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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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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楼装电梯获许可邻居不同意被驳回

( 2022-02-20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律服务·说法
  □ 本报记者   战海峰
  □ 本报通讯员 常洪艳

  近年来,为了解决越来越多的老人上下楼难的问题,行政机关对符合一定条件的老旧住宅许可增设电梯。但这一举措可能会给相邻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利用人的通风、采光、通行等带来一定程度的影响,因此引发的行政诉讼出现逐年递增的趋势。近日,重庆市涪陵区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因老旧住宅楼增设电梯行政许可引发的行政纠纷案件。
  法院查明,某公司宿舍楼于21世纪初建成投用,投用时未预留电梯井、未安装电梯。该楼为八层建筑,分两个单元,各单元使用独立楼梯,各有住户28户。
  2017年,为了解决上下楼难的问题,该宿舍楼一单元28名户业主在先后获得增加电梯工程方案设计、施工检测报告、消防合格审查报告等申请材料后,于2020年3月2日向丰都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县规自局)申请增设电梯,并按要求提交了相应的申请材料。
  县规自局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进行了首次批前公示。因一单元2-2户业主反悔提出异议,县规自局便暂停许可审查程序,由申请人与有异议的业主进行协商。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县规自局于2021年2月24日进行了第二次公示。
  2021年6月1日,县规自局经向县住建委、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征询质量、消防等相关意见,结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作出了《增设电梯规划许可意见》,同意在该宿舍楼一单元增设电梯。二单元业主认为该行政许可会影响其通风、采光、通行,将减损其业主权益,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许可行为。
  涪陵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城市老旧住宅增设电梯,目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中尚无明确的建设规划许可程序规定,但增设的电梯系作为老旧住宅类建筑物的附属物而使用,属于建筑物改建的范畴,须符合城市建设规划要求,受城乡规划法律、行政法规的调整。在此基础上,重庆市人民政府于2017年6月8日出台的《重庆市老旧住宅增设电梯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增设电梯暂行办法》),解决了城市老旧住宅增设电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核流程问题。
  本案中,一单元业主提交了符合规定的申请材料。县规自局受理申请后予以审查,并进行了批前公示,经向县住建委、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征询质量、消防等意见后作出的《增设电梯规划许可意见》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符合程序规定,应予支持。
  关于案涉许可可能给二单元业主通风、日照、采光、通行带来一定程度影响的问题,法院认为其未超出容忍限度。据此,涪陵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维持原判。

相邻建筑物所有人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
  法官庭后表示,随着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功能修补和补齐基础设施功能短板将是今后城市发展的重点工作,而增设电梯属于老旧住宅改造中最为重要的项目。特别是随着老龄化社会的来临,对老旧住宅进行增设电梯,使之符合社区老龄居民居住、出行、就医等方面的现实生活需求,是一项便民利民的民生工程,关系到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是为人民群众办实事的重大事项之一。
  《重庆市老旧住宅增设电梯暂行办法》的出台,一方面要求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合法、合理、合情的进行,让民生工程真正成为民心工程;另一方面指导相关业主应当以友好的态度和协商的行动,努力构建“真诚友善、理性大度、守望相助”的新型邻里关系。因而,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既要遵循依法依规、合情合理的原则实施老旧住宅增设电梯工作,并最大限度提供民生安全保障;也要对增设电梯带来的老旧社区居民之间利益冲突积极作为,采取多元方式,协调各方,化解相关矛盾,有效促进新型邻里关系的构建。
  本案中,县规自局许可一单元增设电梯,是对该单元大多数住户有利的行为,基于相邻关系的固有功能,相邻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利用人之间必须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只有在日照、采光妨害和通风、通行妨碍超出必要的容忍限度,受害人主张排除妨碍才能得到法院支持。因此,两级法院的判决从平衡公私利益冲突的角度出发,严格适用法律规定判决驳回了二单元业主的诉讼请求,确保法律适用的确定性、统一性和连续性,又与时俱进,注意办案的社会效果,避免刻板僵化地理解和适用法律条文,在法律适用中维护公共利益,让民生工程得以落地生根,有效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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