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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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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翟小功
海南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科技创新,把科技开放创新放在引领海南自贸港高质量发展的核心位置。海南省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海南自由贸易港科技开放创新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共20条,内容包括打造“陆海空”科技创新高地等5个方面。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二级巡视员王贤在《规定》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这是我省将开放的新发展理念与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紧密结合起来的重要实践,也是海南省适应改革开放发展大势、探索具有区域特色创新驱动发展道路的重要举措,对于促进海南自由贸易港高质量发展和国家开放创新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 构建开放型科技创新体制 2021年6月,海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海南省以超常规手段打赢科技创新翻身仗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提出以创新型省份建设为总目标,聚焦南繁、深海、航天三大科技创新高地取得重大标志性成果,为产业和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强大科技支撑。 为此,海南省委省政府发布《海南省创新型省份建设方案》《海南省“十四五”科技创新规划》,提出建设“一省两市三高地”的总体目标,一系列科技创新政策文件陆续出台。《规定》的出台,是以地方性立法构建与海南自贸港相适应的科技创新顶层设计和体制机制。 “此次立法思路是以开放为主要特征,以开放推动科技创新发展,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为切口,以解决制约开放创新的体制机制障碍和破解堵点问题为着力点,以法律制度突破为抓手,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打造先行先试的制度优势,促进创新资源要素集聚,推动海南科技跨越式发展。”海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社会法规处处长李文君表示。 李文君介绍,《规定》还将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中涉及科技创新的内容进行细化。既立足解决促进海南创新发展的实际问题,又前瞻性地研究体现科技创新发展的变化趋势和发展规律。既符合国际通行规则,又建立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科技创新法律法规。 “此次科技开放创新立法,是我省实施科技强省战略,构建开放型科技创新体制机制的重要举措。”海南省司法厅立法二处处长徐钟敏表示,以创新为主线,完善科技创新生态,在职务科技成果确权、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等方面作了规范。以开放为特征,主动融入全球创新网络,对国际科技合作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以落实为目标,细化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相关规定,在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条件平台建设、打造“陆海空”科技创新高地等方面明确了主体责任。 打造陆海空科技创新高地 《规定》分别从建立科技开放创新体制机制、打造“陆海空”三大科技创新高地等方面进行规范,短小精悍,具有很强的针对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投入是科技创新的首要保障。《规定》明确了具体的支持措施,提出由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卫生健康、金融监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科技开放创新相关工作。 同时,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科研基础设施和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科技人才保障、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国际科技合作等科技开放创新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在海洋、航天、生物医药、信息技术、清洁能源、节能环保、热带高效农业等领域进行科技创新。 《规定》不断完善科技创新多元化、多渠道、多层次的投入机制,加大科技开放创新财政投入,通过资助、奖励、补助等多种方式有效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科技开放创新。引导境内外资本对科技企业提供融资支持,推动科技金融实体发展。 为了充分发挥科技创新主体的作用,《规定》明确了具体的支持措施。比如,积极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领军企业。鼓励设立新型研发机构,在科技计划项目承担等方面给予支持,对实行报备员额制的新型研发机构赋予充分自主权。鼓励设立科技服务机构和科技公共服务平台,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 “海南省在南繁种业、深海科技、航天科技等领域,具有其他省市所不具备的区位优势、资源优势。”王贤表示,《规定》明确省和相关市县政府、园区应当推动打造南繁种业、深海科技、航天科技“陆海空”创新高地,集聚国内外科技创新资源,高起点推动海南科技创新发展。 《规定》提出,加快建设国家南繁科研育种基地、崖州湾种子实验室和全球动植物种质资源引进中转基地等创新平台,支持三亚崖州湾深海科技城承接深海领域国家科技创新重大项目、引入国家大科学装置,支持文昌国际航天城建立星箭研制、航天先进制造、发射、航天应用的航天科技创新平台。 