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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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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向东
党的十八大以来,特别是近年以来,全国各地积极响应党中央、国务院打造“阳光政府”的决策部署,抓紧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在持续推进和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 首先,落实公示制度指导思想明确。各地根据地方执法的实际,建章立制对落实包括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在内的“三项制度”作出明确规定和具体要求。例如,多地的实施方案均将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改革总体方针;将“务实高效”“便民服务”“规范透明”等作为完善公示制度的基本要求。 其次,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力度持续加大。通过行政执法信息的公开,行政权力边界更加明确,权力运行更加透明,权力监督更加有力,便民服务水平显著提高。 当然,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在实践中也还存在着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比较典型的就是公开的不到位和不规范问题。笔者所在的课题组在调研中就曾发现,某执法机关在其网站公示了年度执法数据,但当我们根据索引打开这一公开栏目后,只看到一个简单的所谓“统计表”,其所显示的信息只有“行政检查300余次”,对检查的过程与结果均缺乏必要说明。综合来看,该公示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二:一是没有全面公开各类执法事项;二是执法“基本信息”不完整,也没有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公开过程和结果。而这种现象并非个例。 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需要在把握政治性、法律性和技术性统一的基础上协同发力、积极稳妥推进实施。 首先,应有政治意识和系统思维。行政执法是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最为直接,也是人民群众了解和认识政府的重要窗口。行政征收征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这些具体行政行为,作为行政执法的重要方式,与老百姓接触最多,也就容易成为社会问题、社会痛点、堵点比较集中的地方。在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对加强公权力监督提出新要求,社会对行政执法公开效果有较高期待,加强全过程民主建设的新形势下,我们必须从增强政治意识、落实“全面依法治国”的高度,系统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其次,须依法推进。实施公示制度离不开与相关法律法规的结合与衔接。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都对各自领域的信息公开有具体要求,由此,法律、行政法规对执法公开有明确规定的,应依照其规定公开。而法律、行政法规等缺乏规定或规定不具体的,则应按照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规定进行公开。 最后,要根据执法类型公开。从执法过程方面讲,“事前”“事中”与“事后”的公开公示要求是有所区别的。对于执法依据、执法主体、职权职责、执法程序等“事前”公开事项,应尽可能做到“全面公开”,这类执法信息应在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统一公布。对于行政执法“事中”的“表明身份”“出示文书”“告知权利”“说明理由”等公开事项,因其主要涉及当事人的权利保护,在这方面法律多有明确规定或基本要求,要突出重点、做好细节,强调“规范性”。对于“事后”公开的方式、范围、内容等,则最可能成为行政执法公开需要突破的难点。执法结果的公开既涉及当事人,也涉及社会公众;公开还可能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护等问题,这些都需要统筹考虑。 (作者系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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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须把握“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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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1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治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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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向东
党的十八大以来,特别是近年以来,全国各地积极响应党中央、国务院打造“阳光政府”的决策部署,抓紧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在持续推进和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 首先,落实公示制度指导思想明确。各地根据地方执法的实际,建章立制对落实包括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在内的“三项制度”作出明确规定和具体要求。例如,多地的实施方案均将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改革总体方针;将“务实高效”“便民服务”“规范透明”等作为完善公示制度的基本要求。 其次,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力度持续加大。通过行政执法信息的公开,行政权力边界更加明确,权力运行更加透明,权力监督更加有力,便民服务水平显著提高。 当然,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在实践中也还存在着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比较典型的就是公开的不到位和不规范问题。笔者所在的课题组在调研中就曾发现,某执法机关在其网站公示了年度执法数据,但当我们根据索引打开这一公开栏目后,只看到一个简单的所谓“统计表”,其所显示的信息只有“行政检查300余次”,对检查的过程与结果均缺乏必要说明。综合来看,该公示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二:一是没有全面公开各类执法事项;二是执法“基本信息”不完整,也没有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公开过程和结果。而这种现象并非个例。 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需要在把握政治性、法律性和技术性统一的基础上协同发力、积极稳妥推进实施。 首先,应有政治意识和系统思维。行政执法是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最为直接,也是人民群众了解和认识政府的重要窗口。行政征收征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这些具体行政行为,作为行政执法的重要方式,与老百姓接触最多,也就容易成为社会问题、社会痛点、堵点比较集中的地方。在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对加强公权力监督提出新要求,社会对行政执法公开效果有较高期待,加强全过程民主建设的新形势下,我们必须从增强政治意识、落实“全面依法治国”的高度,系统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其次,须依法推进。实施公示制度离不开与相关法律法规的结合与衔接。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都对各自领域的信息公开有具体要求,由此,法律、行政法规对执法公开有明确规定的,应依照其规定公开。而法律、行政法规等缺乏规定或规定不具体的,则应按照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规定进行公开。 最后,要根据执法类型公开。从执法过程方面讲,“事前”“事中”与“事后”的公开公示要求是有所区别的。对于执法依据、执法主体、职权职责、执法程序等“事前”公开事项,应尽可能做到“全面公开”,这类执法信息应在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统一公布。对于行政执法“事中”的“表明身份”“出示文书”“告知权利”“说明理由”等公开事项,因其主要涉及当事人的权利保护,在这方面法律多有明确规定或基本要求,要突出重点、做好细节,强调“规范性”。对于“事后”公开的方式、范围、内容等,则最可能成为行政执法公开需要突破的难点。执法结果的公开既涉及当事人,也涉及社会公众;公开还可能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护等问题,这些都需要统筹考虑。 (作者系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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