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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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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智全
3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见义勇为等制度规则进行了细化。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受害人依据民法典第183条的规定请求受益人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害人所受损失和已获赔偿的情况、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其经济条件等因素确定受益人承担的补偿数额。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一直以来,社会各界都对见义勇为者予以肯定,但现实中“英雄流血又流泪”的事件却时有发生,比如医生救人却成了被告、小伙儿跳河救人手机却被偷、司机扶起跌倒的老人反被讹等等。这些事例刺痛了见义勇为者的心,也让不少人对“路见不平一声吼”顾虑重重。 针对见义勇为过程中可能会造成自身权益受损的问题,民法典第183条作出了受益人应给予补偿的规定,不过并未明确补偿范围。且补偿不同于赔偿,其只是对见义勇为者的损失后果进行酌情弥补和分担。实践中,司法机关往往只能根据自身对法律的理解,按照公平分担原则,把握补偿数额的适当程度,这便会出现不同地区补偿数额悬殊的情况,甚至可能发生“和稀泥”现象。 此次《解释》的出台,从多个方面就适当补偿数额作出了较为精准细化的规定,有助于解决对见义勇为补偿标准不明的司法实务难题。《解释》在“扶不扶”“劝不劝”“追不追”“救不救”“为不为”“管不管”等问题上亮明了司法的鲜明态度,体现出司法机关依法弘扬见义勇为精神的积极作为。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通过精准司法为见义勇为者筑牢权益保护墙,是法治社会的题中之义。相信随着《解释》的落地落实,全社会关爱和保护见义勇为者权益的良好社会风尚会更加浓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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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见义勇为者筑牢权益保护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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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02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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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智全
3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见义勇为等制度规则进行了细化。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受害人依据民法典第183条的规定请求受益人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害人所受损失和已获赔偿的情况、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其经济条件等因素确定受益人承担的补偿数额。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一直以来,社会各界都对见义勇为者予以肯定,但现实中“英雄流血又流泪”的事件却时有发生,比如医生救人却成了被告、小伙儿跳河救人手机却被偷、司机扶起跌倒的老人反被讹等等。这些事例刺痛了见义勇为者的心,也让不少人对“路见不平一声吼”顾虑重重。 针对见义勇为过程中可能会造成自身权益受损的问题,民法典第183条作出了受益人应给予补偿的规定,不过并未明确补偿范围。且补偿不同于赔偿,其只是对见义勇为者的损失后果进行酌情弥补和分担。实践中,司法机关往往只能根据自身对法律的理解,按照公平分担原则,把握补偿数额的适当程度,这便会出现不同地区补偿数额悬殊的情况,甚至可能发生“和稀泥”现象。 此次《解释》的出台,从多个方面就适当补偿数额作出了较为精准细化的规定,有助于解决对见义勇为补偿标准不明的司法实务难题。《解释》在“扶不扶”“劝不劝”“追不追”“救不救”“为不为”“管不管”等问题上亮明了司法的鲜明态度,体现出司法机关依法弘扬见义勇为精神的积极作为。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通过精准司法为见义勇为者筑牢权益保护墙,是法治社会的题中之义。相信随着《解释》的落地落实,全社会关爱和保护见义勇为者权益的良好社会风尚会更加浓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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