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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中缝 (2022)苏0311民初566号 冯仰林(冯林):本院受理原告宋怀荣与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 苏0311民初566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履约金50000元及利息7750元(以50000元为本金从2018年12月30日开始按年息6%暂计算至2021年7月30日,剩余本息直至还清为止),合计5775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提交的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151号 四川远成物流发展有限公司、远成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远成集团遂宁西部物流有限公司、远成集团乐山西部商贸物流有限公司、遂宁恒阔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力帆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远成物流发展有限公司、远成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远成集团遂宁西部物流有限公司、远成集团乐山西部商贸物流有限公司、遂宁恒阔置业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休假日顺延)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刘培宝:本院受理的原告樊春霞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 新2828民初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巴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董向东:本院受理原告陆明与被告董向东、徐英娜、张翠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281民初305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第三审判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7973号 吉永超(公民身份号码:53212819921025637X,户籍地址: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五德镇鹿角村民委员会澌栗树组75号):本院受理原告陆积富与被告吉永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1)浙0784民初79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吉永超归还原告陆积富借款176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10000元借款的利息从2020年1月11日起,7600元借款的利息从2020年1月17日起,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7元(预收270元),由被告吉永超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立案庭20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韩林:本院受理原告张利训与被告韩林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证据副本、合议庭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王集法庭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武氏四(VO THI TU):本院受理原告王呈林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要求与你离婚,本院因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的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遇节假日顺延),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392号 杨永建、唐春艳:本院受理原告四川衡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永建、唐春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2015年1月6日至2021年12月15日期间物业费5174元人民币(=124.67平方米×0.5元/平方米/月×83月);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按物业费欠费总额10%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17元人民币,合计金额5691元人民币;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等费用。因你们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休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397号 秦友春、吕雏鹏:本院受理原告遂宁市北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秦友春、吕雏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物业服务费2774.94元,并承担违约金911.57元,合计3686.51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们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休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615号 刘海艳、刘海泉:本院受理原告遂宁市北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海艳、刘海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物业服务费5238.82元,并承担违约金1434.13元,合计6672.95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们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休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7873号 袁爱平:本院受理原告冯云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311民初78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2)苏0311民初305号 郑晓明:本院受理孟滨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答辩)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9:0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2)苏0311民初318号 罗军:本院受理刘梅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答辩)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9:0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7827号 徐建皊:本院受理原告刘敏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311民初782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7985号 徐建皊:本院受理原告牛正侯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311民初798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6573号 秦刚、孟婕:本院受理原告薛成莹诉你们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311民初65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第十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刘晓帅:本院受理原告李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怀来县沙城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 (2021)辽0922民初3046号 孙红丽、孙长富:本院受理原告姜晓红与你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镇郊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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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12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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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中缝 (2022)苏0311民初566号 冯仰林(冯林):本院受理原告宋怀荣与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 苏0311民初566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履约金50000元及利息7750元(以50000元为本金从2018年12月30日开始按年息6%暂计算至2021年7月30日,剩余本息直至还清为止),合计5775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提交的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151号 四川远成物流发展有限公司、远成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远成集团遂宁西部物流有限公司、远成集团乐山西部商贸物流有限公司、遂宁恒阔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力帆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远成物流发展有限公司、远成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远成集团遂宁西部物流有限公司、远成集团乐山西部商贸物流有限公司、遂宁恒阔置业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休假日顺延)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刘培宝:本院受理的原告樊春霞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 新2828民初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巴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董向东:本院受理原告陆明与被告董向东、徐英娜、张翠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281民初305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第三审判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7973号 吉永超(公民身份号码:53212819921025637X,户籍地址: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五德镇鹿角村民委员会澌栗树组75号):本院受理原告陆积富与被告吉永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1)浙0784民初79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吉永超归还原告陆积富借款176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10000元借款的利息从2020年1月11日起,7600元借款的利息从2020年1月17日起,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7元(预收270元),由被告吉永超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立案庭20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韩林:本院受理原告张利训与被告韩林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证据副本、合议庭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王集法庭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武氏四(VO THI TU):本院受理原告王呈林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要求与你离婚,本院因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的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遇节假日顺延),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392号 杨永建、唐春艳:本院受理原告四川衡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永建、唐春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2015年1月6日至2021年12月15日期间物业费5174元人民币(=124.67平方米×0.5元/平方米/月×83月);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按物业费欠费总额10%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17元人民币,合计金额5691元人民币;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等费用。因你们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休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397号 秦友春、吕雏鹏:本院受理原告遂宁市北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秦友春、吕雏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物业服务费2774.94元,并承担违约金911.57元,合计3686.51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们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休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川0903民初615号 刘海艳、刘海泉:本院受理原告遂宁市北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海艳、刘海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物业服务费5238.82元,并承担违约金1434.13元,合计6672.95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们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休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7873号 袁爱平:本院受理原告冯云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311民初78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2)苏0311民初305号 郑晓明:本院受理孟滨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答辩)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9:0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2)苏0311民初318号 罗军:本院受理刘梅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答辩)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9:0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7827号 徐建皊:本院受理原告刘敏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311民初782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7985号 徐建皊:本院受理原告牛正侯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311民初798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6573号 秦刚、孟婕:本院受理原告薛成莹诉你们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311民初65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第十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刘晓帅:本院受理原告李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怀来县沙城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 (2021)辽0922民初3046号 孙红丽、孙长富:本院受理原告姜晓红与你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镇郊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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