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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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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阅读 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是基于各类信用风险信息对企业违法失信的可能性进行研判。推进实施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目的是使监管对违法失信者“无处不在”,对诚信守法者“无事不扰”,以公正监管促进公平竞争、优胜劣汰。
□ 本报记者 万静
新春伊始,市场监管部门就将食品安全问题作为执法工作的首要安排,密集出台相关政策文件,向市场释放出强烈信号:对食品安全领域失信企业将坚决予以打击。 在近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食品安全总监王铁汉表示,市场监管总局将进一步推动食品风险分级与信用风险分类的有效衔接,对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企业和个人,实施信用联合惩戒,会同相关部门在准入、融资、信贷、征信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使食品失信企业、个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付出沉重的信誉代价、商业代价。 2月22日,为推进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分级与信用风险分类管理,优化监管资源配置,提升监管效能,市场监管总局对外公布了《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结合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静态风险因素、动态风险因素与通用信用风险因素,确定食品生产企业风险等级,并动态调整。 以公正监管促进公平竞争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我国拥有近1700万家食品生产经营者、14亿消费群体。面对超大规模市场、大量监管对象,借助信用手段提升监管效能,保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已成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开展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共识和有力抓手。 据了解,在我国食品安全领域目前已建立了四级风险分级管理制度,将食品企业的风险等级从低到高分为4档,并据此确定检查的频次、内容、方式。 2月初,市场监管总局对外公布《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科学研判企业违法失信的风险高低,根据监管对象信用风险等级和行业特点,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市场监管总局全面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是新形势下加强市场监管的一项创新性制度供给,对于构建信用导向的营商环境十分重要。”市场监管总局副局长蒲淳介绍说。 《意见》提出,力争用3年左右的时间,市场监管系统全面实施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通过科学建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将企业分为信用风险低(A)、信用风险一般(B)、信用风险较高(C)、信用风险高(D)4类,分类结果作为配置监管资源的内部参考依据,不是对企业的信用评价。 《意见》还明确,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到2022年底建立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工作机制,到2023年底实现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与专业领域监管的有效结合,力争用3年左右的时间,市场监管系统全面实施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据了解,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将不代替市场监管各专业领域对企业的分级分类。 据市场监管总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是基于各类信用风险信息对企业违法失信的可能性进行研判,推进实施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目的是使监管对违法失信者无处不在,对诚信守法者无事不扰,以公正监管促进公平竞争、优胜劣汰。 确定食品企业风险等级 市场监管总局在《意见》出台不久,又很快推出了《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指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结合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静态风险因素、动态风险因素与通用信用风险因素,确定食品生产企业风险等级,并动态调整。食品安全静态风险因素包括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类别、企业规模、食用人群等情况;食品安全动态风险因素包括市场监管部门通过监督检查、监督抽检、责任约谈等确定的食品生产企业生产条件保持、生产过程控制、管理制度运行等情况;通用信用风险因素包括食品生产企业基础属性信息、企业动态信息、监管信息、关联关系信息、社会评价信息等情况。 根据《征求意见稿》规定,食品生产企业的静态风险因素按照量化分值划分为Ⅰ档、Ⅱ档、Ⅲ档和Ⅳ档。粮食加工品等低风险食品的生产企业静态风险等级为Ⅰ档;调味品等较低风险食品的生产企业、复配食品添加剂之外的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静态风险等级为Ⅱ档;糕点、豆制品等中等风险食品的生产企业、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静态风险等级为Ⅲ档;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等专供特定人群主辅食品、乳制品、肉制品生产企业等高风险食品的生产企业静态风险等级为Ⅳ档。 《意见》规定,对于故意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连续两次以上监督抽检不合格的,不按规定进行产品召回或者停止生产经营的,拒绝、逃避、阻挠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的,或者拒不配合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案件调查的,一律上调食品安全风险等级。对于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直接定为D类。对信用状况差的企业,市场监管部门将大幅提高抽检和检查的比例、频次,一旦发现问题,坚决从严从重从快惩处。 