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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中缝 (2022)浙0784民初289号 彭建农:本院受理原告胡国喜与被告彭建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22年4月6日上午08时50分,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第26号审判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由审判员徐露苗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6313号 简雄: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新一家清洁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简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22年4月11日上午08时50分,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第26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徐露苗、林贤、吕杏月。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5898号 王守良:本院受理原告李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311民初58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以及上诉须知,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6252号 张国庆:本院受理原告王均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311民初62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以及上诉须知,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7881号 王强:本院受理原告李培磊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311民初788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4450号 徐州市顺辉商贸有限公司、孟莉、丁军:本院受理原告徐州财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311民初445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8449号 苑冰:本院受理原告曹素荣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311民初844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8458号 卢启冰:本院受理原告张自勇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311民初845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2)苏0311民初750号 徐诗语:本院受理原告谢爱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7858号 姚洪运:本院受理原告赵祥彪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311民初78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2)苏0311民初1082号 王丹:本院受理原告闻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2)苏0311民初958号 薛向阳:本院受理原告谊度(深圳)科技有限公司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黔2322民初3293号 杨尧辉:本院受理赵毅与杨尧辉,第三人刘忠圆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黔2322民初3293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冯家兵:本院受理原告曾祥军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1)浙0482民初4798号 袁祥先(身份证号码:321023197306142012):本院受理原告吴华杰诉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482民初4798号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2021)浙0482民初4389号 张兴华(身份证号码:510225197404132553):本院受理原告许秀元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482民初4389号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3957号 李津蕊: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遂州支行与被告李津蕊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903民初39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一、被告李津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遂州支行信用卡尚欠透支本金人民币4 891.50元及利息、复利,利息、复利的总和的计算方式为:以实际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自银行记账日始按双方合约约定计算,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利息、复利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但利息、复利的总和不得超过年利率24%;二、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遂州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公告费人民币672元,共计人民币722元,由被告李津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上海宇航机动车驾驶服务有限公司、沈鑫:本院受理江苏正大富通股份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上海茗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徐孚堂:本院受理江苏正大富通股份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张家港市人民法院金港高清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2022)冀0107民初50号 刘伟、崔秀杰:本院受理原告石家庄市矿区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冀0107民初5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点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遇法定休假日顺延)。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5496号 被告:刘剑锋,住江西省景德镇乐平市洺口镇流芳村1117号,公民身份号码:36028120030923521X: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与被告刘剑锋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1)浙0784民初54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由被告刘剑锋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垫付的保险赔偿款3480元,款项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1302元,合计1352元,由被告刘剑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20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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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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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0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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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中缝 (2022)浙0784民初289号 彭建农:本院受理原告胡国喜与被告彭建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22年4月6日上午08时50分,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第26号审判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由审判员徐露苗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6313号 简雄: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新一家清洁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简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22年4月11日上午08时50分,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第26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徐露苗、林贤、吕杏月。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5898号 王守良:本院受理原告李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311民初58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以及上诉须知,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6252号 张国庆:本院受理原告王均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311民初62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以及上诉须知,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7881号 王强:本院受理原告李培磊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311民初788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4450号 徐州市顺辉商贸有限公司、孟莉、丁军:本院受理原告徐州财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311民初445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8449号 苑冰:本院受理原告曹素荣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311民初844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8458号 卢启冰:本院受理原告张自勇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311民初845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2)苏0311民初750号 徐诗语:本院受理原告谢爱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7858号 姚洪运:本院受理原告赵祥彪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311民初78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2)苏0311民初1082号 王丹:本院受理原告闻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2)苏0311民初958号 薛向阳:本院受理原告谊度(深圳)科技有限公司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黔2322民初3293号 杨尧辉:本院受理赵毅与杨尧辉,第三人刘忠圆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黔2322民初3293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冯家兵:本院受理原告曾祥军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1)浙0482民初4798号 袁祥先(身份证号码:321023197306142012):本院受理原告吴华杰诉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482民初4798号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2021)浙0482民初4389号 张兴华(身份证号码:510225197404132553):本院受理原告许秀元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482民初4389号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3957号 李津蕊: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遂州支行与被告李津蕊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903民初39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一、被告李津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遂州支行信用卡尚欠透支本金人民币4 891.50元及利息、复利,利息、复利的总和的计算方式为:以实际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自银行记账日始按双方合约约定计算,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利息、复利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但利息、复利的总和不得超过年利率24%;二、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遂州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公告费人民币672元,共计人民币722元,由被告李津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上海宇航机动车驾驶服务有限公司、沈鑫:本院受理江苏正大富通股份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上海茗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徐孚堂:本院受理江苏正大富通股份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张家港市人民法院金港高清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2022)冀0107民初50号 刘伟、崔秀杰:本院受理原告石家庄市矿区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冀0107民初5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点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遇法定休假日顺延)。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5496号 被告:刘剑锋,住江西省景德镇乐平市洺口镇流芳村1117号,公民身份号码:36028120030923521X: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与被告刘剑锋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1)浙0784民初54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由被告刘剑锋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垫付的保险赔偿款3480元,款项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1302元,合计1352元,由被告刘剑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20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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