建设科技体制改革试验田 科技部与海南省政府联合印发的《海南开放创新合作机制》要求,加快落实海南科技创新的重大任务部署,以开放合作促进海南省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以科技创新有力支撑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 为加强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应对人类面临的共同挑战,《规定》明确,鼓励重点园区设立国际离岸创新创业试验区,建设离岸企业孵化器、创新创业基地、技术转移中心等平台。推动境外科技成果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转移转化,鼓励境外科技人才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创新创业,支持跨国公司、境外研发机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依法设立研发机构和技术转移中心。 同时,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推动设立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建立国际科研合作平台和联合攻关机制,推进气候变化、重大疾病、生物多样性保护等人类共同议题的国际科技合作。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以及科技交流专业机构开展国际科技合作交流。 《规定》以引进人才为核心,鼓励境外科技人才创新创业。推动与粤港澳大湾区和科技创新发达省市合作,鼓励国内各类创新主体在重点园区设立科研机构、研发基地和成果转化基地。 “破除科技开放创新的堵点和难点,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规定》明确若干举措,建设科技体制改革试验田。”王贤称。 针对广大科研人员反映科技项目经费报账难和手续繁琐等问题,《规定》提出建立完善以信任为前提的财政科研经费管理机制,扩大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的经费管理自主权,优化科研项目经费拨付、管理以及成果评价方式,调动科研人员的创造性和创新活力。 《规定》明确,对人才类和基础研究类科研项目实行财政经费包干制,对从事基础性、前沿性、公益性研究的独立法人科研机构逐步推行财政经费包干制。横向科研项目资金按照委托方要求或者合同约定进行管理。 不仅如此,《规定》提出完善技术交易市场体系建设和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中的权属和奖励制度,加强成果应用示范和场景创新。建立适应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发展需要的包容审慎监管体系,采取政府首购、订购以及购买服务等方式促进技术创新产品的规模化应用,实行颠覆性创新产品市场准入特别措施。建立创新决策、科研活动的尽职免责制度。 漫画/高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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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立法探索科技开放创新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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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20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律服务·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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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翟小功
海南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科技创新,把科技开放创新放在引领海南自贸港高质量发展的核心位置。海南省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海南自由贸易港科技开放创新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共20条,内容包括打造“陆海空”科技创新高地等5个方面。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二级巡视员王贤在《规定》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这是我省将开放的新发展理念与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紧密结合起来的重要实践,也是海南省适应改革开放发展大势、探索具有区域特色创新驱动发展道路的重要举措,对于促进海南自由贸易港高质量发展和国家开放创新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 构建开放型科技创新体制 2021年6月,海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海南省以超常规手段打赢科技创新翻身仗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提出以创新型省份建设为总目标,聚焦南繁、深海、航天三大科技创新高地取得重大标志性成果,为产业和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强大科技支撑。 为此,海南省委省政府发布《海南省创新型省份建设方案》《海南省“十四五”科技创新规划》,提出建设“一省两市三高地”的总体目标,一系列科技创新政策文件陆续出台。《规定》的出台,是以地方性立法构建与海南自贸港相适应的科技创新顶层设计和体制机制。 “此次立法思路是以开放为主要特征,以开放推动科技创新发展,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为切口,以解决制约开放创新的体制机制障碍和破解堵点问题为着力点,以法律制度突破为抓手,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打造先行先试的制度优势,促进创新资源要素集聚,推动海南科技跨越式发展。”海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社会法规处处长李文君表示。 李文君介绍,《规定》还将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中涉及科技创新的内容进行细化。