加大力度打击失信企业 近年来,市场监管总局为提升食品安全工作的执法水平,提高监管效能,推行了一系列创新性举措,先后开展了信息归集公示、信息档案建设、信用联合惩戒等重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杨伟东分析认为,市场监管总局接连发布《意见》和《征求意见稿》,其用意就在于加大对食品安全领域失信企业的打击力度,从而保证食品安全。 这可以从两方面理解:一方面,对失信企业或处于高风险等级企业比如D类企业,实行严格监管,有针对性地大幅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必要时主动实施现场检查,做到“无处不在”。另一方面,对诚信守法者“无事不扰”。《意见》规定,对信用风险低的A类企业,市场监管部门将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除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发现问题、转办交办案件线索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根据实际情况可不主动实施现场检查。 蒲淳表示,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是动态调整的,企业应重视自身信用积累,依法诚信经营,通过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重塑良好信用等方式,降低自身信用风险,提升企业的市场信誉和竞争力。鼓励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积极探索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综合运用,增强信用价值“获得感”,助推“良币驱逐劣币”正向循环。 此外,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还有助于防患于未然。《意见》要求,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企业信用风险分类工作,根据各专业领域监管的需求和重点,在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中构建监测预警模块,对企业信用风险进行监测预警。 市场监管总局信用监管司司长刘燕介绍说,风险监测预警是防范化解风险、争取工作主动性的有效方法,能够提高整个社会的稳定性、财富的安全性和群众的获得感。一方面,要强化对企业主要风险点的监测预警,根据日常监管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规律性的高风险行为特征,选取若干与企业信用风险关联度高的重点指标项,比如异常注册、异常变更、投诉举报异常增长等情形,进行实时监测,及早发现企业风险隐患并依法处置,推动监管关口前移。另一方面,要强化企业信用风险的综合研判处置,通过综合分析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整体信用风险状况进行科学研判,及早发现高风险区域和高风险行业,采取定向抽查、专项检查等措施,及时化解风险,实现由被动监管向主动监管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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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诚信者无事不扰 对失信者监管无处不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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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企业将适用风险分类分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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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25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经济法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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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阅读 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是基于各类信用风险信息对企业违法失信的可能性进行研判。推进实施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目的是使监管对违法失信者“无处不在”,对诚信守法者“无事不扰”,以公正监管促进公平竞争、优胜劣汰。
□ 本报记者 万静
新春伊始,市场监管部门就将食品安全问题作为执法工作的首要安排,密集出台相关政策文件,向市场释放出强烈信号:对食品安全领域失信企业将坚决予以打击。 在近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食品安全总监王铁汉表示,市场监管总局将进一步推动食品风险分级与信用风险分类的有效衔接,对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企业和个人,实施信用联合惩戒,会同相关部门在准入、融资、信贷、征信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使食品失信企业、个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付出沉重的信誉代价、商业代价。 2月22日,为推进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分级与信用风险分类管理,优化监管资源配置,提升监管效能,市场监管总局对外公布了《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结合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静态风险因素、动态风险因素与通用信用风险因素,确定食品生产企业风险等级,并动态调整。 以公正监管促进公平竞争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我国拥有近1700万家食品生产经营者、14亿消费群体。面对超大规模市场、大量监管对象,借助信用手段提升监管效能,保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已成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开展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共识和有力抓手。 据了解,在我国食品安全领域目前已建立了四级风险分级管理制度,将食品企业的风险等级从低到高分为4档,并据此确定检查的频次、内容、方式。 2月初,市场监管总局对外公布《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科学研判企业违法失信的风险高低,根据监管对象信用风险等级和行业特点,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市场监管总局全面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是新形势下加强市场监管的一项创新性制度供给,对于构建信用导向的营商环境十分重要。”市场监管总局副局长蒲淳介绍说。 《意见》提出,力争用3年左右的时间,市场监管系统全面实施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通过科学建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将企业分为信用风险低(A)、信用风险一般(B)、信用风险较高(C)、信用风险高(D)4类,分类结果作为配置监管资源的内部参考依据,不是对企业的信用评价。 《意见》还明确,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到2022年底建立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工作机制,到2023年底实现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与专业领域监管的有效结合,力争用3年左右的时间,市场监管系统全面实施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据了解,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将不代替市场监管各专业领域对企业的分级分类。 据市场监管总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是基于各类信用风险信息对企业违法失信的可能性进行研判,推进实施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目的是使监管对违法失信者无处不在,对诚信守法者无事不扰,以公正监管促进公平竞争、优胜劣汰。 确定食品企业风险等级 市场监管总局在《意见》出台不久,又很快推出了《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指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结合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静态风险因素、动态风险因素与通用信用风险因素,确定食品生产企业风险等级,并动态调整。食品安全静态风险因素包括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类别、企业规模、食用人群等情况;食品安全动态风险因素包括市场监管部门通过监督检查、监督抽检、责任约谈等确定的食品生产企业生产条件保持、生产过程控制、管理制度运行等情况;通用信用风险因素包括食品生产企业基础属性信息、企业动态信息、监管信息、关联关系信息、社会评价信息等情况。 根据《征求意见稿》规定,食品生产企业的静态风险因素按照量化分值划分为Ⅰ档、Ⅱ档、Ⅲ档和Ⅳ档。粮食加工品等低风险食品的生产企业静态风险等级为Ⅰ档;调味品等较低风险食品的生产企业、复配食品添加剂之外的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静态风险等级为Ⅱ档;糕点、豆制品等中等风险食品的生产企业、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静态风险等级为Ⅲ档;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等专供特定人群主辅食品、乳制品、肉制品生产企业等高风险食品的生产企业静态风险等级为Ⅳ档。 《意见》规定,对于故意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连续两次以上监督抽检不合格的,不按规定进行产品召回或者停止生产经营的,拒绝、逃避、阻挠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的,或者拒不配合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案件调查的,一律上调食品安全风险等级。对于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直接定为D类。对信用状况差的企业,市场监管部门将大幅提高抽检和检查的比例、频次,一旦发现问题,坚决从严从重从快惩处。 加大力度打击失信企业 近年来,市场监管总局为提升食品安全工作的执法水平,提高监管效能,推行了一系列创新性举措,先后开展了信息归集公示、信息档案建设、信用联合惩戒等重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杨伟东分析认为,市场监管总局接连发布《意见》和《征求意见稿》,其用意就在于加大对食品安全领域失信企业的打击力度,从而保证食品安全。 这可以从两方面理解:一方面,对失信企业或处于高风险等级企业比如D类企业,实行严格监管,有针对性地大幅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必要时主动实施现场检查,做到“无处不在”。另一方面,对诚信守法者“无事不扰”。《意见》规定,对信用风险低的A类企业,市场监管部门将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除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发现问题、转办交办案件线索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根据实际情况可不主动实施现场检查。 蒲淳表示,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是动态调整的,企业应重视自身信用积累,依法诚信经营,通过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重塑良好信用等方式,降低自身信用风险,提升企业的市场信誉和竞争力。鼓励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积极探索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综合运用,增强信用价值“获得感”,助推“良币驱逐劣币”正向循环。 此外,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还有助于防患于未然。《意见》要求,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企业信用风险分类工作,根据各专业领域监管的需求和重点,在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中构建监测预警模块,对企业信用风险进行监测预警。 市场监管总局信用监管司司长刘燕介绍说,风险监测预警是防范化解风险、争取工作主动性的有效方法,能够提高整个社会的稳定性、财富的安全性和群众的获得感。一方面,要强化对企业主要风险点的监测预警,根据日常监管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规律性的高风险行为特征,选取若干与企业信用风险关联度高的重点指标项,比如异常注册、异常变更、投诉举报异常增长等情形,进行实时监测,及早发现企业风险隐患并依法处置,推动监管关口前移。另一方面,要强化企业信用风险的综合研判处置,通过综合分析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整体信用风险状况进行科学研判,及早发现高风险区域和高风险行业,采取定向抽查、专项检查等措施,及时化解风险,实现由被动监管向主动监管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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