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1月27日 上一期 下一期
3上一篇  4下一篇  
返回本版列表    点击率:  字体: 放大  默认  缩小  
公告
9 9/9 8 9 ****处理标记:[Page]时,数据源为空。 **** > >| PDF版
本版面文章
· 人民法院公告
· 人民法院公告
· 人民法院公告
· 人民法院公告

人民法院公告

( 2022-01-27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1/4中缝
  摆红军:本院受理原告李德玉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准时开庭,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刘丽凤:本院受理原告刘洪勇诉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582民初1407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凤凰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潘小中:本院受理原告杨江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判令你偿还本金154100元及判令你向原告支付2年利息13406元,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二日9:0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5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
(2021)苏1283民初9944号 田凯歌:本院受理原告蔡红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20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徐州市颐宁康康复养老有限公司:本院审理(2021)苏0311民初7876号原告纳琦绿能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与你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决你公司双倍返还履约保证金60万元)、参加诉讼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并定于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8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马忠顺:本院受理原告胡召召诉你马忠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311民初4954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6931号 秦刚:本院受理原告王建明、赵红艳与被告秦刚、第三人陈德邦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311民初69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驳回原告王建明、赵红艳的起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第十四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4332号 蒋洪勇(住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龙街苗族彝族乡内武村大田坝组48号,公民身份号码:532129198809181134):本院受理原告韩锦文与被告蒋洪勇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蒋洪勇赔偿原告韩锦文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36023.91元。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0元,公告费979元,合计1679元,由被告蒋洪勇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20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5177号 张会员(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博学路38号院39号楼7号,公民身份号码:411024197408213211):原告李青与被告张会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84民初51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张会员归还原告李青借款10000元,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986元,由被告张会员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205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1332号 梁兴宽(住龙井乡克麻场村尧湾组,公民身份号码:522224197803233279):本院对原告永康市第一人民医院与被告梁兴宽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84民初13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梁兴宽支付原告永康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费15002. 23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21年3月8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76元,公告费660元,由被告梁兴宽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205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4384号 汪立志(住安徽省东至县龙泉镇铁炉村铁炉组2号,公民身份号码:342921199104120114)、汪银兰(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龙泉镇铁炉村铁炉组2号,公民身份号码:342921197309250140):原告浙江晨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汪立志、汪银兰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784民初43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汪立志、汪银兰支付原告浙江晨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偿款18474. 64元并赔偿资金占用费(其中18370.5元自2019年5月9日起,104.14元自2019 年5月16日起,均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由被告江立志、汪银兰支付原告浙江晨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费3300元。上述应履行款项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如果上述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8元,公告费1472元,由被告汪立志、汪银兰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205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河南省合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尚玉才诉你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1)苏1283民初6488号 何海军:本院受理陈宏泉与何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被告遂宁银发房屋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了原告罗长生与你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903民初63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遂宁银发房屋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罗长生向其支付的契税1 639元;案件受理费收取计50元、公告费289元,由被告遂宁银发房屋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张其林:本院受理宋从贵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门源县人民法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陈有顺:本院受理门源县泉口新型建材节能厂诉你与青海青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追加被告申请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曹吉洪:本院受理郭成世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马德虎:本院受理马小军诉马德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青石嘴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1)黔2322民初4719号 王秀妹:本院受理原告兴仁县恒星家居生活馆诉被告你(王秀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节假日顺延)10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如你逾期未到庭,且无正当理由,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判决。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仲裁公告
贺瑞龙:本委受理孟凡坤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仲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员选定书、仲裁员名册、仲裁规则、仲裁风险告知书、仲裁庭组成通知书、开庭通知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举证及仲裁员选定期限为公告期满后7日内。逾期,本委将指定李祥昆担任独任仲裁员,于2022年3月28日16时30分在淮北仲裁委员会第一仲裁庭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淮北仲裁委员会
仲裁公告
陈丽、段晓峰、况伟丽、张英莉、刘宝华:本委受理你们分别与合肥金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合肥金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淮北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因你们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仲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员选定书、仲裁员名册、仲裁规则、仲裁风险告知书、仲裁庭组成通知书、开庭通知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举证及仲裁员选定期限为公告期满后7日内。逾期,本委将指定李祥昆担任独任仲裁员,分别于2022年3月28日8时30分、9时30分、10时30分、15时、16时在淮北仲裁委员会第一仲裁庭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淮北仲裁委员会
邯郸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关于对机动车驾驶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告知公告

王天亮:你因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构成犯罪。我支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拟作出吊销你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现予以公告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你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如果你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应当自本公告之日起7日内向我支队依法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你享有听证的权利,如果你提出听证申请,应当自本公告之日起5日内向我支队依法提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申请视为放弃权利。特此公告
  通信地址:邯郸市人民东路518号
邯郸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2022年1月27日

   
相关文章: