强说。 现实难题不容忽视 多措并举推动共赢 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可能带来医生责任加重、产生误诊和医疗纠纷等情况,也是《管理办法》具体落地时面临的一些难题。 正是鉴于这种情况,《管理办法》对检查检验结果互认保留了空间,其第十九条规定有六种情形,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可以对相关项目进行重新检查。这为医生重新检查提供了依据,给予了医生一定的自主权。 杜秀军也看到了这个制度留出的空间。“《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虽然给出了可以重新检查的六种情况,但文字比较概括笼统,医院几乎可以援引各种情况为重新检查辩护,而且第十九条第(六)款还留出了‘其他情形确需复查的’的空间,所以建立明确具体的判断规则仍然任重道远。” 正因此,他认为在具体落地实施时,医生和患者出现争议的裁决就显得非常重要。具体落实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最大难题就是明确医生与患者出现争议情况下的裁决机构、裁决人员和裁决规则,并对如何确定医生决定重新检查的合理合法性进行明确指引,否则《管理办法》就可能流于文字表面,无法在现实医疗体系中发挥作用。 杜秀军进一步建议,要加强对各级医院检查检验设备、人员的监督管理,尽可能保证检查检验结果的统一,同时要给予医生是否信任检查结果和是否应重新检查检验一定的自主权,并建立对自主权是否正确行使合法、合理、合情的判断规则。 对此,邓利强很赞同: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的质量控制是整个制度落地的基础,这就要求基层医疗机构必须开展项目质量控制,达到应有标准。 王琳也期待着,政策落地、常效形成、各方共赢,“老百姓最希望的就是便利,真正少花冤枉钱”。 (文中王琳 温霞均为化名)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