既立足解决促进海南创新发展的实际问题,又前瞻性地研究体现科技创新发展的变化趋势和发展规律。既符合国际通行规则,又建立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科技创新法律法规。 “此次科技开放创新立法,是我省实施科技强省战略,构建开放型科技创新体制机制的重要举措。”海南省司法厅立法二处处长徐钟敏表示,以创新为主线,完善科技创新生态,在职务科技成果确权、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等方面作了规范。以开放为特征,主动融入全球创新网络,对国际科技合作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以落实为目标,细化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相关规定,在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条件平台建设、打造“陆海空”科技创新高地等方面明确了主体责任。 打造陆海空科技创新高地 《规定》分别从建立科技开放创新体制机制、打造“陆海空”三大科技创新高地等方面进行规范,短小精悍,具有很强的针对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投入是科技创新的首要保障。《规定》明确了具体的支持措施,提出由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卫生健康、金融监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科技开放创新相关工作。 同时,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科研基础设施和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科技人才保障、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国际科技合作等科技开放创新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在海洋、航天、生物医药、信息技术、清洁能源、节能环保、热带高效农业等领域进行科技创新。 《规定》不断完善科技创新多元化、多渠道、多层次的投入机制,加大科技开放创新财政投入,通过资助、奖励、补助等多种方式有效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科技开放创新。引导境内外资本对科技企业提供融资支持,推动科技金融实体发展。 为了充分发挥科技创新主体的作用,《规定》明确了具体的支持措施。比如,积极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领军企业。鼓励设立新型研发机构,在科技计划项目承担等方面给予支持,对实行报备员额制的新型研发机构赋予充分自主权。鼓励设立科技服务机构和科技公共服务平台,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 “海南省在南繁种业、深海科技、航天科技等领域,具有其他省市所不具备的区位优势、资源优势。”王贤表示,《规定》明确省和相关市县政府、园区应当推动打造南繁种业、深海科技、航天科技“陆海空”创新高地,集聚国内外科技创新资源,高起点推动海南科技创新发展。 《规定》提出,加快建设国家南繁科研育种基地、崖州湾种子实验室和全球动植物种质资源引进中转基地等创新平台,支持三亚崖州湾深海科技城承接深海领域国家科技创新重大项目、引入国家大科学装置,支持文昌国际航天城建立星箭研制、航天先进制造、发射、航天应用的航天科技创新平台。 建设科技体制改革试验田 科技部与海南省政府联合印发的《海南开放创新合作机制》要求,加快落实海南科技创新的重大任务部署,以开放合作促进海南省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以科技创新有力支撑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 为加强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应对人类面临的共同挑战,《规定》明确,鼓励重点园区设立国际离岸创新创业试验区,建设离岸企业孵化器、创新创业基地、技术转移中心等平台。推动境外科技成果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转移转化,鼓励境外科技人才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创新创业,支持跨国公司、境外研发机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依法设立研发机构和技术转移中心。 同时,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推动设立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建立国际科研合作平台和联合攻关机制,推进气候变化、重大疾病、生物多样性保护等人类共同议题的国际科技合作。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以及科技交流专业机构开展国际科技合作交流。 《规定》以引进人才为核心,鼓励境外科技人才创新创业。推动与粤港澳大湾区和科技创新发达省市合作,鼓励国内各类创新主体在重点园区设立科研机构、研发基地和成果转化基地。 “破除科技开放创新的堵点和难点,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规定》明确若干举措,建设科技体制改革试验田。”王贤称。 针对广大科研人员反映科技项目经费报账难和手续繁琐等问题,《规定》提出建立完善以信任为前提的财政科研经费管理机制,扩大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的经费管理自主权,优化科研项目经费拨付、管理以及成果评价方式,调动科研人员的创造性和创新活力。 《规定》明确,对人才类和基础研究类科研项目实行财政经费包干制,对从事基础性、前沿性、公益性研究的独立法人科研机构逐步推行财政经费包干制。横向科研项目资金按照委托方要求或者合同约定进行管理。 不仅如此,《规定》提出完善技术交易市场体系建设和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中的权属和奖励制度,加强成果应用示范和场景创新。建立适应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发展需要的包容审慎监管体系,采取政府首购、订购以及购买服务等方式促进技术创新产品的规模化应用,实行颠覆性创新产品市场准入特别措施。建立创新决策、科研活动的尽职免责制度。 漫画/高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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