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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马超 王志堂 为筑牢防止律师与法官、检察官不正当接触交往的“防火墙”,构建律师与法官、检察官“亲”“清”关系的法律职业共同体,近日,山西省司法厅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建立健全禁止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制度机制的意见》,逐项梳理律师与法官、检察官不正当接触交往的具体情形,认真分析律师与法官、检察官接触交往中暴露出来的制度短板,以《负面清单》的形式划定了律师与法官、检察官接触交往的“禁行区”。 据悉,《负面清单》将“两高一部”关于严禁法官、检察官与律师接触交往的七个方面要求,延伸细化为律师不得与法官、检察官接触交往的28种具体情形,对律师与法官、检察官接触交往的高频行为、重点领域、关键环节作出明确禁止性规定,从严规范律师与法官、检察官及其特定关系人的日常接触交往行为。适用范围涵盖了全省律师事务所及在省内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专兼职律师(包括从事非诉讼法律事务的律师),将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同时纳入适用范围,构建了全方位的律师与法官、检察官接触交往行为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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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司法厅制定负面清单划出律师“禁行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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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26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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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马超 王志堂 为筑牢防止律师与法官、检察官不正当接触交往的“防火墙”,构建律师与法官、检察官“亲”“清”关系的法律职业共同体,近日,山西省司法厅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建立健全禁止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制度机制的意见》,逐项梳理律师与法官、检察官不正当接触交往的具体情形,认真分析律师与法官、检察官接触交往中暴露出来的制度短板,以《负面清单》的形式划定了律师与法官、检察官接触交往的“禁行区”。 据悉,《负面清单》将“两高一部”关于严禁法官、检察官与律师接触交往的七个方面要求,延伸细化为律师不得与法官、检察官接触交往的28种具体情形,对律师与法官、检察官接触交往的高频行为、重点领域、关键环节作出明确禁止性规定,从严规范律师与法官、检察官及其特定关系人的日常接触交往行为。适用范围涵盖了全省律师事务所及在省内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专兼职律师(包括从事非诉讼法律事务的律师),将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同时纳入适用范围,构建了全方位的律师与法官、检察官接触交往行为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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